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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主,管理者,这些环保问题这样解决

 人生如云烟 2017-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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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转自公众号:余杭环保

环保法律大学堂:日常管理不到位,导致污染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一)

  在环保行政处罚案件审查中,我们也发现有不少企业因环保治理设施管理不到位,管理环节存在疏忽,不注重细节,在无意中违反了相关的环保法律法规,从而付出了相应的代价,具体也以几个案列和大家介绍一下。


日常管理不到位,导致污染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




案例:

  杭州XX化工有限公司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案基本案情:2016年3月2日,环境监察人员对位于余杭街道某社区的杭州XX化工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该公司工艺废气配备的水喷淋装置正在运行,但没有加片碱记录,吸收液经pH试纸粗测呈中性,经工作人员自述,自2月初以来,未加过片碱。既当事人在生产过程中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排放污染物。



废气喷淋装置喷淋液测试结果呈碱性


查处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3万元。


点评

  从本案中可以看出,该公司管理人员存在明显的责任心不强、管理不到位的情况,认为相关设施在运行了就可以了,但是,未对环保处置设施的核心内容,喷淋液应当保持碱性的要求进行巡查。本案中当事人相关管理人员,只要用一个小小的PH试纸,就可以判断出喷淋液的酸碱度,如发现碱性弱化,及时加片碱就可以避免此类环境违法行为。



未关注许可的实质性内容,导致环境违法行为

未关注许可的实质性内容,导致环境违法行为



案例:

  杭州XX铝业有限公司未经环保批准,擅自转移危废案基本案情:2016年3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当事人正在生产,生产过程中有含油硅藻土等危险废物产生,经调阅当事人危废管理台账,2015年已转移含油硅藻土,但现场当事人未能提供相应转移联单。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规定。我局于当日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杭州XX铝业有限公司在2015年,未经环保批准,擅自转移含油硅藻土87.14吨




查处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9万元。




点评:

  本案当事人自以为已有委托处置的协议,且受委托方也是有处置资质的单位,就可以直接将危险废物送处置了,其实委托处置协议等材料只是环保批准企业转移危险废物的前提条件,需经环保正式批准(转移联单制度)后方可正式开展危废处置,但由于企业管理不到位或管理人员业务不熟,在未经环保正式批准的情况下,擅自转移危险废物,导致了违法行为的产生。当事人应当加强企业内部环保管理人员的培训和教育,要懂、要会、要精,最大限度地杜绝因手续不到位而发生环境违法行为。


环保法律大学堂:按规定设置排污口的责任(四)

按规定设置排污口的责任

  《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 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还应当遵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禁止私设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相应的处罚条例有:


  《水污染防治法》 第七十五条 ……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者私设暗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私设暗管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




案例

  杭州XX豆制品有限公司未按规定设置排污口案基本案情2016年4月23日、2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该企业东北侧围墙外有废水排放至池塘,通过该池塘边的水沟排入外环境。水质呈乳白色。4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再次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并对厂区管网互通情况作了实验,经实验验证:该企业污水处理设施调节池西北侧污水收集井通过污水管与雨水井相通,雨水井和厂区东北侧围墙下水沟相通。



查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余杭环保局对该公司进行行政处罚:责令立即拆除违法设立的排污口;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同时根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停产整治措施:(一)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产整治。




点评:

  未按规定设置排污口是水污染处罚案件中最常见的处罚类型,10个水污染案子里估计有5个就是它,为什么这么多呢?因为它有点偏向于兜底性条款,凡是不是从标排口排放污水的行为一律叫做未按规定设置排污口。性质更恶劣的就是私设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相应要面临的处罚也将更为严厉,如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按日连续处罚、查封扣押等有关行政强制措施,甚至要移送公安机关实施对责任人员行政拘留



环保法律大学堂:不注重细节,导致原材料流失,污染环境

不注重细节,导致原材料流失,污染环境

案例:

  杭州XX纸塑制品有限公司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导致固体废物流失案基本案情:杭州XX纸塑制品有限公司位于杭州市余杭区余杭镇工业城,主要从事纸塑制品生产。该公司未按国家规定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场所,部分水性覆膜胶桶露天堆放。同时,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有员工擅自将有水性覆膜胶残液的桶,清洗后带回家中用作容器,而清洗后的废水直接就近排入雨水井的情况,最终排入附近的河道),导致水性覆膜胶残液经清洗后超标排入市政雨水管网,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流失。


查处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七项和第二款之规定,处罚款15万元。


点评:

  本案中,当事人一方面未设置规范的固体废物贮存场所,也未对固体废物贮存场所进行管理,导致一般工作人员都可以接触或取得固体废物,造成工业固体废物的流失,流入附近的河道,引发周边群众的投诉及媒体的关注。所幸的是,当地街道(河长单位)及时发现问题,及时通知环保等部门并一同排查,在第一时间进行了妥善处置,才未造成更大的污染和更恶劣的影响。本案当事人在固废管理方面的意识再强一点,更加注重管理细节,加强日常巡查,对出入库的废桶能及时清点和处理,完全可以避免此类环境违法行为的发生。另外,如果当事人流失的是“危险废物”,那违法性质就完成变了,可能要追究刑事责任。环保部门一直以来,都要求企业要加强危险废物(包括一般固废)规范化管理(设立专用的仓库、设置标志、标识、建立台账、专人管理等等),因为只有管理规范了,才能最大可能的避免污染事故的发生。



环保法律大学堂:严重环境违法行为,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五)


严重环境违法行为,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

  (三)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

  (四)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五)两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

  (六)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

  (七)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八)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九)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十)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五千人以上的;

  (十一)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

  (十二)致使三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十三)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十四)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




案例一

 刘某等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犯罪案基本案情:2014年11月,区环保局执法人员对位于乔司街道的XX拉链加工厂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厂无废水处理设施,生产废水直接渗漏至地下,执法人员对渗排废水采样送检。经检测,废水中六价铬浓度为12.1mg/L,超过国家标准24.2倍

区环保局对刘某(XX拉链经营者)涉嫌违反“三同时”制度等违法行为立案调查。经调查后,于2015年3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其经营的余杭区乔司街道XX拉链的生产并罚款人民币20.5万元。

  当事人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行为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污染环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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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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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区环保局将本案移送公安分局,公安分局经立案调查,以涉嫌污染环境罪对刘某等犯罪嫌疑人实施刑事拘留。日前,区人民法院一审做出判决,被告人刘某等4人,分别被判处一年两个月至一年十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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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评

  本案属典型超“3倍以上”排放含重金属污染物,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从本案中可以看出,企业应遵守环保法律法规,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若触犯刑法,一经发现,绝不手软。

案例二

  6.5良渚港(瓶窑段)水质受污染案件基本案情:2016年6月5日,我局接到了群众举报电话,反映良渚港内出现白色污水。经现场调查,发现位于瓶窑镇长命村石山下组54号南侧的市政污水井水位较高且呈白色,污水井东侧50米处雨水排放口、石山下组两处农户边均有白色污水流出,在村内沟渠形成约500米的白色污染带,并流至良渚港也形成约500米的白色污染带,到良渚港瓶窑与良渚交接处未发现有明显污染。案发后,环保、住建、公安等部门及瓶窑镇行动迅速,经过连续十天的日夜奋战,6月14日,该案件成功告破。污染被确诊为是由于杭州XX数控机床有限公司和杭州XX台钻有限公司制造分公司将使用后的废乳化液委托给无资质单位通过环卫吸粪车非法倾倒在污水井里外溢至良渚港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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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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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当中,涉案嫌疑人已被刑事拘留。


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管道倒查

挖掘机进场

杭州市环保局监察支队支援排查

瓶窑镇领导参加排查

局主要领导深夜召开案情分析会

查看道路视频录像,寻找蛛丝马迹

深夜排查

昼夜排查,累倒执法人员



点评

  本案属典型的违法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企业为节约污染物治理成本,擅自将危险废物交由无资质单位处置,结果触犯了刑法。危险废物必须交由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置,才是正道。


其他注意事项

 在新形势下,企业要如何做好环保工作,切实履行好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主体责任,下面有一张企业环保管理基本流程图,供各位企业学习参考,在环境保护的道路上不走弯路,实现健康有序的发展。


企业环保管理流程图






  另:如果性质、规模、地点或者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重新报批环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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