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广丰县“旱地改水田”耕地质量提升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广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1月17日 广丰县“旱地改水田”耕地质量提升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近期关于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总体要求,提升耕地质量,解决我县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补充平衡问题,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强化管控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8号)、《关于明确“旱地改水田”土地整治项目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赣国土资函[2014]256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三、项目选址符合条件 1、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 2、最新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中地类须标注为旱地(013),且坡度小于25度。 3、项目区土壤质地均匀,无石砾,能形成犁底保水层,有水源保障,可建设灌排设施。 4、项目区内土地已落实耕作主体,土地权属清楚无争议,集体土地所有权人村(居)应出具由乡(镇、街办)同意实施该项目的意见书。 四、明确项目审批权限和程序 “旱改水”土地整治项目立项和验收审批权限按照省政府办公厅赣府厅发【2010】84号及广府办字【2011】194号文参照执行。 五、工程实施 乡镇负责“旱改水”项目区所涉及群众相关利益的协调以及做好群众的思想工作,确保工程实施顺利推进,并配合做好选点与规划。 国土所会同乡镇做好“旱改水”项目选址、业务指导、监督管理,配合做好立项、实施、验收和检查等工作。 土地开发整理中心为“旱改水”项目工程实施主体,全县所有的“旱改水”项目由县土地开发整理中心负责统一立项、统一规划设计、统一招投标、统一组织实施、统一结算、统一组织验收、统一备案。 六、资金保障及使用 对县政府使用“旱改水”指标的项目费用根据规划设计预算,由审计预审后执行,其他费用(含乡镇、村、国土所、整理中心等工作经费及农户的地上附着物的补偿):乡镇200元/亩、村居200元/亩、整理中心200元/亩(若不足,可在县其他土地开发项目盈余中支出)、国土所100元/亩、农户地上附着物及土地补偿据实认定。各乡镇自用指标的“旱改水”项目其费用参照执行。 七、“旱改水”指标管理及使用 1、“旱改水”指标分两类情形管理,一类是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库中未使用的旱地指标改造成水田的或直接将未利用地开发改造成水田,扔按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管理,可用于占用水田的数量和质量平衡。另一类是原有旱地或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库中已使用完毕的旱地指标改造成水田的按“旱地改水田”指标管理,专用于耕地质量的占补平衡。 2、所有“旱改水”指标须纳入广丰县旱地改水田指标管理系统统一管理,并由县国土部门负责报国土资源部进行备案,备案后指标由县国土部门建立台账进行管理,未纳入系统的指标,不得用于耕地数量和质量的占补平衡。 3、“旱改水”指标使用条件:新增建设用地项目与占用耕地挂钩的土地开发复垦补充耕地项目耕地质量、种类(水田、旱地)、水田面积不能满足“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要求的,可通过挂钩水田缺口面积的“旱改水”指标落实“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的要求。 4、所有备案后的“旱改水”指标使用或调配使用由县人民政府批准,调配使用时要解决好所在乡(镇、街办)农民建房占用水田的指标,占用水田无指标的乡镇可以跨乡镇异地交易,交易规则参照市局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异地交易规则执行。 八、工作要求 2、县财政要及时做好资金调度,确保土地开垦费足额进入专户,项目费用按立项预审的70%提前拨付,各部门的工作经费立项后需拨付到位,“旱改水”项目验收后,根据赣国土资函【2014】256号文要求,县财政需安排连续三年耕种培肥资金每年200元/亩拨付给整理中心,用以提高耕地质量,整理中心根据项目区每年耕种情况分年度下拨给各乡(镇、街办)、村(居)。县财政局对项目竣工后需出具竣工财务决算报告,报告内容至少应包含以下几方面:财政局委托有资质的中介单位对施工单位的工程结算审计,业主单位实施该项目的补偿费用和其他费用等相关情况。 3、县农业部门在项目竣工后应及时出具土壤检测报告和新增水田的质量等级评定意见。 4、县国土部门在工程竣工后应完成新增水田面积勘测定界,单个项目面积在300亩以上,由省国土厅负责。县整理中心作为全县“旱改水”项目实施主体,应及时委托具备资质的土地调查技术单位,对项目区进行专项土地调查,形成调查成果(其费用由使用指标单位负责)。调查成果注意包括土地变更调查记录表,影像资料和调查报告等。此成果作为项目及时报备和年度变更调查的依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