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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花式”出轨,层出不穷!当心坐牢!

 gzdoujj 2017-04-17



在思想开放的现时代,出轨现象更是屡见不鲜!尤其是明星出轨,真是乱花渐欲迷人眼,一波接着一波袭来,为吃瓜群众所津津乐道。然后,婚姻法规定,夫妻间负有互相忠实的义务,出轨是对婚姻的严重伤害!

那么,“出轨”具有哪些法律后果呢?发现另一半有出轨的嫌疑,又如何搜集“出轨”的证据呢?

一、出轨的法律后果

所谓“出轨”,一般是指婚姻生活中,夫妻一方对配偶不忠,与婚外异性具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出轨一词是一个比较宽泛的概念,可根据其程度分为不同类别,具有不同的法律后果:

第一类,偶尔的婚外情,这是一般的出轨行为,过错较小,对认定夫妻感情破裂具有一定的影响,仅作为离婚的参考因素之一,但不起决定作用,对夫妻财产分割一般没有影响,司法实践中也很难据此要求离婚损害赔偿。

第二类,婚外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的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的行为。也叫“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这是严重的出轨行为,过错较大,严重破坏了夫妻关系,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婚姻法》第三条明确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构成婚外同居的要件有三个:

1、有配偶者。至少有一方是有配偶的,如果是未婚男女双方同居则不属于此行为。

2、不以夫妻名义。如果有配偶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则构成重婚,重婚属于犯罪行为。

3、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强调长期、稳定。一般的通奸、嫖娼、一夜情等偶然性的不属于此种行为。但我们经常听到的“包二奶”“包二爷”“姘居”这些行为则属于婚外同居行为。生活中有些同居者为了掩人耳目还常常以干爹、干女儿、父女或者兄妹相称,来隐藏或掩盖真实的同居关系。

婚外同居的法律后果:

1、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属于人民法院认定夫妻感情破裂、准予离婚的情形之一。法院判决离婚的标准是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如果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这一事实能够确定的,则法院可以直接判决离婚,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适当照顾无过错方。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第三类,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的行为,即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者与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重点强调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生活。既包括法律上的重婚,也包括事实上的重婚,重婚是最为严重的出轨,属于犯罪行为,这是要坐牢的。

重婚的法律后果:

1、重婚也属于人民法院认定夫妻感情破裂、准予离婚的情形之一。如果 “重婚”的事实能够确定,法院直接判决离婚,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适当照顾无过错方。

2、重婚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当然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3、重婚构成犯罪的,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婚姻法》第45条规定,对重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258条【重婚罪】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法》第259条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重婚罪判的是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而破坏军婚罪判的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判罚更重,这是法律对现役军人婚姻的特殊保护。

对于无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有以下几点需要注意:

A、这里的损害赔偿既包括物质损害赔偿,也包括精神损害赔偿。自己的枕边人出了这种事情,肯定备受打击,所以无过错当然可以主张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B、无过错方作为原告起诉要求损害赔偿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如果不起诉离婚只要求损害赔偿的,则法院不支持。

C、如果无过错方是作为被告的离婚案件,无过错方不同意离婚也没有提起损害赔偿请求,那么无过错方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单独提起诉讼要求损害赔偿。

D、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案件,在一审时无过错方没有提出损害赔偿要求、而在二审期间提出的,则法院只做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要求损害赔偿。

二、出轨的取证

出轨由于具有较强的隐秘性,在实践中取证特别的困难。所以就会出现捉奸、私家侦探等极端行为,但这类证据由于其非法性、侵犯隐私性等,法院对这类证据较为谨慎、一般不予采信。实践中,一般建议当事人通过下列合法方法取证:

1、可以向周围群众、居委会等取证,以证人证言的形式证明两人共同生活的事实;

2、看其共同生活中形成的一些夫妻共同财产,如一起购买的房产等;

3、通过电子邮件、短信、微信、信函等了解和确定事实;

4、看其共同生活中的点点滴滴,书面的资料,音像资料等;

5、看双方有无生育子女,如果生育了子女可以推定同居事实。

6、对方承认婚外同居的承认书等。

7、适当借助公权。

婚姻本不易,且行且珍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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