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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暴究竟为何防不胜防?

 anyyss 2017-04-17

组成每个家庭的人具有不同的品行和性格,滥施家暴者显然存在人格缺陷,对这样的人在法律干预的同时进行心理的干预,或许才有可能遏制其家暴倾向的故态复萌。



文 | 马建红

来源 | 马建红的法律博客


3月20日,鄂尔多斯中院对备受瞩目的女记者红梅遭家暴致死案进行了宣判,被告人金柱以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从媒体报道出来的细节看,被告人金柱有家暴的恶习,在与被害人红梅订婚后不久即有殴打的行为,婚后的家暴更如家常便饭,红梅则因顾及面子、顾虑孩子及担心家人遭报复而选择了隐忍,终至在丈夫醉后的铁拳下丧生。这样的消息读着实在让人愤慨,法庭上的金柱虽然貌似有几分悔意,说他很想红梅,不过以他往日里的表现,相信假如红梅不死,他依旧会整日里老拳相向。而选择息事宁人的红梅,却以自己生命的代价结束了她如噩梦般的婚姻,着实令人唏嘘。无法想象一个竟日里生活在暴力恐惧中的女人,维持这样的婚姻,需要有多么强大的抗打击能力和勇气。


我国的反家庭暴力法是从去年3月1日实施的,该法所指称的家庭暴力,虽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不过,在现实生活中,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则主要表现为女性、儿童和老人,而尤以夫妻关系中女性为受害者的居多。有些妇女因长期遭受家暴,在不堪忍受的情况下,只能选择以杀夫的极端方式“以暴制暴”,求得最终解决。比如2015年发生在云南省武定县的张殿如杀夫案,即是由于遭受其丈夫持久、频繁的殴打、侮辱和谩骂却又求告无门所致。在此期间,张殿如也曾寻求合法的救济:她曾报警求助,而警察只是让她住到旅社躲避,却未对其丈夫进行惩处,有时警察还会以属于家务事为由而不出警;她也曾向妇联寻求帮助,妇联也只负责调和矛盾,若离婚的就建议她“去法院”;她向娘家人求救,却又被劝说要“忍一忍”;当她鼓起勇气想要离婚时,却又担心自己没钱,打不起官司,也不知道该怎么向法院起诉。她挨打的时候,偶尔也会反抗,结果是招致更为残酷的毒打。“走投无路”描述的大概就是张殿如的这种境遇。在“避无可避,忍无可忍”的情况下,她终于将熟睡中的丈夫杀死,将她自己及家人推进万丈深渊。


 

曾几何时,家庭二字让人想到的是爱情、呵护、扶持、守望、相濡以沫等这些温暖的词,而在女记者红梅和农妇张殿如这里,却变成了“你死我活”的战场,不能不让人思考解决家暴问题的出路到底在哪里?


在我国古代,虽没有“家庭暴力”的说法,却有关于“夫妻相犯”的情形,而在“夫为妻纲”这样的大原则下,夫妻之间的不平等是天经地义的,丈夫对妻子的虐待虽有一定的法律规制,许多时候却由民间自行处理。据钱泳宏博士《清代‘家庭暴力’研究——夫妻相犯的法律》一书介绍,清律赋予丈夫对妻子最大限度内的权利,“对于夫犯妻,除非涉及人命、贞节或造成重大伤害,官府一般不予理会”,只有“当夫对妻做出卖休、典雇、抑勒与人通奸、有妻更娶、杀妻等行为时”,清律才给予夫以相应的惩处。而在现实生活中,面对丈夫的种种虐待,妻子的反应或者默默地顺从忍受,或者进行反抗“以暴制暴”,或者选择自尽,无论何种情形,均以付出惨烈的代价而告终。对那些“顺从”者的鼓励,则是在她们死后编入“列女传”,作为女性学习的榜样。以这些结局来看,当代的红梅和张殿如,并未走出前清女性悲剧的轮回。


 

事实上,即便是在早已全面实现现代化的美国,女性也经常是家暴的受害者,美国女性的境遇也好不到哪儿去。在《二十世纪美国法律史》中,劳伦斯·弗里德曼曾介绍了上世纪七十年代女性运动兴起时,家庭暴力问题的严重程度。他说,虽然在每个州,殴打妻子都属于犯罪(殴打任何人都是犯罪),但警察通常对介入家庭事务都很勉强。许多死于家暴的女性在受到醉酒或发怒的丈夫或男友一连串可怕的虐待后,虽会一再打电话报警,然而,警察或者选择不介入,或者只是敷衍了事,只有到了紧要关头才可能干预。而所谓的“紧要关头”,就是一些警局所奉行的“缝针规则”:即只有在女方受伤的伤口严重到必须缝针时,丈夫才会被逮捕,否则,警察来了也只是说几句“别再打架了”,或者只是让当事人冷静下来而已。不过,“被虐待妇女”成为一项抗辩理由的法律改革,对女性在遭受虐待后其权益的保护多少还是有益的。弗里德曼认为女性并不经常犯下谋杀罪,如果她们真的动手杀了人,那通常是因为她们觉得自己处于被虐待而且无望的状态之下。有些妇女主张,她们在丈夫或情人熟睡时枪杀了他的行为只是属于一种“正当防卫”,而陪审团也相信“死者在熟睡的时候,不过是一段持续性暴力的短暂间隙”,法官也对杀夫女性抱有同情,因为虽也有人质疑受虐妇女“为什么不逃跑”,法院的解释更能还原受虐妇女的处境,因为“她们不敢逃跑,也没有地方可逃,没有地方可以躲避暴力和暴怒,没有什么地方威胁她生命的另一半找不到她并杀掉她。”


我们看到,无论是清朝的妇女,还是二十世纪美国的女性,也无论是内蒙古的女记者,还是云南的农家妇女,在面对家暴时,竟是一种穿越了时空般的“无处可逃”和“你死我活”的惨烈。古今中外都有法律对家庭暴力进行预防和规制,却又都因其执行的乏力而形同虚设。本来在家庭这一领地中,人们需要保有更多的私隐,爱或如何爱,其实都是很私人的事情,并不希望也不愿意有外来人的干扰。然而也正是这种私密性,使得家暴本身也具有了私密的性质,家庭成员尤其是夫妻之间的身份,决定了必须“亲密无间”地“朝夕相处”,这也就使得家暴变得防不胜防。在我国去年开始实施的《反家庭暴力法》中,“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适用被称为一个亮点,但其实效却并不如人们所预期的那么明显,而要破解家暴频发这一难题,仍需从多方面着手。组成每个家庭的人具有不同的品行和性格,滥施家暴者显然存在人格缺陷,对这样的人在法律干预的同时进行心理的干预,或许才有可能遏制其家暴倾向的故态复萌。但愿世界上少一些红梅或张殿如这样心惊肉跳的悲剧,毕竟家庭应该是人们心灵休憩和互相温暖的港湾,而不应成为男女双方比拼体力的竞技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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