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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包装上标注虚假“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处置评析

 gzdoujj 2017-04-18

食品包装上标注虚假“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处置评析


案情


2017年4月1日,某市场监督管理局某分局接到该市农委移交函,反映某食品生产企业销售的水磨糯米粉在其包装袋上标注有虚假“无公害农产品”标志,要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照管辖权履行职能,依法对该违法企业实施行政处罚。该局办案人员在接受处置该案的过程中产生以下不同理解。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糯米粉属于食用农产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无处罚权,应由农业主管部门管辖处置,该转办件应退回,不予受理。


第二种意见认为:糯米粉属于食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处理,应予以受理,并按照《食品安全法》的食品虚假标签定性处理。


第三种意见认为:糯米粉属于食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处理,应予以受理,并可以分别选择按照《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一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八条及《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六条第(六)项的规定以伪造、冒用认证标志定性处理。


评析:


一、糯米粉应属于食品。食品加工的定义是指直接以农、林、牧、渔业产品为原料进行的谷物磨制、饲料加工、植物油和制糖加工、屠宰及肉类加工、水产品加工,以及蔬菜、水果和坚果等食品的加工活动,是广义农产品加工业的一种类型。比如用小麦经过碾磨,筛选,加料搅拌,成型烘干,成为饼干,就是属于食品加工的过程,食品加工是一种专业技术。糯米在未经过上述工艺过程的情况下,应属于食用初级农产品,其种养植、质量及包装上市销售等行为的监管应归属于农业主管部门。而糯米粉的原料是糯米,经过剥壳、碾磨、筛选、蒸煮等加工工艺流程后,改变了其物理性质,应视为经过加工了的食品或食品半成品,食品自生产至流通中监管均属于市场监管部门。因此该局对糯米粉包装存在的违法行为具有监管执法权。该局应对此转办件予以受理,并依法立案调查处理。


二、“无公害农产品”标志不属于食品标签范畴。《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四)保质期;(五)产品标准代号;(六)贮存条件;(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八)生产许可证编号;(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无公害农产品”标志不在上述标签规定的应当标明的九项事项之中,比如食品包装上的商标,则不属于食品标签的范畴,市场监管部门在处置假冒侵权食品案件时,均按照《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而不能一概而论的按照食品标签问题处置。


三、“无公害农产品”标志作为无公害农产品的身份证明和形象特征,经农业部和国家认监委联合公告的一种认证标志。当事人在食品包装上伪造、冒用认证标志的违法行为在《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及《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中确实均有相关定性规定及罚则,笔者认为不可任意选择适用法律、法规,应考虑违法行为的竞合问题,适用何种法律、法规应依据两个原则,一种是有明文规定适用转致的,另一种是无明文规定适用转致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七十一条及《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二十四条均对生产销售伪造、冒用认证标志的违法行为作出了明文转致规定,应按照《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作者单位:江苏省南通市如东县市场督管局新店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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