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对政府的行业监管也提出了新的挑战。互联网经济究竟有哪些特性,使得过去那种将垄断与竞争对立起来的规制逻辑不再适用?反垄断法究竟要如何调整,才能维护公平的竞争秩序,而不至于带来非效率的结果?今日的讲座一瞄,就来听听经济学者怎么说。 主讲人:方燕 北京交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讲师 法律,尤其是竞争法,为竞争和创新保驾护航,必不可少。但法律有滞后性,适用于传统行业的法律规则和规制思路,还能否直接适用于互联网行业?未来竞争法律和政策应如何对待互联网经济和互联网企业?本次讲座将在厘清互联网行业特征的基础上,以反垄断法为例,讨论上述问题。 互联网行业的独特性 信息是互联网的核心,互联网行业的特征也都跟信息有关。值得注意的是,下面我所讲的每一个特征,其他行业都可能具备一二,但能同时具备这些特征的只有互联网行业,这是它跟其他行业的区别所在。 互联网领域真的竞争不充分? 首先最直观的一点,“为市场而竞争”的特征,意味着一个企业的市场势力,是争着创新的结果;互联网行业持续性的自然垄断,也就是有效竞争的结果。这种竞争不仅在现有对手之间进行,还存在于现有对手与未来生产新产品的对手之间,是一种“动态”的竞争。 其二,互联网产品通常是耐用品,而且正如前面所说,其更新换代速度很快,那么根据“科斯猜想”,未来销售的耐用品将会严重影响现在产品的未来价值,从而促使新、旧两款同类的互联网产品之间发生竞争。这种竞争可以视为一种“自我跨期”的竞争。 其三,信息急速变革,进入壁垒低,不仅在纵向上缩短了更新换代的时间,而且在横向上拓展了市场空间。这就降低了规模经济特性的约束,为潜在竞争者留足了市场空隙。可以说,这是一种“潜在”的竞争。 潜在竞争对手,不仅包括新晋的创业者,也包括试图重新布局的其他领域在位者,甚至是实体经济企业。于是我们看到,原来做社交的,现在做起了电商;今年还在做手机的,明年也做云计算、云平台了;“ 互联网”给实体经济插上翅膀的同时,“互联网 ”也渗透到传统产业当中。 其四,互联网行业进入壁垒低,也带来了无处不在的“跨界”竞争。一方面,许多原本不相关的行业,正在短兵相接地混战;另一方面,互联网产品也往往是多个互补组件混合而成的系统产品,每一个产品都会受到互补组件、提供商等多方面的竞争。 总之,从宏观上讲,互联网行业的垄断局面只是表象,它是不同竞争者充分竞争的结果;从微观上讲,一个垄断企业眼下的成功只是代表现在,不代表未来,没有谁能保证一劳永逸。因此,如果从维护竞争秩序的目标来看的话,当局者不应先入为主地认定某企业的自然垄断就是反竞争的;否则,强行将相对集中的市场改造成多个竞争者的所谓竞争性市场结构,很可能是反效率的。 反垄断在互联网行业的重新审视 结合前面所说的行业特征亦可知,对于互联网行业, 传统反垄断的标准和程序是难以适应的,有待日后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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