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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办公经费

 深山白云 2017-04-19
第六章 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办公经费
  
第二十一条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的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
  
第二十二条 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办公经费的来源及组成:
   (1)小区顶楼和外墙的广告收入;
   (2)小区全体共用部位作为经营场所所得的经营收入;
   (3)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依据《业主公约》及《业主大会章程》等对违反公共利益的相关业主要求其支付的违约金;
   (4)业主交纳的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办公经费。
  
第二十三条 在没有第二十二条的前三项的费用之前,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临时业主大会,决定每位业主先行交纳前述费用的具体数额,并有业主委员会秘书负责收取。如第二十二条前三项的费用已经实际存在,并且能够保证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正常工作需要的,不得向业主另行收取任何前述经费。
  
第二十四条 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办公经费中由业主交纳的部分由业主在物业管理费用之外另行缴纳,经业主大会授权也可由物业管理公司在收取物业费时一并收取,并在收款收据上加盖业主大会的公章,然后其所代收的经费向业主委员会移交。
  
第二十五条 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办公经费由业主委员会设置专用活期存折进行统一管理,该经费的开支由业主委员会主任签字方可开支。
  
第二十六条 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经费开支包括:
   (1)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会议支出;
   (2)业主委员会人员的津贴;
   (3)必要的日常办公费用;
   (4)维护业主共同利益所支出的费用;
   (5)聘请会计师、律师所支出的费用;
   (6)业主大会决定的其他须开支的费用。
  
第二十七条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使用情况业主委员会秘书应当定期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接受业主的质询。并且该经费的使用情况,业主委员会必须在年终业主大会上向全体参加会议的代表汇报。第2年经费的使用额度由前1年年终业主大会上由业主代表讨论,最后制订一个预算方案,第2年经费必须在预算内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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