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章 总 则
第61.1条 目的和依据
第61.3条 适用范围
第61.5条 机构与职责
第61.7条 定义
第61.9条 执照、合格证和等级的要求
第61.11条 飞行模拟机和飞行训练器的鉴定和批准(a) 为满足本规则的训练、考试或者检查要求而使用的飞行模拟机和飞行训练器应当经局方鉴定合格,并经局方批准用于:
第61.13条 按本规则颁发的执照和等级
第61.15条 涉及酒精或者药物的违禁行为
第61.17条 接受酒精、药物检验或者提供检验结果驾驶员执照持有人应当按照局方的要求接受酒精或者药物检验或提供检验结果。
第61.19条 临时执照
第61.21条 执照的有效期
第61.23条 执照的更新和重新办理
第61.25条 体检合格证的要求
第61.27条 航空器等级限制和附加训练要求
第61.29条 语言能力要求和无线电通信资格
B章 一般规定
第61.31条 执照和等级的申请与审批
第61.33条 考试的一般程序
第61.35条 理论考试和语言能力考试的准考条件和通过成绩(a) 理论考试和语言能力考试的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第61.37条 理论考试和语言能力考试中禁止的行为在理论考试和语言能力考试过程中,申请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第61.39条 实践考试的准考条件
第61.41条 从军方和境外飞行教员处接受的飞行训练(a) 执照或者等级申请人从下列两处接受的飞行训练可以用于满足按本规则颁发执照或等级所要求的条件:
第61.43条实践考试的一般要求
第61.45条 实践考试必需的航空器和设备
第61.47条 实践考试中考试员的地位
第61.49条 考试不合格后的再次考试
第61.51条 飞行经历记录本
第61.53条 身体缺陷期间的限制
第61.55条 副驾驶资格要求
第61.56条 接受检查
第61.57条 定期检查
第61.59条 熟练检查
第61.61条 机长近期飞行经历要求
第61.63条 禁止提供虚假材料
第61.65条 变更姓名或者地址
第61.67条 自愿放弃或者更换执照
第61.69条 补发执照
C章 增加等级和特殊规定
第61.81条 增加航空器等级
第61.83条 仪表等级要求
第61.87条 牵引滑翔机的航空器机长经历和训练要求(a) 在牵引滑翔机的航空器上担任机长,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第61.89条 按其他规章批准的训练大纲完成训练的人员
第61.91条 对具有国家航空器驾驶员经历的人员的特殊规定
第61.93条外国驾驶员执照或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执照持有人申请按本规则颁发驾驶员执照
第61.95条依据外国或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驾驶员执照颁发认可函
D章 学生驾驶员执照
第61.101条 适用范围
第61.103条 资格要求
第61.105条 学生驾驶员单飞要求
第61.107条 一般限制
第61.109条 转场单飞要求
E章 运动驾驶员执照
第61.111条 适用范围
第61.113条 资格要求
第61.115条 航空知识要求
第61.117条 飞行技能要求
第61.119条 运动驾驶员的飞行经历要求
F章 私用驾驶员执照
第61.121条 适用范围
第61.123条 资格要求
第61.125条 航空知识要求
第61.127条 飞行技能要求
第61.129条 飞机类别驾驶员的飞行经历要求
第61.131条 直升机类别驾驶员的飞行经历要求
第61.133条 飞艇类别驾驶员的飞行经历要求
第61.135条 倾转旋翼机类别驾驶员的飞行经历要求
第61.137条 私用驾驶员执照持有人的权利和限制
G章 商用驾驶员执照
第61.151条 适用范围
第61.153条 资格要求
第61.155条 航空知识要求
第61.157条 飞行技能要求
第61.159条 飞机类别驾驶员的飞行经历要求
第61.161条 直升机类别驾驶员的飞行经历要求
第61.165条 飞艇类别驾驶员的飞行经历要求
第61.166条 倾转旋翼机类别驾驶员的飞行经历要求
第61.173条 商用驾驶员执照持有人的权利和限制
H章 飞机类别多人制机组驾驶员执照
第61.174条 适用范围
第61.175条 资格要求
第61.176条 航空知识要求
第61.177条 飞行技能要求
第61.178条 飞行经历要求
第61.179条 多人制机组驾驶员执照持有人的权利和限制
I章 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
第61.181条 适用范围
第61.183条 资格要求
第61.185条 航空知识要求
第61.187条 飞行技能要求
第61.189条 飞机驾驶员的飞行经历要求
第61.191条 直升机驾驶员的飞行经历要求
第61.193条 倾转旋翼机驾驶员的飞行经历要求
第61.195条 增加类别和级别的要求
第61.197条 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持有人的权利和限制
J章 飞行教员等级
第61.201条 适用范围
第61.203条 资格要求
第61.204条 其他要求
第61.207条 飞行教学能力
第61.209条 飞行教员的教学记录
第61.211条 增加教员等级的要求
第61.213条 飞行教员的权利
第61.215条 飞行教员的限制
第61.217条 教员等级的更新
第61.219条 教员等级过期后的重新办理
L章 法律责任
第61.241条 涉及酒精或药物的违禁行为的处罚
第61.243条 拒绝接受酒精、药物检验或提供检验结果的处罚对于违反本规则第 61.17条规定拒绝、阻碍接受酒精、药物检验或提供检验结果的本规则执照持有人,责令该员立体停止当日飞行运行活动,并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第61.245条 理论考试中的作弊或其他禁止的行为的处罚
第61.247条 提供虚假材料的处罚
第61.249条 对其他违章行为的处罚
第61.251条 受到刑事处罚后执照的处理
M章 附 则
第61.281条 施行日期和废止的规章
第61.283条 执照有效期、原飞行教员执照的换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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