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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的“章”刻了你的“名”?

 张远康律师 2017-04-20
“刻章、办证、开发票”,这些“地下服务”,越来越“地面化”了。走在大街上,尤其是在繁华地段的天桥上、地下通道里,总难免会碰到这种“推销”。作为律师,最近办理的一个案件,真是让人出一身冷汗。这个“故事”是这样子滴:某天,当事人杨某发现某拆迁公司和房产开发公司手里竟然有份盖着自己人名章的拆迁协议。而杨某自己从来没有刻制过人名章,更别说用人名章去签什么合同了。杨某是做什么的呢?是个厨师。根据生活经验,个人认为杨某这个职业持有人名章的可能性不大。现在这个案子还在审理中。具体涉案信息也不方便透露。但这个案子本身却让我作为律师出了一身冷汗:万一他人用我们某一个人的名字刻了人名章,然后又用这个人名章签了一份合同。这种“合同关系”该如何认定和处理?经过和同事史西宁律师查找大量的资料,还真找到了一个最高法院在2012年办理的一个由最高检察院抗诉的合同纠纷案件。该案的情形就涉及到一个基本问题:以人名章签订的合同,人名章所代表的当事人否认时,合同是否成立?最后,最高法院给出的结论是:合同不成立。根据该案例以及该案所昭示的法律规则,如果你从来没有过人名章,而却出现了一份盖有你的人名章的合同时,那么你可以起诉到法院,请求确认合同关系不成立。/北京拆迁律师
兹摘述最高法院关于该案的裁判理由如下: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并受法律保护。当事人达成合意是合同的成立的必备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该条明确了当事人在合同书上签字或盖章的时间为合同成立的时间,不仅确认了当事人达成合意的外在表现形式为签字或者盖章,而且赋予了盖章与签字在合同成立上同等的法律效力。因此,经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合同应该是当事人达成合意的体现,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拘束力。依法成立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均有登记备案的公章,经登记备案的公章对外具有公示效力,所以,通常情况下,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对外签订合同时,采用盖章的形式。而自然人的私章没有登记备案的要求,对外不具有公示效力,在私章所代表的一方否认该私章为其所有,盖章行为是其所为时,该方当事人实质是否认与对方当事人达成合意成立了合同关系,此时就涉及到就合同关系是否成立的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根据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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