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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申报】住建部、财政部:组织申报“2017年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示范村”

 古韵新风 2017-04-21

项目申报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组织申报

2017年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示范村的通知

建村函[2017]1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财政厅(局),北京市、天津市农委,建设局、财务局: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等部门《关于开展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示范村创建活动的通知》(建村[2016]274号)要去,现就2017年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示范村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示范村名额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根据各省(区、市)村庄数量、农村人居环境普查结果、村庄规划编制与实施情况、环境整治重点工作进展、地方各级组织推进力度等因素,确定2017年各省(区、市)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保障基本示范村环境整治示范村美丽宜居示范村3类示范村名额(见附件)。


二、示范村遴选要求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财政等部门要严格按照建村[2016]274号文件要求,细化本地区3类示范村创建具体标准,制定评审工作办法,组织现场核查和专家评审,逐村给出现场核查和专家评审意见。要针对每类示范的特点,遴选出具有本地特色、符合农村实际、代表性强、经验可复制可推广的示范村。

对村庄自身努力程度较高、自发投入建设发展并成效显著的村庄,遴选时可优先考虑。对建设发展中过度举债、增加农民负担,以及村两委班子不团结、干群关系不和谐的村庄,原则上不予推荐。


三、示范村申报要求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财政等部门应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将推荐名单、评审工作情况报告以及每个村的申请材料、省级评审意见、现场核查情况于2017年5月15日前联合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省级推荐的示范村数量不得超过限额数量的1.2倍,如超过则不予受理。

申请材料应包括示范类型、村庄基本情况、主要做法、重要经验、示范前后对比等,要逐项对照建村[2016]274号文件确定的示范创建条件提供证明材料,并配有反映村庄人居环境状况的足够数量的照片及说明。申请材料要制作成PPT文稿,有条件的村庄可提供10分钟以内的视频资料。


联系人及电话:

住房城乡建设部村镇建设司   胡建坤  010-58933609

财政部农业司   王健鹏  010-68552425


附件:2017年各省(区、市)改善农村人居环境3类示范村名额表

 

2017年各省(区、市)改善农村人居环境

3类示范村名额表

省份

分配名额数(个)

合计

保障基本示范村名额

环境整治示范村名额

美丽宜居示范村名额

全  国

300

100

100

100

北  京

5

0

2

3

天  津

5

0

2

3

河  北

8

3

3

2

山  西

8

3

3

2

内蒙古

9

5

2

2

辽  宁

9

0

6

3

吉  林

8

4

2

2

黑龙江

6

4

1

1

上  海

5

0

0

5

江  苏

13

0

5

8

浙  江

15

0

6

9

安  徽

12

4

5

3

福  建

12

0

5

7

江  西

11

6

3

2

山  东

17

0

8

9

河  南

10

3

4

3

湖  北

10

3

4

3

湖  南

12

4

4

4

广  东

11

0

5

6

广  西

13

7

3

3

海  南

8

2

4

2

重  庆

8

4

2

2

四  川

14

8

3

3

贵  州

11

6

3

2

云  南

10

6

2

2

西  藏

7

5

1

1

陕  西

10

6

2

2

甘  肃

7

5

1

1

青  海

7

5

1

1

宁  夏

7

5

1

1

新  疆

7

2

4

1

兵  团

5

0

3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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