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住建部、财政部发布《关于组织申报 2017年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示范村的通知》,示范村创建成功后,中央财政将对每个示范村给予百万元资金补助。具体创建条件与要求→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示范村创建条件、对象与申请程序 据了解,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示范村创建类型分为三类。 其中,保障基本示范村,应因地制宜改建或新建基本生活设施,实现3个基本保障:有基本安全保障,完成农村危房改造任务,基本防灾减灾设施和措施齐全;有基本生活保障,供水、道路、用电等满足日常生活需求;有基本卫生保障,村庄环境干净整洁,人畜实现分离居住,消除蚊、蝇、鼠、蟑危害。 环境整治示范村,应已完成村庄环境整治,在以下3方面取得成效:污染有效控制,实现农村垃圾全面收运、有效处理并长效保持,无非正规垃圾堆放点,生活污水处理覆盖60%以上常住居民且稳定运行,90%以上农户及公共场所使用卫生厕所;公共环境整洁,公共空间和农户庭院整洁且普遍绿化,坑塘河道消除黑臭水体并保持干净,无乱堆乱放;管理规范有序,已编制村庄规划或制定村庄整治方案,农房建设有管控,基本消除私搭乱建,村规民约管用,民风民俗规范。 此外,美丽宜居示范村,应达到国家标准《美丽乡村建设指南》和《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美丽乡村建设工作的通知》《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6年美丽宜居小镇、美丽宜居村庄示范工作的通知》等相关要求。 据了解,3类示范村每两年评选公布一次。经创建、申请、评审、现场核查、推荐报送后,最终由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五部门复核各省推荐报送的示范村名单和申报材料,并组织第三方机构对其进行现场核查。核查通过的示范村名单由国家五部门联合公布,中央财政将对每个示范村安排补助资金100万元。具体创建条件与要求→五部门联合下发通知 创建3类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示范村 以下为通知全文: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组织申报 2017年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示范村的通知 建村函[2017]1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财政厅(局),北京市、天津市农委,建设局、财务局: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等部门《关于开展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示范村创建活动的通知》(建村[2016]274号)要去,现就2017年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示范村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1 示范村名额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根据各省(区、市)村庄数量、农村人居环境普查结果、村庄规划编制与实施情况、环境整治重点工作进展、地方各级组织推进力度等因素,确定2017年各省(区、市)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保障基本示范村、环境整治示范村、美丽宜居示范村3类示范村名额(见附件)。 2 示范村遴选要求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财政等部门要严格按照建村[2016]274号文件要求,细化本地区3类示范村创建具体标准,制定评审工作办法,组织现场核查和专家评审,逐村给出现场核查和专家评审意见。要针对每类示范的特点,遴选出具有本地特色、符合农村实际、代表性强、经验可复制可推广的示范村。 对村庄自身努力程度较高、自发投入建设发展并成效显著的村庄,遴选时可优先考虑。对建设发展中过度举债、增加农民负担,以及村两委班子不团结、干群关系不和谐的村庄,原则上不予推荐。 3 示范村申报要求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财政等部门应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将推荐名单、评审工作情况报告以及每个村的申请材料、省级评审意见、现场核查情况于2017年5月15日前联合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省级推荐的示范村数量不得超过限额数量的1.2倍,如超过则不予受理。 申请材料应包括示范类型、村庄基本情况、主要做法、重要经验、示范前后对比等,要逐项对照建村[2016]274号文件确定的示范创建条件提供证明材料,并配有反映村庄人居环境状况的足够数量的照片及说明。申请材料要制作成PPT文稿,有条件的村庄可提供10分钟以内的视频资料。 联系人及电话: 住房城乡建设部村镇建设司 胡建坤 010-58933609 财政部农业司 王健鹏 010-68552425 附件:2017年各省(区、市)改善农村人居环境3类示范村名额表 2017年各省(区、市)改善农村人居环境 3类示范村名额表 省份 分配名额数(个) 合计 保障基本示范村名额 环境整治示范村名额 美丽宜居示范村名额 全 国 300 100 100 100 北 京 5 0 2 3 天 津 5 0 2 3 河 北 8 3 3 2 山 西 8 3 3 2 内蒙古 9 5 2 2 辽 宁 9 0 6 3 吉 林 8 4 2 2 黑龙江 6 4 1 1 上 海 5 0 0 5 江 苏 13 0 5 8 浙 江 15 0 6 9 安 徽 12 4 5 3 福 建 12 0 5 7 江 西 11 6 3 2 山 东 17 0 8 9 河 南 10 3 4 3 湖 北 10 3 4 3 湖 南 12 4 4 4 广 东 11 0 5 6 广 西 13 7 3 3 海 南 8 2 4 2 重 庆 8 4 2 2 四 川 14 8 3 3 贵 州 11 6 3 2 云 南 10 6 2 2 西 藏 7 5 1 1 陕 西 10 6 2 2 甘 肃 7 5 1 1 青 海 7 5 1 1 宁 夏 7 5 1 1 新 疆 7 2 4 1 兵 团 5 0 3 2 版权 声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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