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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泽鉴教授近2年论文整理,一键下载!

 夏日windy 2017-04-21


王泽鉴教授与夫人萩原保子



近日来,王泽鉴教授先后走访了郑州大学、北京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多所高校,我们对王泽鉴教授的一言一行十分关注。因此,小编给各位同学整理了一些王泽鉴老师近2年公开发表的论文(之前,已经在大陆发表的,不在统计之列)。


我们对王泽鉴老师这两年公开发表的论文整理发现,王泽鉴老师近年来深耕于损害赔偿法研究,古稀之年,仍笔耕不辍,令人景仰。



一、损害赔偿法上的损益相抵


《法令月刊》,67 卷 2 期 (2016 / 02 / 01) ,P1 - 19

 

摘要:损益相抵系损害赔偿法上的重要问题,1999年民法增订第161条之1,设有有明确法律规定,实务案例增多。本文旨在整理判例学说,建构损益相抵的理论体系,在方法上特别强调损益相抵的法律评价,并作类型分析,分别第三人给付及其他情形,详为论述。最值得提出的是,最高法院68年台上字第42号判例,认为保险给付请求权与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请求权并非出於同一原因事实。依此见解,损益相抵的要件不具备,根本不发生损益相抵问题。最高法院此一传统见解,行之有年,广被引用作为裁判理论基础,实非妥适,应予扬弃。应肯定的是,保险给付请求权与侵行为损害赔偿请求权,系基於同一原因事实。在法律规定代位的情形,其所受保险给付的利益不予扣除,使第三人得於给付赔偿金额後,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於加害人的请求权(保险法第53条,财产保险)。在法律未规定代位的情形(如人身保险),依保险契约的性质及目的,保险给付於损害中不予扣除。在其他情形,基於同一原因事实受有损害并受有利益者,其请求赔偿金额应否扣除所受利益,不能依(或仅依)相当因果关系加以认定,应以法律评价作为判断基准。

 

关键词:损益相抵;禁止得利;损益同一原因事实;保险制度;全民健保;劳灾补偿

 

 

二、损害赔偿法上的与有过失

 

《法令月刊》,67 卷 4 期 (2016 / 04 / 01) ,P1 - 38

 

摘要:民法第217条规定与有过失(与有责任)的损害分配,在理论及实论上具有重要性。本文阐述与有过失制度的建构原则及理论基础,说明有过失的要件及法律效果,检讨与有过失适用对象及类推适用的问题。尤其是整理分析最高法院历年关於与有过失的重要判例及判决,肯定其对与有过失制度的发展的重大贡献。其最值商榷的是最高法院认为民法第224条的使用人须受债权人监督指挥,殆相当於民法第188条雇用人的概念。此项见解混淆民事责任体系,应有检讨余地。

 

关键词:与有过失;与有责任;与有危险责任(无过失);民法第217条的类推适用;第三人与有过失;法定代理人与有过失;自甘冒险

 

 

三、债务不履行法的变迁-违约责任与损害赔偿(上)

 

《法令月刊》,67 卷 9 期 (2016 / 09 / 01) ,P1 - 24

 

摘要:债务不履行系民事责任的核心制度。我国现行债务不履行法系由给付不能、给付迟延及不完全给付三种类型所构成,并分就各个类型规定不同的请求权基础,明定其成立要件及法律效果。本文的研究目的有二。第一个目的是有系统地整理分析历年判例学说,阐明解释适用上的争议问题,建构债务不履行的法释义学(教义学)。第二个目的是参酌契约法的国际化变迁,重新检视传统债务不履行法的思想背景,理论基础及规范结构,并特别重视四个基本问题:一、如何重构给付不能,尤其是检讨区别自始主观不能及自始客观不能的合理性。二、在解释论及立法论上如何认定债务人期前拒绝履行,应负债务不履行责任。三、如何界限不完全给付与物之瑕疵担保责任的适用关系,如何将物之瑕疵担保责任纳入债务不履行的体系。四、宜否以统一化的义务违反概念取代债务不履行的类型论。债务不履行法的重新诠译,立法政策的检讨及规范架构的重构将有助於革新传统制度,改善其体质,促进发挥其规范功能,并与国际发展接轨,对民法的进步作出贡献。

 

关键词:民事责任体系;债务不履行;违约责任;给付不能;自始不能与嗣后不能;主观不能与客观不能;给付迟延;期前违约;不完全给付与瑕疵担保责任

 

 

四、债务不履行法的变迁-违约责任与损害赔偿(下)

 

《法令月刊》, 67 卷 10 期 (2016 / 10 / 01) ,P1 –28

 

摘要:债务不履行系民事责任的核心制度。我国现行债务不履行法系由给付不能、给付迟延及不完全给付三种类型所构成,并分就各个类型规定不同的请求权基础,明定其成立要件及法律效果。本文的研究目的有二。第一个目的是有系统地整理分析历年判例学说,阐明解释适用上的争议问题,建构债务不履行的法释义学(教义学)。第二个目的是参酌契约法的国际化变迁,重新检视传统债务不履行法的思想背景,理论基础及规范结构,并特别重视四个基本问题:一、如何重构给付不能,尤其是检讨区别自始主观不能及自始客观不能的合理性。二、在解释论及立法论上如何认定债务人期前拒绝履行,应负债务不履行责任。三、如何界限不完全给付与物之瑕疵担保责任的适用关系,如何将物之瑕疵担保责任纳入不完全债务不履行的体系。四、宜否以统一化的义务违反概念取代债务不履行的类型论。债务不履行法的重新诠译,立法政策的检讨及规范架构的重构将有助於革新传统制度,改善其体质,促进发挥其规范功能,并与国际发展接轨,对民法的进步做出贡献。

 

关键词:民事责任体系;债务不履行;违约责任;给付不能;自始不能与嗣后不能;主观不能与客观不能;给付迟延;期前违约;不完全给付与瑕疵担保责任

 

 

五、损害赔偿法上的酌减条款

 

《法令月刊》,67 卷 6 期 (2016 / 06 / 01) ,P1 –13

 

摘要:现行民法采全有全无的损害赔偿原则,不以加害人的过失程度量定赔偿数额,为保护赔偿义务人的生计,民法第218 条特设酌减条款,使法院得在一定要件下减少赔偿义务人的赔偿数额,维护债务人的生存,具有人道社会意义,属於强行规定。法院的酌减权依法当然发生,减轻与否,减轻幅度,法院行使裁量权时应审的一切情况,审慎为之。本文整理比较法的规范模式,参照相关实务案例,分析检讨现行法解释适用的基本问题。应予指出的是,最高法院认为原审法院忽视赔偿义务人的声请并未违背法令。但法院不为酌减时,应叙明理由认真对待,期能实践第218条的规范意旨。

 

关键词:全有全无的损害赔偿原则;酌减条款;酌减条款的强行性;过失与责任比例原则;宪法的保护义务;自由裁量;连带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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