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维护国家和消费者的利益,保护人民健康和生命、财产的安全,加强对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强制检定是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所属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对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并列入本办法所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计量器具实行定点定期检定。 进行强制检定工作及使用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强制检定工作统一实施监督管理,并按照经济合理、就地就近的原则,指定所属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任务。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所属计量检定机构,为实施国家强制检定所需要的计量标准和检定设施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配备。 第五条 使用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规定将其使用的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登记造册,报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备案,并向其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当地不能检定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 第六条 强制检定的周期,由执行强制检定的计量检定机构根据计量检定规程确定。 第七条 属于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检定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 第八条 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当对各种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作出检定期限的规定。执行强制检定工作的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按时完成检定。 第九条 执行强制检定的机构对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发给国家统一规定的检定证书、检定合格证或者在计量器具上加盖检定合格印;对检定不合格的,发给检定结果通知书或者注销原检定合格印、证。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按照有利于管理、方便生产和使用的原则,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可以授权有关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在规定的范围内执行强制检定工作。 第十一条 被授权执行强制检定任务的机构,其相应的计量标准,应当接受计量基准或者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检定;执行强制检定的人员,必须经授权单位考核合格;授权单位应当对其检定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 被授权执行强制检定任务的机构成为计量纠纷中当事人一方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对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使用加强管理,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保证按照周期进行检定。
第十四条 使用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计量监督、管理人员和执行强制检定工作的计量检定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执行强制检定工作的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拖延检定期限的,应当按照送检单位的要求,及时安排检定,并免收检定费。 第十六条 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制定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明细目录。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七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1987年5月28日国家计量局[1987]量局法字第188号发布)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目录。 二、本目录所列的计量器具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明细项目。本目录内项目,凡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的,均实行强制检定。具体项目为: 45.酸度计:酸度计、血气酸碱平衡分析仪;
《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发布后,在1999年、2001年、2002年进行过几次调整,调整通知如下:关于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通知 (质技监局政发[1999] 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技术监督局,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国人民解放军有关部门: 为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保证公平交易,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根据国务院授权,现决定将电子计时计费装置等4项5种工作计量器具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见附件)。 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实施管理。 附件: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 1.电子计时计费装置:电话计时计费装置; 2.棉花水分测量仪:棉花水分测量仪; 3.验光仪:验光仪、验光镜片组; 4.微波辐射与泄漏测量仪:微波辐射与泄漏测量仪。 关于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通知 (国质检量[2001]1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技术监督局,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国人民解放军有关部门: 为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根据国务院授权,现决定将燃气加气机、热能表2项2种计量器具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见附件,以下简称《目录》)。经过此次调整《目录》总计61项118种。 1、燃气加气机:燃气加气机; 2、热能表:热能表。 关于将汽车里程表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 取消的通知 国质检法[2002]3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国人民解放军有关部门: 近年来,随着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汽车里程表已极少直接用于贸易结算。为全面贯彻实施《计量法》,根据国务院授权,现决定将汽车里程表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中取消。取消后的汽车里程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实施管理。 附件:取消的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 汽车里程表:汽车里程表。 链接:北京、山东、湖南、广东、重庆等省市计量院关于贯彻落实停征强制检定收费决定的通知 综合质检总局网站内容整理 欢迎订购中国计量历史文化卡片 根据吴清海副局长在全国质检系统计量工作会议上“生动宣传计量”的讲话精神,结合计量司的工作重点,《中国计量》杂志社设计制作了中国计量历史文化卡片,这套卡片以扑克牌的形式体现,共54张,图文并茂、通俗易懂,让老百姓在休闲中了解计量,在简单中认知计量。 这套卡片适合各种活动中作为宣传品、小奖品、小礼品发放,比如各地在世界计量日、“质量月、3·15等期间组织活动时作为宣传品发放、各级实验室开放实验室时作为小礼品发放……点击详细了解 计量资讯速递公众号:JLZXSD 一同见证中国计量事业发展历程(长按上图识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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