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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发票认证期限由180天改为360天了!政策带来的变化有哪些?

 jialing147 2017-04-22

国家税务总局今天最新出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对发票认证和营改增业务都有了不少细致规定,赶紧来看看新政策说了哪些内容吧!



1发票认证期限360天!


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也就是增值税发票认证的期限,与以往相比翻了倍!对于经常逾期认证导致多交税款的亲而言,这个真的是莫大的福音。

2建筑业小规模专票自己开!


自2017年6月1日起,将建筑业纳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建筑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


3同城建筑业务不用再预缴增值税!


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印发)。也就是同城跨区发生建筑业务,不用再预缴增值税!


4实名认证地区专票升位两天搞定!


实行实名办税的地区,已由税务机关现场采集法定代表人(业主、负责人)实名信息的纳税人,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十万元的,主管国税机关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办结,有条件的主管国税机关即时办结。即时办结的,直接出具和送达《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不再出具《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现在全国有部分地区已经推行了实名认证,针对的都是发票业务。在新政策出台之后,实名认证地区的纳税人不超10万的专票升位,都可以在两个工作日之内办结!更颠覆性的是,“有条件的主管国税机关即时办结”,是不是意味着这些地区的10万专票升位,从审批制改为备案制?如果真的有地区实行,对我们企业而言真的是极大的便利性!


专家解读


1政策过渡期


1.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认证期限改为360天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申请稽核比对期限为360日,仅仅适用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2.对取得的2017年6月30日前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期限还为180天。


2360天的理解


(一)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

增值税平台区分按月申报纳税人和按季申报纳税人分别计算其发票抵扣期限:


1.按月申报纳税人的发票抵扣期限为:税款所属期当月1日前360日之内开具的发票及当前税款所属期开具的发票;

【例1】按月申报,月度内每个认证月份可选的发票范围为本月度开始第一天之前360天内所开的发票,如2019年3月份为2019年3月1日前360天至2019年3月31日期间所开的发票都可以在本月认证,并在2019年4月征期前完成3月份的申报。


通俗的说,取得 2018年3月7日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加上企业2019年3月勾选确认发票在2019年4月13日(只要在3月份申报在次月完成申报日前),虽 2018年3月7日2019年4月13日两个日期相差402天,但是2018年3月6日与2019年3月1日差359日,所以也可以勾选确认。


2.按季申报纳税人的发票抵扣期限为:税款所属期当季首月1日前360日之内开具的发票及当季开具的发票。

【例2】按季申报,季度内每个认证月份可选的发票范围为本季度开始第一天之前360天内所开的发票,如2019年第一季度为2019年1月1日前360天至2019年3月31日期间所开的发票都可以在本季度认证,并在2019年4月征期前完成第一季度的申报。


(二)增值税发票扫描认证方式

特别提醒,如果采用扫描认证方式,还是开票日到扫描认证日不得超过360天的限制,另认证周期是自然月,扫描的发票认证月份为当月,因此不同自然月扫描的发票隶属于不同认证月份。


(三)其他理解

1.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证期限是360日而不是360个工作日,所以节假日不能顺延,也就是说360日是自然天数,包含节假日。


2.“360”仅是认证期限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7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36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附:国家税务总局第十一号文件原文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为进一步明确营改增试点运行中反映的有关征管问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二、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三、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印发)。


四、一般纳税人销售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其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电梯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五、纳税人提供植物养护服务,按照“其他生活服务”缴纳增值税。


六、发卡机构、清算机构和收单机构提供银行卡跨机构资金清算服务,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发卡机构以其向收单机构收取的发卡行服务费为销售额,并按照此销售额向清算机构开具增值税发票。


(二)清算机构以其向发卡机构、收单机构收取的网络服务费为销售额,并按照发卡机构支付的网络服务费向发卡机构开具增值税发票,按照收单机构支付的网络服务费向收单机构开具增值税发票。


清算机构从发卡机构取得的增值税发票上记载的发卡行服务费,一并计入清算机构的销售额,并由清算机构按照此销售额向收单机构开具增值税发票。


(三)收单机构以其向商户收取的收单服务费为销售额,并按照此销售额向商户开具增值税发票。


七、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前发生的营业税涉税业务,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7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实行实名办税的地区,已由税务机关现场采集法定代表人(业主、负责人)实名信息的纳税人,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十万元的,主管国税机关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办结,有条件的主管国税机关即时办结。即时办结的,直接出具和送达《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不再出具《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九、自2017年6月1日起,将建筑业纳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建筑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自开发票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


自开发票试点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仍须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


自开发票试点纳税人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缴纳的税款,应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在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将当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按照3%和5%的征收率,分别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2栏和第5栏“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的“本期数”相应栏次中。


十、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


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6月30日前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执行。


除本公告第九条和第十条以外,其他条款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7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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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小陈税务(xiaochenshuiwu)、懂点税吧,由TAer经授权转载,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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