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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06 每日一税】实务案例:可以作进项税额抵扣

 每日一税 2022-04-06


【20220406  每日一税】

可以作进项税额抵扣

文/李冼

        这是《每日一税》为您服务的2915天,愿今天又是美好的一天。

       编者按:2022年3月31日,每日一税在M公司调研,发现该公司2019年3月购进设备的一张专票(税款133.00万元)未抵扣进项,该发票能否作为2022年度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抵扣进项吗?现与大家探讨。由于水平有限,若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2022年3月31日,每日一税在M公司调研,发现该公司2019年3月购进设备的一张专票(税款133.00万元)未抵扣进项。

       经查,未抵扣进项的原因是刚刚接手该工作的会计小张对业务不熟悉所致。那么,2019年未抵扣进项的增值税专票能否作为2022年的增值税抵扣凭证,其税额能否在2033年抵扣吗?

      答:可以。税法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

      M公司可以放心,大胆抵扣。

      法规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纳税人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对上述扣税凭证信息进行用途确认。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6年12月31日及以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超过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期限,但符合规定条件的,仍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6号、2018年第31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78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规定,继续抵扣进项税额。

       提醒:M公司需将计入固定资产的未抵扣进项133万元从固定资产转出,减少固定资产原值,调整有关账务,对2019年度-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进行更正申报,2019年度和2020年度少缴企业所得税的,应依法补缴企业所得税和滞纳金

      实务中,每日一税建议M公司将2019年未抵扣进项税额在2022年抵扣,作一项说明,以备税务机关查验。

附:

关于M公司2019年3月未抵扣进项133万元在2022年抵扣进项的说明

       一、基本情况

      M公司2019年3月购进设备的一张专票,由于业务不熟悉,税额133.00万元未抵扣进项,计入固定资产原值。

       我公司2022年3月发现该进项税额未抵扣,拟于2022年4月做进项税额抵扣。

       二、涉税处理及其依据

     (一)增值税处理

       2022年4月,将公司2019年3月购进设备未抵扣进项税额133.00万元抵扣。

      法规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

    (二)企业所得税处理

      将计入固定资产的未抵扣进项133万元转出,固定资产原值由***万元减少133.00万元,折旧年限10年,2019年度和2020年度多折旧13.30万元,导致少缴企业所得税3.325万元。

      M公司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政策规定,更正申报2019年度和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按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及相应滞纳金。

       三、会计处理

M公司调整2019年3月购进设备原值,其会计处理如下(略)。

      特此说明

M公司财务部

2022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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