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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张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心路历程

 刘刘4615 2020-01-04
财税微波 2020-01-03


以下本文。

财税微波致歉:昨天因为走了神,结果推送的内容没有走心,漏了一部分内容(国税发〔2003〕17号、国税函〔2004〕128号),今天补上,并将标题换一下。


摄影:董浩

自“营改增”以来,国家税务总局喜欢上了在周五、节假日前一天发文的模式,总是让涉税从业人员,能够过上充实有趣的节日。

闲话少说,且说公元2019年12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忙活到深夜,一天发了6份文件,正如我的好兄弟@税乎说,“六珠连发庆元旦”。其中,就有一份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下文简称“45号公告”或“公告”)。在该公告的第一条中,提出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

至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扣税凭证经历了以下心路:
“购进的货物已经验收入库(工业企业)/购进的货物付款或开出、承兑商业汇票后(商业企业)/劳务费用支付后(购进劳务)”。(国税发〔1995〕15号)
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认证通过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国税发〔2003〕17号)
取得的2004年2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完税凭证,应当在开具之日起90天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愈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取得的2004年1月31日以前开具的海关完税凭证,必须在2004年5月申报期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逾期不再予以抵扣;
取得的2004年3月1日以后开具的废旧物资发票,应当在开具之日起90天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愈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取得的2004年3月1日以前开具的废旧物资发票,必须在2004年6月申报期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逾期不再予以抵扣。(国税函〔2004〕128号)
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包括纸质资料和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实行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未实行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国税函〔2009〕617号)

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

在这次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之前,自2011年10月1日起,如果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有(2011年9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公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6号、2018年第31号修改)规定的六类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未能按照规定期限办理认证、确认或者稽核比对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逐级上报,由省税务局(2017年10月1日之前是国家税务总局)认证并稽核比对后,对比对相符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

更早的,在2010年5月4日国家税务总局发文,青海玉树地震受灾地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和劳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未能在开票之日起180天内认证的,可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逐级上报至税务总局,税务总局进行逾期认证、稽核无误的,可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国税函〔2010〕173号 )。

因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的修改,将45号公告第七条还对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是否缴纳增值税作出了规定:与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不是再区分为中央财政补贴与地方财政补贴,减少了取得地方财政补贴收入在增值税问题上的困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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