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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银行卡被盗刷 银行承担赔偿责任

 道德是底线 2017-04-24

以案释法|银行卡被盗刷 银行承担赔偿责任 办了银行卡,也申请开通了短信提醒业务,可是4天时间里卡内存款28次被人盗刷2.65万元,陶先生居然一条短信也没收到。陶先生找到银行,银行说其没有责任,不承担损失。那么,这些损失该由陶先生自己承担吗?

■原告:卡内存款被人28次盗刷,却未收到一次短信提醒

2015年9月9日,新乐市的陶先生在某银行申请了一张银行卡,并申请开通了短信提醒业务。2016年9月12日晚,陶先生到银行自动柜员机查询时,发现其卡内存款于2016年9月10日至12日晚分28次以付款或转账名义在异地被盗刷了2.65万元。这是咋回事?怎么一下子少了这么多钱?陶先生赶紧拨打了某银行客服电话进行挂失,并到公安机关报了案。

陶先生不解,他已经办理了短信提醒业务,为什么一条短信提醒也没收到呢?银行工作人员回答,他们已经发了提醒短信。

陶先生认为银行没有尽到提醒责任,这2.65万元损失应由银行承担,但银行方面认为是陶先生自己没有保管好银行卡所致,自己并无过错,也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协商无果,陶先生一气之下,将某银行告到新乐市人民法院,要求被告某银行赔偿其损失2.65万元及利息。

■被告:原告对网络银行信息保管不善,应对款项被盗承担全部责任

被告某银行辩称,银行已经履行了发送扣款提示短信的义务,原告短信流水查询显示,涉案的28笔款项产生时,银行均发送了提示短信,且显示发送成功。银行已经履行了应尽的义务,原告手机上没有涉案短信就称其没有收到短信缺乏证明力。原告涉案银行卡之前开通了网上银行,涉案的28笔款项也均系网上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给第三方账户,2016年9月10日到12日,在收到正确输入银行网络银行的用户名、登录密码、存留手机号码和手机动态密码后的,银行才向原告发出转账指令,不存在违规操作的情形。原告资金被盗,是由于其网络银行登录账户、登录密码、手机信息泄露所致。由于原告的用户名、登录密码都是由原告掌握,而银行并不掌握上述内容,他人通过网络银行盗取原告的款项说明原告对其网络银行信息没有妥善保管,导致其用户名和登录密码泄露造成损失,原告应对其账户被盗款项承担全部责任。

■法院:被告未尽到安全保障原告卡内资金的义务,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9日,陶先生到某银行办理一张财富卡,并开通了短信提醒、手机银行业务,并未开通网上银行业务。2016年9月12日晚,原告陶先生在自动柜员机上查询时发现,其卡内存款于2016年9月10日至12日分28笔以付款或转账名义在异地被盗刷2.65万元,原告未接到任何短信通知。

法院认为,原告陶先生在被告某银行办理了储蓄卡,双方已形成储蓄存款合同关系,被告某银行对原告应尽到保障其卡内资金安全的义务。该储蓄卡一直由原告本人保管,亦未注册和登录过网上银行等系统,不存在丢失或泄露信息的情形,已尽到妥善保管储蓄卡及密码等信息的义务。原告在发现所持储蓄卡于异地被盗刷后立即挂失并报案,尽到了谨慎注意和及时通知的义务。被告某银行对原告储蓄卡内资金被盗刷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某银行赔偿损失2.65万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关于被告称该款被盗刷系原告泄露网银信息所致,其说法前后矛盾且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该主张,故对其不予采信。法院遂依法作出判决,被告某银行于判决生效十日内给付原告陶先生存款2.65万元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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