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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不懂三个医学常识,小心办出错案

 anyyss 2017-04-25

要说有没有公认的简类案件,危险驾驶案不可不提。案卷薄,案情简单,几乎让危险驾驶案成为基层法院、检察院的“饭后甜点”。

但是,如果你不注意以下三个技术性无罪风险点,前面那一个大坑,精心为你准备。

一、乙基葡萄糖醛酸苷

酒精在人体内会产生一种叫做乙基葡萄糖醛酸苷的代谢物。

乙醇进入人体后,有一部分乙醇与尿嘧啶核苷-5‵-二磷-葡萄糖醛酸结合成乙基葡萄糖醛酸苷(ethyl glucuronide,EtG)。

我知道有些性急的读者要骂了,什么鬼,乱七八糟的。其实读者们只需要记住一点,乙基葡萄糖醛酸苷系酒精的代谢物,而其比乙醇的半衰期长,也就是说,如果血液中检出乙醇,则一定能检出乙基葡萄糖醛酸苷

这一医学常识,具体到办案中就有两大意义:

其一、酒后驾车肇事逃逸案件中,如果抽血与事故发生时间隔过长,血液中测不出乙醇成分,则可以尝试检测血液中的乙基葡萄糖醛酸苷。从而进一步判断是否有酒后驾车的可能。

其二、危险驾驶案件中,如果犯罪嫌疑人辩解虽然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但本人确实没有饮酒,则可以通过乙基葡萄糖醛酸苷的检测,进一步确定犯罪嫌疑人辩解的真伪。

下列视频中的案例就是乙基葡萄糖醛酸苷检测的应用实例: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真实案例

二、抗凝血管

目前医学界对血液保存,最常见的容器为抗凝血管和促凝管。两种试管从外形上区别不大,但是对于危险驾驶罪的酒精鉴定来说,两种试管的法律效力却截然不同。

根据《浙江省公安机关血液中乙醇检验工作规范》(浙公通字〔2014〕86号)第三条第二项之规定“提取的血样应分两支试管,统一采用5mL血常规专用抗凝血医用试管盛放,每支试管的血样量应尽可能装满试管,不得少于3mL。”

而《山西省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二条第四项也规定“提取的血样中应添加抗凝剂”。

由此可见,抗凝剂对于血样中乙醇含量的固定有重大作用。

司法实践中,也出现了因试管使用不准确而存疑不起诉的案例。

三、醇类消毒液

在医学中,醇类消毒是经常使用的抽血前准备工作,但在醉驾类的危险驾驶案抽血时,使用醇类消毒液会严重影响血样中酒精含量的准确性。

《山西省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提取血样应由专业人员按要求进行,并提取两份血样备份,且不应采用醇类药品对皮肤进行消毒

实践中,也发生过因使用醇类消毒液导致案件发回重审的情况:

而据达川市达川区人民检察院的报道,该院也曾就“办理醉酒驾驶案件不得使用含醇类药品对被抽血人员进行皮肤消毒”发过检察建议,后被市公安局采纳,该院也据此依法对涉嫌危险驾驶罪甯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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