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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说:支付的补贴个人所得税如何缴纳

 北京上海广东 2017-04-25

 


案情简介


税务机关在对某企业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该企业2016年度从福利费中支付给职工的物价补贴,未按规定纳入发放当月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对此,税务机关做出由该企业补扣补缴个人所得税,并处以0.5倍罚款的处理决定。

 


税法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四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免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规定,生活补助费是指由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


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


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因此,对于企业从福利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不属于上述文件规定的福利费范围,应合并到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来源:江苏省苏州地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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