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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暑降温等职工福利费是否免征个人所得税?(国标)

 sddpzh 2012-12-07
企业为职工发放的防暑降温费、食堂补贴、采暖补贴、交通补贴,按照国税函(2009)3号文精神,属于福利费,未超14%比例,食堂补贴是公司将款项投入食堂每人每月200元,由食堂将款项打入个人饭卡,用餐,其他三项发放现金。请问:个人所得税法免税项目中规定,福利费可减免税。上述几项属于企业所得税法中的福利性支出,免征个人所得税吗?
问题类型: 个人所得税   
问题回复:

  您所说的福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问题,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的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进此明确:“税法第四条第四项所说的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所说的救济金,是指国家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文件对此进一步明确为:近接一些地区反映,《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所说的从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由于缺乏明确的范围,在实际执行中难以具体界定,各地掌握尺度不一,须统一明确规定,以利执行。经研究,现明确如下:一、上述所称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二、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一)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二)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三)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而您所说的防暑降温费、食堂补贴、采暖补贴、交通补贴等各项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不属于上述免税的范围,也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第十三条 税法第四条第三项所说的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等特殊补贴,因此,您所说的发放给职工防暑降温费、食堂补贴(打入饭卡的形式也不例外)、采暖补贴、交通补贴等应并入职工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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