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商南县人民法院 丁琪 投稿邮箱:faguannaxieshi@sina.com 一、问题提出 在派出法庭工作的这么些日子,经常会遇到当事人来法庭咨询有关诉讼问题,看着前辈们的回答基本上都是:有问题去咨询律师、我们给你解释太多会对另一方不公平、因你尚未起诉而我们不清楚证据的情况没法给出意见,等等之类的话。包括向其他派出法庭同事聊到这个情况时,大家也是一样的不接受咨询。 司法活动确实要遵循司法规律,对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要求也与很多机关有不同,但实际上面对群众咨询,到底能不能说,该不该说,该说哪些?显然,在践行司法为民理念的当下,在提倡向百姓普法的今天,接受老百姓对诉讼的基本疑惑咨询是符合大坏境的,也是被提倡的。而且这能与送法下乡、流动法庭、法治文化进万家等活动起到不同的法治效果,因能满足咨询者的迫切需要而更受欢迎。反之,能为而不为的回绝是很容易留下“事难办、脸难看”的衙门形象的,难以让百姓感受到法律的温度与社会的温暖,也不利于让老百姓感受到司法的公平正义。 二、接受尚未进入诉讼当事人咨询能够取得的良好效果 1.宣传了法律法规及政策,有助于法治社会的形成。 老百姓来法院咨询无外乎诉讼的政策性规定、相关的程序法及与其权益相关的基本实体法规定。在向群众释明的过程中,点对点的精准宣讲了法律规定,让老百姓切实明白了合法行为是什么样的。 将法律知识切实带给最需要的人,真正实现了法律的精准扶贫。经过长久的践行,最终大量的点汇成面或者带动面,从而实现全社会法治文化的富足。 2.引导了群众走合法路径,有助于矛盾纠纷的及时化解。 民事权益得到有效保护的途径就是争诉,而诉讼程序、方法具有专业性、技术性,很多群众并不了解和掌握。因此,常常出现任由民事权利被侵犯或采取私力救济的方式,不走诉讼渠道。这是不利于社会公正的,也不利于矛盾的及时化解和社会的稳定。 而通过给来访群众答疑解惑,引导他们选择合法路径,让诉讼在他们心中可敬而不可畏,让他们明白法律的公平和诉讼的公正,将有利于矛盾的解决,有利于公平正义的维护,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同时,会有更多的人去敬法、护法、守法、用法。 3.有助于赢得老百姓对法院工作的支持。 司法为民早已成为司法工作人员的共识和很多司法举措的遵照方针,而在老百姓最困惑的问题上,最需要的时候,不推诿,不搪塞,耐心向当事人解说法律规定,宣讲有关政策,拉近了与老百姓的距离,使老百姓理解了我们工作的合法性,明白了各方应当遵从的内容,从而支持、配合法院工作,也为法院树立了司法为民的良好形象。
三、接受群众咨询的原则 法院不同于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在发表言论时不能有倾向性、选择性,要全面告知来访群众法律风险。作为居中裁判的司法机关,必须要尊重被动中立的司法规律。不同群众的咨询可能涉及范围很广、内容很多,但法官可接受或者说是可以回答的,绝不能无边界、无原则。 1.为民原则。 法院是法律王国的首都,是一个法律知识密集型的单位。法院工作人员作为法律王国的国王,整体来讲,比其他司法机关及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更为专业。如果来访群众的法律疑惑在法院得不到解决,在其他单位更难以找到答案。 在面对群众咨询时,不能因尚未起诉而轻易推诿、拒绝,属于自己解说范围的要解说,不属于法院工作范围的,要做好引导工作,为来访者列明可选择的路径或可去的地方。 2.合法原则。 法院工作人员具备法律知识,在知道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更要遵守法律规定。对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内容,不得向咨询群众透露;对于法律明确规定禁止法官主动释明的事项,即使在案件尚未进入诉讼程序时,也不得主动向咨询者说明,比如诉讼时效已过的问题。 3.忠实法律原则。 面对群众咨询的法律和政策问题,解说要有法律依据,不能为达到给自己或自己单位减少麻烦的目的而夸大其词或避而不谈,更不能讲与法律规定相违背的内容。只有这样,才能有助于当事人做出正确的选择,才有助于缩小处理结果与当事人预期结果的差距,才能避免因当事人期望过高而造成对法官或法律的不信任。 4.避免先入为主原则。 法院工作人员可能在为群众答疑解惑的同时,不可避免的接触到了群众提供的证据和陈述的事实。但是,一旦真正进入诉讼之后,我们必须要提醒自己,之前来咨询时陈述的事实可能是片面的,所提供的证据的可采信与否要结合双方当事人所提交的证据、陈述的事实及法院的调查综合评定,避免先入为主的观念影响客观公正。 5.不评议当事人陈述事实和提供的证据原则。 根据一方当事人的陈述,不足以还原所有事实真相。在未进入诉讼程序的时候,对群众所提供的证据,不能随意就其客观性、真实性、关联性做出评议。同时,法院工作人员侧重于法律规定和政策的释明,其他意见仅供参考。这是为了防止一方群众以工作人员的初步意见为结论或选择性的散播工作人员的初步意见而造成负面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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