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要点 1.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申报抵扣。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 3.实行实名办税的地区,已采集法定代表人实名信息的纳税人,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十万元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办结。 4.自2017年6月1日起,将建筑业纳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 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为进一步明确营改增试点运行中反映的有关征管问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 2017年4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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