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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案例98】非法采伐、破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的构成

 李朝云律师 2017-04-25
    2012年10月中旬,聂某在林业局跃进林场8林班32小班用油锯将3棵红松树非法砍到,截断成加工成木板运回家中。
    【处理意见】对此案处理有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聂某非法采伐红松树的行为应根据《森林法》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第二种意见认为,聂某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应追究刑事责任。
    当地森林公安局依法立案侦查后,认为聂某触犯了《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移送检察院起诉。
    【案件评析】森林公安局的处理是正确的。
    非法采伐、破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是指违反《森林法》、《野生植物保护条例》规定,非法采伐、破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与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相关的犯罪对象是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该类犯罪的对象有三类:一是由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确定的具有重大历史意义、科学研究价值或者年代久远的古树名木;二是国家禁止、限制出口的珍贵树木;此类对象要结合《国家珍贵树种名录》认定;三是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树木或其他植物。根据《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保护的野生植物,是指原生地天然生长的珍贵植物和原生地天然生长具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文化价值的濒危、稀有植物。第十条还规定,野生植物分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分为一级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和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凡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且天然生长的植物皆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根据《森林法》的规定,对国家保护的珍贵树木,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采伐和采集。凡是违反《森林法》规定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的,均构成本罪,不论采伐的数量、程度。
    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本罪。行为人不论出于何种目的,只要明知而予以采伐、毁坏的,均为故意。
    聂某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同意,擅自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红树砍到。留作自己使用,涉嫌构成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森林公安机关将其移送检察院起诉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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