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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案例99】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与盗伐林木罪的区别

 李朝云律师 2017-04-25
        2014年8月中旬,某林业局跃进经营所居民张某,在某山林采集山花椒时,发现一棵红松树。张某为了食用红松树种子,用油锯将其锯倒,并将红松树塔带回家中。张某非法采集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行为,有张某的供述、现场照片、现场勘验笔录、作案工具、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
        【处理意见】对此案有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张某非法采伐红松树,应以盗伐林木进行行政处罚;第二种意见,张某的行为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森林公安分局对张某决定立案侦查,在查明事实后对其进行刑事拘留。因张某提出取保候审,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森林公安分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案件评析 森林公安分局的决定是正确的。
        非法采伐、破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是指违反《森林法》的规定, 非法采伐、破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行为。非法采伐、破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盗伐林木罪都属于侵害林木资源的犯罪,侵犯的客体都是国家对森林资源保护的管理制度,犯罪主体均包括自然人和单位,且主观罪过形式都是故意。但二者是有区别的,主要表现形式是犯罪对象不同。前者的犯罪对象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和《国家珍贵植物名录》所列的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猴子的对象是指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以外的国有、集体、或者他人及其承包经营管理的林木。
        犯罪嫌疑人张某为了采摘红树种子,用油锯将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红树伐倒,其行为违反了《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涉嫌构成 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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