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企业对外发生“公益性捐赠”10万元,当期会计利润100万元,其税收捐赠扣除限额是多少?
估计大多会计都会跃跃欲试说,这个简单,税法规定一般情况下按利润总额的12%计算扣除限额,即100×12%=12万元,企业实际捐赠10万元,没有超过税法扣除限额,不用做纳税调整。
实务申报中真是这样吗?估计有90%的人都忽略了一项重要事情,即对“符合条件”的公益性捐赠判断!
企业所得税法中所称的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实践中,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捐赠容易辨认,而公益性社会团体是由财政、税务、民政等部门结合社会组织登记注册、公益活动情况联合确认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并以公告形式发布名单,且名单是一年一公布,上一年在名单中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并不代表下一年也一定在名单中。
因此企业在纳税申报中,一定要查询捐赠的对象当年是否在相关部门下发的名单中。这类公告名单公布的时间一般较晚,最迟可能会在当年汇算清缴结束期前公布,但也有例外,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2014年度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第二批)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公告2015年第103号)是在2015年12月31日才公布。公布的层级也分2种情况,一是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联合公告的;二是由各省级财政、税务、民政部门联合公布。以上2个层级名单中的团体均具有税前扣除资格。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