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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汇算清缴税前扣除应注意的问题(六 · 公益性捐赠)

 魏春田 2020-05-16

有些企业热衷于社会公益事业,经常给贫困山区、慈善机构进行捐款,回报社会。这当然是件好事情,税收对这样的公益行为自然也是支持的,但是税收的支持是有条件的,不符合条件的捐赠,即使企业认为是为了扶危济困,是为了公序良俗,也不能在税前扣除。

具体来说,企业以下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能在税前扣除:1、直接捐赠。有的企业热衷于将款物直接捐赠给受益人,不能税前扣除;2、公益性社会团体不在名单内。有的企业虽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进行捐赠,但该公益性社会团体不在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中,不能税前扣除;3、通过县级以下人民政府捐赠。有的企业通过某省的乡镇政府进行捐赠,或直接捐赠给某村委会,不符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规定,不能税前扣除;4、企业捐赠支出超过利润总额12%的部分。但可结转以后年度进行扣除,结转年限自捐赠发生年度的次年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政策法律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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