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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速递】案例53 产前检查未注意唐筛结果,患儿不当出生,医院赔偿47万元

 xknysh 2017-04-26

2017-04-14 医法迭影 医法迭影

医疗法律实务研究

原告:吴某

被告:某县人民医院(二级甲等)


一、诊疗经过

2013年7月23日,原告吴某在被告医院首次产前检查。9月21日,再次到被告医院进行血清学产前筛查。9月22日,被告医院委托某医学检验中心进行唐氏筛查检查。9月23日,该医学检验中心报告单示:18-三体综合征筛查,计算得到的18-三体综合征风险结果为1:1905,提示低风险;21-三体综合征筛查,计算得到的21-三体综合征风险结果高于临界值,表示升高的风险;神经管缺陷(NTD)筛查,经修正的AFPM0M(0.84)位于神经管缺陷的低风险区域。

9月25日,原告在被告医院“标本交接单”上签字确认收取该报告。2013年11月1日、12月12日又先后两次在被告医院进行产前检查。2014年1月8日原告在被告医院自然分娩一男婴。王某。

2014年6月9日,某省妇幼保健院检验报告单示:王某,男,3个月,检验方法,染色体分析(320条带),G显带;染色体分析,47,XY,+21。2014年8月12日,被告医院彩色超声检查报告单示:房间隔缺损(继发孔型)


二、诉讼经过

原告认为,被告医院的产前检查中存在医疗过错,违反风险告知义务,侵犯了吴某的终止妊娠的生育选择权,造成原告患儿从出生即终身残疾。

被告答辩认为,针对吴某的情况,2013年9月22日,医院申请了唐氏筛查,并告知了检查目的、性质、必要性和风险性,吴某经充分阅读并表示理解后,签字予以确认,当日由我院检验科采血,并由我院送交医学检验中心进行检测,2013年9月25日,吴某到我院检验科将该报告取走,之后,吴某一直没有将报告交我院医生查验,因报告单被吴某拿走,一直不知检查结果。

2014年1月8日,吴某来我院分娩,娩出一早产活男婴,2014年1月11日出院。2014年6月,吴某夫妇到我院反映其娩出的婴儿系先天愚型,要求我院赔偿,此时,我院要求吴某提供其产前检查的所有资料,才得知吴某2013年9月25日领取的化验单中,提示18-三体综合征为低风险,21-三体征风险结果高于临界值,表示有升高的风险。因此,筛查结果出来后,吴某将结果隐匿,没有交给医生查看,导致医生在不知风险的情况下,无法建议吴某终止妊娠,其婴儿不当出生,完全是吴某自身原因导致,医院在本案中的医疗行为没有过错,与王某的不良后果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法院判决

吴某从被告医院检验科签字确认收取报告后,尽管原、被告双方均未提供证据证实吴某是否将报告交给妇产科医生查看,但从“产前检查记录”上来看,9月21日检查一栏中,已有“唐筛”记载,此后,11月1日、12月12日,吴某又先后两次在被告医院进行产前检查,被告医院应该也应当知道筛查结果,并应当告知21-三体综合征风险结果表示升高的风险可能出现的后果。

《母婴保健法》第十七条规定:“经产前检查,医师发现或者怀疑胎儿异常的,应当对孕妇进行产前诊断”。

第十八条规定:“经产前诊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师应当向夫妻双方说明情况,并提出终止妊娠的医学意见:(一)胎儿患严重遗传性疾病的;(二)胎儿有严重缺陷的。”

本案中,患儿的疾病虽是先天性自身原因所致,被告医院虽也无权决定原告吴某是否终止妊娠,但是,被告医院在对孕妇吴某进行产前检查,特别是进行唐氏筛查,在筛查发现21-三体综合征风险结果表示升高的风险后,没有进一步对孕妇吴某进行产前诊断,直到患儿出生前,都未能按照诊疗规范的规定,通过产前诊断,向吴某夫妇说明情况,并提出终止妊娠的医学意见。故被告医院产前检查的过错行为与王患儿的不良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判决被告承担75%的主要责任,共计4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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