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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售进口食品中外文不一致,被判退赔 105 万!

 nongminshui 2017-04-26

     

     金报讯 (记者饶纯武)今年 3 月 23 日和 4 月 13 日,邹女士从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领取两份民事判决书,法院终审判决武汉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下简称武汉京东)共退还货款 95566 元,赔偿 955660 元。终审法院认为,' 十倍罚则的立法本意也在于鼓励有相关能力的消费者积极维权,从而促进食品安全。'

添加精氨酸起怀疑

2015 年 9-10 月期间,邹小姐在 ' 京东商城 ' 购买了 95566 元的进口食品精自信黑玛咖片(下简称黑玛咖片),该黑玛咖片的中文标签称,原产国日本,生产日期 2014 年 3 月,保质期三年;食用方法为每日 4 片,用水送服。

邹小姐发现,配料包括 'L- 精氨酸 ',而根据卫办监督函)2009(221)号《卫生部办公厅关于精氨酸不能作为普通食品原料的复函》,L- 精氨酸须制成食品香精后方可用于食品生产,且在食品中的用量不应超过 250 毫克 / 千克。

于是,邹小姐将两种规则的黑玛咖片,送上海微谱化工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测,显示产品中 L-精氨酸的含量分别为 3.97 克 /100 克和 3.61 克 /100 克,是国家允许最高使用量的 158 倍和 144 倍。

鸳鸯标签掩盖问题

邹小姐还发现,揭开进口黑玛咖片外加贴的中文标签,发现日文标签中有 ' 硒酵母 ' 和 ' 高丽参人生粉末 ',而在中文标签中却漏标了,且该黑玛咖片中文标签忽略的 ' 硒酵母 ',已被天津入境检验检疫局认定违反国家卫计委令第 1 号《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并已通知进口商召回该黑玛咖片。

因购货发票为武汉京东,其实际办公地在汉阳区,邹小姐将其中 45118 元产品诉诸汉阳区人民法院,请求退货并索赔十倍。

汉阳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认为,中外文标签不一致,违反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中 ' 可以同时使用用外文,但应与中文有对应关系 ' 的规定;且日文标签中的硒酵母违反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且无证据证明 ' 高丽人参粉末 ' 属于可用于新资源食品所要求的 ' 五年及五年以下人工种植人参。'

对于该黑玛咖片中添加的 L- 精氨酸是否超标,武汉京东辩称,作为原料使用用的黑玛咖精制粉中本身带入有 L- 精氨。法院认为,武汉京东未就 L- 精氨酸带入或制成香精后添加的用量进行举证,根据最高法相关规定,食品的生产者与销售者应当对于食品符合质量标准承担举证责任,并于去年 11 月 4 日作出一审判决,武汉京东退还货款 45118 元,并赔偿邹女士兵 451180 元。武汉京东提起上诉,今年 3 月 22 日,武汉中院维持原判。

十倍罚则鼓励维权

此外,邹小姐对另外 50448 元的产品也提起诉讼,一审法院支持退货,并判武汉京东十倍赔偿,武汉京东再次提起上诉。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黑玛咖片中日文标签不一致,且中文标签未显示违反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配料,以此误导消费者;武汉京东负有严格审查所销售食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义务,对社会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

因此,武汉京东应当 ' 明知 ' 该产品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由此造成消费者财产权益的侵害,消费者支付了合理的对价的同时,却不能享有购买产品的使用价值,本身构成了对消费者财产权的损害。

法院认为,' 十倍罚则的立法本意,在于鼓励有相关能力的消费者积极维权,从而促进食品安全。' 武汉京东以邹女士为职业索赔人,有违诚信原则,法院认为没有证实,不予支持,遂驳回武汉京东的上诉。

13 日,记者联系上邹女士,在看了今年央视 315 晚会后,才知道早在 2011 年 4 月 8 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从日本进口食品农产品检验检疫监管的通告》,从即日起禁止从包含东京都在内的 12 个都县进口食品、食用农产品及饲料,而她起诉的黑玛咖片,标称为 ' 东京都千代田区 ',她将向有关部门进一步反映,避免不安全的进口食品流入中国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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