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葡萄酒(红酒)的价格一般较高,对于进口商而言一旦标签标注出现问题所涉及的赔偿额往往也较为可观。因此在职业打假案件中,打假人对进口葡萄酒的投诉较多。本文系从进口葡萄酒的标签标注风险防范的角度,围绕食品安全标准在进口葡萄酒标签标注中的基本规定及特别规定,结合常见标注错误,提供规范标注的依据及操作方案。 一、基本要求及常见错误 除《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以下简称“GB7718”)规定的豁免标注情形外,GB7718关于预包装食品标签的各项规定,在进口葡萄酒标签标注中均应当遵守。实务中进口葡萄酒标签在基本要求中常见的违规情形如下: (一)产品名称及配料表标注问题 1.葡萄酒名称的确定方式 依据葡萄酒国家标准(GB15037-2006)第3.1条的规定,葡萄酒指的是以鲜葡萄或葡萄汁为原料,经全部或部分发酵酿制而成的,含有一定酒精度的发酵酒。依据该规定,决定进口产品的标签名称是否为葡萄酒的并非其具体的酒精度数,而是其制作原料和工艺。而配料表表述中,也不局限于鲜葡萄,也可以是葡萄汁。实务中有的职业打假人故意以配料不是葡萄汁或者酒精度数过低为由主张进口葡萄酒的标签不应标注为葡萄酒,此种观点实际并不具有法律依据。 在确定葡萄酒名称时还应当注意:依据葡萄酒国家标准(GB15037-2006)第8.1条的规定:“预包装葡萄酒标签按GB10344执行,并按含糖量标注产品类型。” 由于GB10344目前已经废止,但GB15037并未废止。因此葡萄酒标签中仍然应当按照含糖量标注产品类型。 2.配料表中二氧化硫的问题 GB7718问答第四十一条关于葡萄酒中二氧化硫的标示问题规定:“根据《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和《发酵酒及其配制酒》(GB2758-2012)及其实施时间的规定,允许使用了食品添加剂二氧化硫的葡萄酒在2013年8月1日前在标签中标示为二氧化硫或微量二氧化硫;2013年8月1日以后生产、进口的使用食品添加剂二氧化硫的葡萄酒,应当标示为二氧化硫,或标示为微量二氧化硫及含量。” 实务中使用二氧化硫的葡萄酒标签经常存在忽略标注或者仅标注二氧化硫的含量为微量,但是并不标示其含量。GB7718第 4.1.4.2条规定:“如果在食品的标签上特别强调一种或多种配料或成分的含量较低或无时,应标示所强调配料或成分在成品中的含量。”据此,即便上述问答中未做明确的微量标注需同时表明含量的规定,依据GB7718的上述规定也应当标注二氧化硫的含量。 (二)非原装进口,标签内容中英文不对应 GB7718第3.8.2条规定:“可以同时使用外文,但应与中文有对应关系(商标、进口食品的制造者和地址、国外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网址除外)。所有外文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商标除外)。” 非原装进口葡萄酒的经营者为彰显进口葡萄酒的域外性,实务中经常存在英文内容无对应的中文或者英文字体大于中文的情况。其中前者的违规情况尤甚。例如有的进口葡萄酒中文标签仅对部分英文内容进行翻译。或者故意将英文内容字体调大,超过中文字体的字号,引起消费者注意。 (三)外文标签内容与加贴中文标签不一致 GB7718问答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对于采用在原进口预包装食品包装外加贴中文标签方式进行标示的情况,加贴中文标签应按照《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的方式标示;原外文标签的图形和符号不应有违反《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内容。” 实务中经常存在加贴中文标签的食品名称、配料名称与外文标签的食品名称、配料名称不一致的情况。例如对外文配料表中的二氧化硫配料在中文标签中不做标注。在食品名称或配料名称上隐藏重要信息,容易引发消费者的欺诈投诉或食品安全法十倍赔偿投诉。 外文标签的图形和符号不符合中国法律规定的情形,侵害其他主体合法权益或其他违法法律规定的情况。例如外文图案存在侵害其他主体商标权或著作权的情况。 (四)原产国国名或地区表述错误 GB7718问答第五十六条第五款规定:“进口预包装食品的原产国国名或地区区名,是指食品成为最终产品的国家或地区名称,包括包装(或灌装)国家或地区名称。进口预包装食品中文标签应当如实准确标示原产国国名或地区区名。” 实务中经常存在食品的包装内容物与食品包装地不再同一国家或地区的情况。此时应当按照上述规定,将食品成为最终产品的国家或地区名称作为标签中应当标注的原产国国名或地区。由于进口葡萄酒的消费者往往对进口葡萄酒的原产国或地区较为重视,如果不能依照法律规定准确注明葡萄酒的原产国或地区,经营者将可能遭受大范围的消费投诉。 (五)有保质期或最佳食用日期即省略生产日期 生产日期是我国食品安全法强制规定的必须标注的食品标签标注项。GB7718问答第五十六条关于进口食品的生产日期标注问题规定:“应根据保质期和最佳食用日期,以加贴、补印等方式如实标示生产日期。” 有的经营者认为,最佳食用日期已经间接可以体现生产日期,因此不再标注生产日期。该做法系严重违反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将给经营者带来较大的行政处罚及消费者索赔法律风险。 二、进口葡萄酒标签特有的强制性规定及常见错误 进口葡萄酒特有的强制性规定指的是基于进口葡萄酒的产品特点,结合相关国家标准及法律规定,对进口葡萄酒标签中必须标注的事项。该类事项在GB7718中并未直接规定。 (一)葡萄酒国家标准中葡萄酒标签的特别要求 葡萄酒标签中标注年份、品种、产地的,应当符合葡萄酒国家标准(GB15037-2006)的3.3、3.4、3.5的规定。具体如下: 1.所标注的年份应当是葡萄采摘的年份,其中年份葡萄酒所占比例不低于酒含量的80%(体积分数); 2.用所标注的葡萄品种酿制的酒,不低于酒含量的75%(体积分数); 3.用所标注的产地普通酿制的酒,所占比例不低于酒含量的80%(体积分数)。 (二)发酵酒标准中对葡萄酒的标签要求 葡萄酒本身属于发酵酒。因而进口葡萄酒的标签还应当遵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发酵酒及其配制酒》(GB 2758-2012)中关于标签的各项规定。对于进口葡萄酒而言,其标签标注中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应以“%vol”为单位标示酒精度;2.应标示“过量饮酒有害健康”,可同时标示其他警示语;3.可免于标示保质期。 上述特别注意的标准项中,容易出现违规标准的点常见于第2项。实务中应当注意:警示语标注应当完全按照标准的规定进行表述,不要任意修改或自行拟定。 三、进口检验检疫合格的文件能否成为免除赔偿责任的依据 民事赔偿索赔基于食品安全法关于涉案食品是否实际存在违反食品安全标准的情况而确定。有的进口葡萄酒经营者以上述合格文件主张在此方面的免责,然而司法实践中往往无法获得法院的支持。实际上进口葡萄酒的经营者可以凭进口检验检疫合格的文件再行政处罚方面主张不应受到相关处罚,但无法免除其民事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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