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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天地|弱势者违法,可否法外留情?

 nongminshui 2017-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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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机关在依法处理社会弱势者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时,一方面,面临“餐桌不安全”的履职能力质疑和巨大社会舆论压力;另一方面,部分群众和舆论对社会弱势群体的同情占据了“道德高地”,使执法机关的正常执法行为受到不应有的阻挠和谴责。

案情回顾

2016年1月,某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按照省局统一部署,配合检测机构对辖区内甲板栗店制售的板栗进行抽检,《检测报告》结论为不合格。执法人员将《检测报告》依法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对检测结论提出异议,也未要求复检。


该局在案件调查终结后,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复议、提起诉讼,也未缴纳罚款,声称“我就是进城混饭吃的农民,要罚款一分钱也没有”。


该局执法人员在向当事人两次送达催缴通知书未果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执行庭在依法强制当事人缴纳一部分罚款后,根据当事人生活困难的实际情况,依法裁定终止执行剩余罚款。


本案是基层执法中的典型案例,面对弱势者违反新修订《食品安全法》的行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是否应该法外留情?当事人的相关罚款最终未能执行到位,是否浪费司法资源?严格执法是否不利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笔者结合实践经验,提出拙见如下。


没有人可以享受法外特权

行政处罚的一个重要原则是“处罚法定”,要求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以明确的法律规定作为依据,同时,也要求行政机作出“免予处罚”的决定必须要以法律为准绳。


《宪法》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就意味着,我国法律对于全体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财产状况等都是统一适用的,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这其中当然也包括弱势群体。


新修订《食品安全法》第四条第一款明确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第二款则明确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


凡是没有“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都应当受到法律制裁,甚至可能被强制剥夺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资格,如吊销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对食品经营者实施限制或者禁止行业准入,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责任的承担与财富多少、社会地位高低无关,没有人可以享受法外特权。


罚款是行政处罚措施而非目的

《行政处罚法》第五条明确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行政处罚具有打击违法行为的功能,而罚款仅是惩戒当事人从事违法行为、实现法律教育功能的一种手段,绝不能成为实施行政处罚的目的。因此,即使罚款没有执行到位,也不能断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功能没有实现。


行政处罚,是要达到惩治违法行为、促进食品生产经营者自觉守法经营的目的,从而使所有社会成员在内心树立对法律尊重、敬畏和服从的信念,形成知法、守法的行为习惯和道德风尚。


本案的处理虽然花费了较多的行政和司法资源,也没有将罚款执行到位,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彻底消除违法行为、坚持执行行政处罚”的态度大大增加了当事人的违法成本,打击了当事人的违法气焰,实现了“惩戒违法行为、实现法律教育功能”的目的,彰显了行政机关“违法必究、执法必严”和“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依法行政理念,树立了法律的绝对权威地位。


更为重要的是,本案的执行过程也是对违法者本人及社会公众普及法律知识和增强法治意识的过程,这本身就是生动的“依法行政”法治教育的课堂,让社会公众感受到依法经营、依法办事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就实现法律教育功能这一意义而言,这是非常必要的。


法治护航创业创新

食品、餐饮服务业在吸收普通劳动者就业方面具有天然优势,因其入行技术要求门槛较低、投入较少,成为群众(尤其是社会弱势群体)创业、就业的重要领域。


新修订《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全过程监管,但并未对生产经营者的财富状况和社会地位做出具体要求和规定,并在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将对食品“三小”的监管权下放到地方,便于各地根据本地经济发展状况制定更具可行性的监管措施。


由此可见,弱势群体只要树立“依法、守法”的意识,做好食品安全风险防范工作,同样可以在食品行业进行创业创新。反之,无论是弱势者还是经济实力雄厚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只要违反新修订《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和要求,都要面临法律的严厉制裁。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一直大力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但这并不代表放松食品安全监管要求,背离社会公众对创建“安全餐桌”的要求和期待。政府鼓励和支持的“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是在法治范畴内的创业创新,一旦逾越法规边界,无论什么人,终将被社会和行业所淘汰。

文/ 来源于中国医药报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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