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劣后级是否有权让渡集合资管计划表决权?

 qhxsina 2017-04-26


一、

事情是这样的

1、资产管理人设立资管计划,享有投票权

2014年9月27日,深圳平安大华汇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平安大华”)发布权益变动报告书,平安大华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增持天目药业股份比例达到5%。《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平安大华参考劣后级委托人晁(cháo)(yù)星的意见,独立作出决策,行使对上市公司的股东权利


2、劣后级晁毓星对外“让渡”表决权

2016年1月7日,长城集团发布权益变动报告书,其通过签署《合作协议》的方式,与晁毓星结成一致行动人,“在决定天目药业经营管理等事项时,晁毓星将根据长城集团下达的指令行使其根据《资产管理合同》所享有的标的股份投票权。”


二、

问题来了——股票投票权归谁

那么问题来了:平安大华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所增持的天目药业的股票,表决权究竟归谁所有?晁毓星是否有权让渡给他人呢?

对此,上交所也表示很困惑,于是积极行使监管职责,主动对各相关方连发两问:标的股权的投票权、处分权属于平安大华还是晁毓星;平安大华是否认可让渡表决权的《合作协议》。关于资管计划所持股份表决权归属问题,各方观点如下:

1、平安大华认为:平安大华代表资产管理计划拥有对标的股权的投票权和处分权。资管计划管理人接到劣后级委托人投票建议后,由具体经办人将投票建议提交公司审核,对于通过审核的投票建议,管理人将通过授权或者自行投票的方式进行投票。对于未通过审核的投票建议,管理人拒绝执行劣后级委托人的投票建议。

2、晁毓星认为:本人作为出资人,天然享有资管计划的处置权。由于股票登记在深圳平安大华汇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名下,因此天目药业每次召开股东大会前,本人都以电子邮件或短信或微信的方式将投票指令发送给平安大华指定联系人,由该公司按照本人的指令直接进行网络投票或向本人出具授权委托书由本人进行现场投票。


三、

最终结果——“让渡”协议解除

2016年3月23日,长城集团和晁毓星分别发布公告称,经协商,双方一致同意提前终止《合作协议》。随之产生了上述投票权让渡失效的结果。

本案中,晁毓星与长城集团不得已最终解除《合作协议》,我们推测,解除原因可能还是在于,晁毓星是否有权处置资管计划所持股票的表决权,存在疑问。从结果来看,晁毓星的让渡行为的效力未能得到平安大华的追认(至于平安大华作为经核准依法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金融机构,其是否可以追认,也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四、

涉及的规则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证券公司代表客户行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所拥有证券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其他机构,遵照执行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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