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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埋”1人致其死亡,无证铲车司机被判刑!

 百战归来 2017-04-27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7)冀0521刑初34号


公诉机关邢台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豆光敏,男,1970年7月8日出生于河北省邢台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住河北省邢台市邢台县。2016年12月6日因涉嫌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被邢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5日被邢台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7年2月9日被本院依法监视居住。


邢台县人民检察院以邢县检公诉刑诉[2017]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豆光敏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邢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玉广、王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豆光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邢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29日晚11时,在邢台县皇寺镇潭村李某4军沙场内,被告人豆光敏在没有驾驶铲车资质的情况下,驾驶铲车往洗沙机料仓里装沙。因未与洗沙机维护员李某5进行沟通,也未对洗沙机进行检查,在装料前未及时发现李某5已在洗沙机料仓内,其直接操作往料仓里装沙,将已在料仓的李某5填埋,造成李某5死亡。经鉴定,李某5系被沙土埋压所致的机械性窒息死亡。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豆光敏违规驾驶铲车,且未遵守本单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豆光敏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希望法庭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29日晚11时,在邢台县皇寺镇潭村李某4军沙场内,被告人豆光敏在没有驾驶铲车资质的情况下,驾驶铲车往洗沙机料仓里装沙。因未与洗沙机维护员李某5进行沟通,也未对洗沙机进行检查,在装料前未及时发现李某5已在洗沙机料仓内,其直接操作往料仓里装沙,将已在料仓的李某5填埋,造成李某5死亡。经鉴定,李某5系被沙土埋压所致的机械性窒息死亡。


另查明,1、被告人豆光敏于2016年12月6日到邢台县公安局投案自首。2、本案民事部分已调解处理,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已得到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均对被告人豆光敏表示谅解,不再追究其刑事、民事等一切法律责任,如果法院对被告人豆光敏从轻判处或判处被告人豆光敏缓刑,被害人近亲属均没有意见。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豆光敏供述,其在李某4军的沙场干活,沙场除了老板李某4军,一共六个人,每班三个人,其和曹某4、李某5一班,曹某4是他们这个班的负责人,负责开票、维修机器。李某5负责维护洗沙机,其负责开铲车铲沙子。其没有铲车驾照,也没有经过驾驶特种车辆的正规培训,其是自学开铲车。沙场没有对工人进行过相关业务及安全方面的培训。


2016年11月29日晚上8点多左右有事外出了,让他们村曹某5帮其铲沙,2016年11月29日晚上大概10点多,其接班后清理了洗沙机前面的一坑水,然后又开铲车装了一卡车沙子,然后发现洗沙机料仓里没料了,其就开着铲车铲了一铲沙子往洗沙机里倒,倒完第一铲沙子后,准备倒第二铲时发现料仓里的沙子没有往下走,其就停下铲车,开始喊李某5(李某5负责维护洗沙机),当时没有人回应,其就到办公室找曹某4(沙场具体管事的)问有没有见李某5,曹某4也说没有见李某5,其和曹某4就来到洗沙机料仓处,曹某4喊了李某5几声,还是没人答应,曹某4就自己到洗沙机料仓北边清理了一块卡住的石头,但是没有清理动,于是其和曹某4一起爬上料仓看里面的情况,一爬上料仓,曹某4就对其说,里面好像是李某5,其用手电照了照,发现沙子面上露出李某5的衣服,其就赶紧跳进料仓里去救人,挖了挖沙子,把李某5的上身从沙子里抱出来了,两条腿还在沙子里埋着弄不出来,曹某4就赶紧去叫人来帮忙救人,当时曹某4喊来李某2、刘某4,其和喊来的人把李某5挖出来,赶紧送往医院了。他们先把李某5送到会宁医院,医生说赶紧送到附属二院,把李某5送到附属二院后,其高血压犯了,其就回到车里休息了,到30日凌晨五点其才知道李某5没有抢救过来。平时只要其从外面看到料仓面上没有沙子,其就开铲车往料仓里装沙子,如果洗沙机料仓里有石头卡住,李某5会先和其打招呼,让其先停下,李某5进料仓里清理卡住的石头,等他清理完后,再和其打招呼,其再开始继续装填。这次不知道是怎么回事,李某5进料仓前没跟其打招呼,也没有其他人告诉其料仓里有人,其就照常开铲车往料仓里装沙,没想到把李某5埋到料仓里闷死了。

2、证人李某3证言,其听李某4军沙场其他工人说,2016年11月29日晚上10点左右,其父亲当时在看筛沙机,发现筛沙机被石头卡住了,于是就去捡石块,没想到铲车司机直接往里倒了一铲沙子,导致其父亲被埋在沙子里,被挖出来后,已经死亡了。


3、证人曹某4证言,2016年11月29日晚上11点多,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其在李某4军沙场办公室上班,铲车司机豆光敏到其办公室找其,说找不到李某5了,其就和豆光敏一起开始找,后来发现李某5的手电和铁锹不见了,其就去洗沙仓找,其上去一看,洗沙仓里好像有个树根,其就让豆光敏去拿,豆光敏拿手电一照才发现,那不是树根,是腿,但是身子都在沙里埋着,看不到。豆光敏就赶紧跳进料仓里挖沙救人,其就叫上刘某4、李某2去救人,其又叫小虎开车去,其再过去的时候,他们已经把李某5弄出来了,就一起把李某5送到会宁医院,会宁医院说他们那医疗条件不行,就把李某5送到了邢台医专附属医院,后来医生说人不行了,已经死了。


4、证人刘某2(刘某4)证言,2016年11月29日晚上11点半左右,李某4军沙场曹某4到石子厂来喊其和五刚,说洗沙仓埋了个人,让他们去帮忙,他们到那时,洗沙场的铲车司机二北(大名不知道)正在洗沙仓里挖人,被沙子埋了的是洗沙场看机器的那个人,当时这个人上身在外面露着,小腿在沙里埋着,他们就一块把这个人从沙子里弄出来,抬到皮卡车上送到会宁医院,后来又送到邢台医专附属二院,医生抢救了会儿,说人死了。


5、证人李某2证言,2016年11月29日晚上11点半左右,其准备去沙场,本村曹某4跟其说老臣(李某5)被沙子埋了,其就赶紧过去了,发现他们村二北(姓豆,不知官名叫啥,开铲车的)正在沙子的仓内挖沙找老臣,其就赶紧上前挖沙找人,并让曹某4再去叫南青山村的老二(也是开铲车的,平时和其一起干活)也过来挖人,他们三个继续挖,将老臣从沙堆拉出了后,赶紧抢救并送往医院。后来医院说不行了通知家属吧。其在李某4军沙场干活,沙场没有组织过相关的岗位业务培训、学习。


6、证人豆尚某证言,李某4军洗沙场分两班,其和刘某3、小宋一个班,豆光敏、曹某4、李某5一个班,豆光敏是铲车司机,李某5负责管理维护洗沙机。2016年12月29日晚上是豆光敏、曹某4、李某5三个人上班,李某5死在沙场,当时不在现场,具体事不清楚。


7、证人曹某2(曹某5)证言,事发当晚,其和二北(豆光敏)晚上7点多换了会儿班,其和李某5配合的挺好的,没出现意外,一直到晚上9点半豆光敏从南青山毛沙场回来,然后其就走了,其走的时候李某5在洗沙机东南角用一根棍子在捅石头,其还冲他喊了一声“走了啊”,他回了句“走吧”。后来听说李某5去捡料仓里的石头的时候,被二北开铲车用沙子埋里面了。


8、2016年11月30日皇寺镇潭村白马河洗沙场责任事故案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附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平面示意图及现场照片)。证实本案中发生事故的现场情况,经现场勘查,未发现明显的痕迹物证。


9、邢台县公安局法医尸体检验鉴定书、邢台医专第二附属医院急诊科首诊病历、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证实被害人李某5于2016年11月30日死亡,死亡原因符合被沙土埋压所致的机械性窒息死亡。


10、死亡赔偿协议、收到条、谅解书、邢台县公安局皇寺派出所及潭村村委会出具的证明、本院询问笔录及办案说明。证实本案民事部分已调解处理,李某4军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被害人近亲属均已对被告人豆光敏表示谅解,不再追究其刑事、民事等一切法律责任,如果法院对被告人豆光敏从轻判处或判处被告人豆光敏缓刑,被害人近亲属均没有意见。


11、到案说明。证实被告人豆光敏于2016年12月6日到邢台县公安局主动投案自首,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12、在逃证明。证实邢台县公安局治安行动队在办理皇寺镇潭村李某4军洗沙场事故一案中,犯罪嫌疑人李某4军在逃。


另有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对本案事实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豆光敏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造成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豆光敏具有自首情节,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且本案民事部分已调解处理,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已得到赔偿,被告人豆光敏已征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对被告人豆光敏予以从轻处罚。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综合上述各量刑情节,对被告人予以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豆光敏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郝春祥

审 判 员  许文思

人民陪审员  张献平

二〇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徐立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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