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35号,实际利润额=本年度利润总额-以前未弥补亏损-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 “利润总额”本期金额填9万元,第一季度为31万元上期已申报,故累计金额不需填列,表格自动填列为40万元。以前年度无亏损则本期按9万元申报计算所得税; 若以前年度有亏损50万元,则第一季度申报时应弥补以前年度亏损50万,应填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栏50万元,第一季度应按-19万元申报无需缴纳季度所得税,第二季度继续弥补,本期实际利润额为-10万元,无需交纳所得税; 若以前年度有亏损20万元,则第一季度申报时应弥补以前年度亏损20万,应填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栏20万元,第一季度应按11万元申报季度所得税,本期实际利润额为9万元,按9万元计算交纳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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