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为石老师观点,转自《山东打非交流 》, 感谢同仁辛苦整理。
“火疗”是否属于诊疗行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火疗,是否属于非法行医?石滨老师分析了以下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可视为诊疗行为。理由如下: 火疗是传统中医火灸疗法的简称;又称,灸疗、灸法,火灸疗法是我国独特的针灸医学的重要组成部分,灸疗与针刺疗法并称为针疗。火疗虽未明文确定为属医疗(美容)行为,但由于其:1. 以疾病诊断和治疗为目的,在中医理论指导下使用药物、技术、(医疗)器械及手术等方法;2. 该方法具有创伤性、侵入性或者高危险性的技术方法。所以可视为诊疗行为。 第二种观点:不视为诊疗行为。杭州卫计委批复可借鉴: 《关于“火疗”是否属于非法行医请示的批复》杭卫计发〔2014〕41号 桐庐县卫生局: 你局《关于“火疗”是否属于非法行医的请示》(桐卫〔2014〕4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八条及《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关于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中有关中医监督问题的批复》(国中医药办法监发〔2014〕9号)的规定,(中医)诊疗活动是指通过各种检查,使用药物、器械及手术等方法,对疾病作出判断和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改善功能、延长生命、帮助患者恢复健康的活动。 二、国中医药办法监发〔2014〕9号文列举了非医疗机构及其人员在经营活动中不得使用的医疗技术方法,其中没有“火疗”字样;非医疗机构及其人员单纯使用“火疗”方法从事经营活动,但不是以诊断或治疗疾病为目的的,不宜认定为诊疗活动,不属于非法行医行为。 三、在医疗监督工作中,对因虚假宣传、欺诈、人身损害等涉医(中医)行为侵害群众利益,但不属于卫生行政机关管辖的,应当告知消费者维护权益途径,并按照有关规定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此复。 杭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4年9月15日 小编认为:以上两种观点,有一个共同点:开展火疗,如果以诊断或治疗疾病为目的,或宣称疾病治疗效果的,应当视为诊疗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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