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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城法院:劳动者维权不能“任性” 无争议后又反悔难获支持

 江中鸟6933 2017-04-28

女员工怀孕期间单位是否一定无权解雇?不满单位岗位调整就可以旷工表示不满?伪造学历入职,公司能否据此解聘?在2017年4月27日北京西城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劳动者败诉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上,西城法院劳动争议专业审判庭民七庭的法官对这些问题一一给出了答案。

“我国现行劳动法体系对劳动者做出了倾斜性保护,在各种劳动争议案件中,单位败诉的占大多数。然而在审判实践中,仍不乏有劳动者败诉的案件发生。劳动者败诉的原因主要是没有合法合理行使权利和维护权益,即‘任性维权’无法得到法律的支持。”西城法院民七庭负责人王辉法官如是说。

女职工孕期遭解雇 单位未必需赔偿

2002年11月6日,崔女士入职某公司,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5年6月,崔女士怀孕,自2015年6月26日起,崔女士在未履行请假手续的情况下一直休假,未到岗出勤。2015年8月31日,公司向崔女士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解除理由为崔女士连续旷工两个月,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崔女士认可自己未履行请假手续,并解释说是因为怀孕情绪不稳定。

因此,崔女士认为公司在自己孕期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

王辉法官介绍道,对女职工的特殊保护是劳动法律体系的一种基本制度,但这并不意味着“三期”(怀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可以无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由于双方均认可崔女士自2015年6月26日起未向公司履行请假手续且未提供劳动,崔女士连续旷工的行为,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司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

故法院最终判决认定公司系合法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崔女士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实践中,经常有女职工存在认识误区,认为只要怀孕了,用人单位便不可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其实不然。”据王辉法官介绍,虽然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对“三期”女职工无过失性辞退和经济性裁员,但法律同时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换言之,即使劳动者怀孕,如果其行为符合某些法定情形,用人单位同样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不满单位强行调岗 自行旷工难获赔偿

2013年3月1日,陈先生入职某公司。2015年12月初,因陈先生原岗位撤销,公司与其商讨调岗事宜,但未取得一致。2015年12月22日,陈先生与公司总经理就调岗问题进行谈话,因语言激烈、情绪激动,经理言谈中涉及“滚出去”,故陈先生认为经理要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自次日起未再提供劳动。2015年12月31日,公司向陈先生邮寄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理由为旷工。陈先生认为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关系,故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双方就陈先生调岗事宜有过协商,但因其不同意调岗而未果。陈先生在与经理的谈话过程中涉及调岗事宜,但无法显示经理有辞退陈某的意思表示,陈先生因不服从调岗而据此认为双方劳动关系于当日解除,进而不再提供劳动的行为构成旷工,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司以此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

“需要劳动者注意的是,如果对工作岗位的调整有异议,可以通过合理合法的途径主张权利。但此期间,劳动者仍系用人单位的员工,仍需要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王辉法官提醒道。

伪造学历入职 单位随时解聘

某公司招聘职员要求学历为大学本科以上,2012年10月,小王应聘绘图员一职并提供某大学本科毕业的学历证书。2012年11月,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约定“员工保证所提供的个人资料真实有效,如提供虚假材料视为欺诈,本合同无效,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追究员工的赔偿责任”。然而,在劳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公司发现小王工作能力未能达到标准。2014年3月,公司经查询,得知小王学历证书系伪造。此后,公司以小王伪造学历、劳动合同无效为由与小王解除劳动合同。小王不服,起诉要求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小王在入职时提交了虚假的毕业证书,使公司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与其建立了劳动关系,小王的行为构成欺诈,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公司可以合同无效为由与小王解除劳动合同,故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小王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讼请求。

针对本案,王辉法官谈到,劳动者如果采取欺诈的手段,以虚假学历入职,事实上侵犯了用人单位的知情权,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用人单位可以劳动者存在欺诈为由主张合同无效,并就此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可就劳动者造成的损失要求赔偿。

除此之外,王辉法官还介绍了签订“再无争议”条款后反悔难获支持、员工因重大过失被诈骗仍需赔偿单位损失、特殊行业特殊约定效力区别一般情形等典型案例,并在最后发出法官提示,建议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应秉持诚实信用原则,并依法理性维权,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劳动者可以通过各级调解组织,协商进行解决,也可以向劳动部门反映投诉,还可以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进行立案处理。双方对仲裁机构的裁决不满意的,可到法院进行起诉。“总之,劳动者要以诚为本,并以恰当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才能有效避免败诉风险。”王辉法官如是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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