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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鉴证报告严重不负责任,税务干部与税务师遭公诉

 刘刘4615 2017-04-28


2017-04-28 08:24阅读:598
闫春红涉嫌玩忽职守、漯河金阳税务师事务所、蔡国甫、侯欢喜涉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发布时间:2017-04-25

2011年11月,漯河市郾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郾城农信社”)通过拍卖处置其位于漯河市郾城区海河路北侧郾城区委旁(原方正宾馆)的资产,其中的房地产部分被河南鼎原新天地置业有限公司购得。郾城农信社需要为该公司办理过户,因房产过户需要完成纳税。
2013年5月,郾城农信社财务人员寇彩玲到漯河市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缴纳税款,因对该笔业务如何纳税不清楚,后财务人员寇彩玲及其财务部经理潘书华找到办税服务厅主任程美森咨询,程美森告知寇、潘二人,如果无法确定纳税申报数额可以找中介机构鉴证。
于是,寇、潘二人找到担任漯河金阳税务师事务所负责人的被告人蔡国甫,请其帮忙做税务鉴证。蔡国甫接受郾城农信社的委托后,将该笔业务交给了被告人侯欢喜。侯欢喜接受蔡国甫的安排后,在出具鉴证报告的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计算错误,出具的企业纳税鉴证报告上土地增值税仅显示339478.42元,而实际应缴土地增值税款为1830900.98元,造成国家税款流失1491422.56元。
郾城农信社拿到该份鉴证报告后,提供给被告人闫春红,闫春红在漯河市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办理该笔业务其间,违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若干意见》、《税收征管业务规程》等规定,未审核发现郾城农信社提交的纳税材料不齐全、表内表间逻辑关系不正确等问题,依照被告单位漯河金阳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鉴证报告上提供的错误数据进行了税款征收,导致少征土地增值税1491422.56元,给国家造成了重大损失。2016年11月11日,郾城农信社补缴了1491422.56元税款。
2016年12月21日已对该案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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