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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布斯、洛克、卢梭社会契约论之比较分析

 wheatfa 2017-04-29


版权说


序言:社会契约说是17世纪和18世纪最有名的政治理论,是对国家神权说的直接否定。社会契约说是针对“君权神授说”提出来的,它主张“从理性和经验中而不是从神学中引申出国家的自然规律”。

社会契约说假定国家之前是人类的无政府的自然状态,所有生活在自然状态下的人,都占有因自然法而产生的自然权利。因人们滥用自然权利,而使人们的生命及财产得不到保障。为了摆脱这种自然状态,人们慢慢地经过明示或暗示的同意,订立一种契约以建立足以保障自然权利的国家和政府,这样,人类由自然状态进入社会状态。

由社会契约理论导致的主权在民论,为法国资产阶级革命、美国独立战争提供了有力的思想武器。社会契约说深入到达美国的第一批殖民者的人心,在清教徒中,将契约当做“国家”的成立基础在新英格兰、康涅狄格、罗德岛等地是普遍实行的。著名的“五月花盟约”宣告,签名者“谨在上帝和彼此面前,庄严签订本盟约,结成国家,以便更好地建立秩序,维护和平,为促进上述目的而努力”。

虽然社会契约理论并不一定符合人类政治社会起源与发展的客观事实,但是现代国家理论就是在社会契约理论指导下最终确立的,可以说通过一个假想的“自然状态”,社会契约理论塑造了现代世界。

其最主要的代表人物是霍布斯、洛克和卢梭,三位哲学家的社会契约理论区别很大。要比较异同点的话,就必定要涉及其理论的具体内容,而这方面的知识可能是一些读者所不甚熟悉的。答主担心直接进入主题作分点比较的话,会容易让人有种雨里雾里的感觉。因而,答主会首先分别简要重构霍布斯、洛克、卢梭的社会契约理论,并在重构的过程中具体比较三种理论在细节上的异同;之后再把三位哲学家打包在一起,和其他一些政治哲学家的理论作一些更为宏观的比较。在行文时,答主会尽力让自己文字做到对没有相关专业知识的读者也能友好,如果有难懂的部分,请直接留言就好。


一、霍布斯的社会契约理

1. 自然状态是战争状态

在社会和政治哲学里有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我们应该如何生活在一起?

这个问题有一个大前提,即我们已经生活在了一起——我们生活在国家中,生活在社会里;受法律的约束,受政府的管理。那么,为什么我们要生活在一起?其次,现实生活中存在着各种各样的政治、社会问题,我们应该如何才能活得好?

自然状态也许可以看作为一种逆向思维。既然我们想要知道生活在国家中意味着什么,那我们不妨从设想一种没有国家的生活开始我们的思考。这种国家建立之前的状态,通常称为自然状态(State of Nature。那么,在自然状态下人是什么样的呢?

霍布斯认为,在自然状态下人是平等的(《利维坦》13.1)。这种平等表现在两个方面。首先,每个人都有可能被杀——虽然有的人可能天生打架是要厉害一些,但如果我们把人类当做一个整体看待,这种区别就不是那么显著了;就算你打架再厉害,也很难保证没人能治得了你,实在不行别人还可以群殴你(13.1)。其次,每个人都对自己的智力感到满意(13.2)。简单地说就是,我们每个人都觉得就自己最聪明了,而至少剩下大部分人都没自己聪明吧(13.2)。(不妨思考一下:霍布斯的这种平等和我们通常认知中的平等有何异同?)

对于霍布斯来说,自由就是不受外部权力的制约(14.2)。在自然状态下,不存在国家,也就不存在统一的、强制的国家权力,所以每个人都也都是自由的。这意味着,自然状态下的每个人都能够完全不受外部力量限制,完全遵从自己的理智和判断,能够为了保全自己而自由地运用自己的力量、做任何自己觉得适当的事情(14.1&4)。易言之,每一个人对每一件事物都享有一种自然权利(jus naturale,树上的果子是我的,天上的鸟儿是我的,甚至就连别人的身体也是我的(14.4)。

这种自然权利可能带来纷争。假设有小张和小陈两个人,他俩都想吃一个果子,而如前文所述他们都对这个果子享有自然权利,那怎么办呢?一个好果子不能侍奉两个主人呀。那就只好打一架了呗。关键是,这一打,赢家当然就不会只甘于赢一个果子了,他还会想要输家也变成自己的战利品——征服他或者直接杀掉他(13.3)。

这样人与人之间的信任就岌岌可危了(13.3-4)。所有人都可能威胁自己的生命,所有人都是自己潜在的敌人,必须得随时提防着。万一哪天有个家伙来抢我的果子把我杀了可怎么办。在这种情况下,最合理的策略可能就只能是先发制人了——如果我能在其他人征服我之前就先把其他人都征服了,那不就万事大吉了(13.4)。

于是,由于人们互相不信任,容易起争执,起了争执还无法让人信服的权威来裁决(不存在国家),自然状态下很容易出事。

霍布斯认为,竞争、猜疑和荣誉是人的天性(13.6),如果没有一种统一的权力让大家都乖乖听话的话,人就只可能互相开战,而且这种开战是每个人跟每个人开战(13.8)。所以,霍布斯的自然状态其实是一种战争状态(State of War13.8)。

这里有必要对霍布斯对战争的理解做一点补充诠释。我们一般认知中的战争,粗略地说基本是一伙有组织的人跟另一伙有组织的人互相火拼;但这不是霍布斯的战争。自然状态下的战争不是美国打ISIS,而是老王打老李、小黄打大黄;不是团队竞技,而是个人竞技。其次,这种战争并不是说每时每刻大家都在不停地互殴,战争状态就像它的名字一样更多的是一种状态13.8)。这可能有些类似于冷战,更多的是一种剑拔弩张的状态,但并不是从头到尾都在正面硬刚。再次,霍布斯同意他所言的这种战争状态很可能从没有在这个世界上出现过,但是他同时又认为像美洲这些地方的人就是生活在自然状态中(13.11)。最后,霍布斯认为在战争状态中,无所谓对错,也无所谓正义与非正义;没有统一的权力便没有法律,没有法律也就没有非正义'13.13)。

霍布斯对自然状态(战争状态)下人类的生活有一段十分出名的描写:

在这种状况下,产业是无法存在的,因为其成果不稳定。这样一来,举凡土地的栽培、航海、外洋进口商品的运用、舒适的建筑、移动与卸除须费巨大力量的物体的工具、地貌的知识、时间的记载、文艺、文学、社会等等都将不存在。最糟糕的是人们将不断处于暴力死亡的恐惧和危险中,人的生活将孤独、贫困、卑污、残忍而短寿。(13.9,黎思复、黎延弼译本)


所幸,虽然这种生活槽糕透顶,但霍布斯同时也暗示,这种情况并非完全是绝望的,人们还是有可能逃脱自然状态的(13.4)。

2. 自然法与国家的诞生

霍布斯认为,人毕竟还是害怕死于非命,我们毕竟还是想要保全自己;其次,我们还是想要通过自己的努力过上更舒适的生活(13.14&17.1)。因此,在理性的指引下,人类可以发现一些和平条款。这些和平条款使逃离自然状态成为了可能,霍布斯称之为自然法(Laws of Nature 

霍布斯主张,出于理性,人们会同意这条法则:

每一个人只要有获得和平的希望时,就应当力求和平;在不能得到和平时,他就可以寻求并利用战争的一切有利条件和助力。(14.4,黎思复、黎延弼译本,取消了原文中的强调部分)


这条法则的意思是:在其他人无意寻求和平的时候,我们有权动用一切可能的手段来保全自我;但当其他人有意寻求和平的时候,我们也应该积极寻求和平(14.4)。

寻求和信守和平,霍布斯将其称为第一自然法,抑或自然的基本法(Fundamental Law of Nature14.4)。有了这条自然法,人们终于有可能逃离自然状态而建立国家了(14.5)。

具体要怎么做呢?霍爷放了个大招:

当一群人确实达成协议,并且每一个人都与每一个其他人订立信约,不论大多数人把代表全体的人格的权利授予任何个人或一群人组成的集体(即使之成为其代表者)时,赞成和反对的人每一个人都将以同一方式对这人或这一集体为了在自己之间过和平生活并防御外人的目的所作为的一切行为和裁断授权,就象是自己的行为和裁断一样。这时国家就称按约建立了。(18.1,黎思复、黎延弼译本,取消了原文中的强调部分)


这里面信息量大到可能需要另写论文才能说清,所以答主也就只能尽可能简要地解释一下这个过程。

首先,各部门注意一下,大家要开会了。经过讨论,大家决定建国。(18.1

于是,大家两两签订契约。这是霍布斯理论非常独特的一点。比如有小明、小红、小亮三个人,那么不是三个人一起签契约,而是小明和小红签,小明和小亮签,小红和小亮签,这样子一共签三份契约。(18.1

签订契约的大家选定一个主权者(Sovereign来执行契约,也即把大家所有的权利和力量转让给此主权者(主权者可以是一个人,也可以是一群人)。这样,主权者就成为了一个代表所有人的共同人格,所有人都必须服从这个共同人格的判断和意志,都必须承认这个共同人格的一切行为(17.13)。霍布斯说,这便是国家的诞生,也是利维坦(Leviathan的诞生,更是活的上帝的诞生(17.13)。

需要指出的,但是由于主权者的任务是强制将契约付诸实施,所以主权者并不是社会契约的参加者之一,更直接地说就是主权者不用在社会契约上签字。其次,这个主权者是由多数决定的——这个地方霍布斯的语言有一点含糊,他指的可能是相对多数也可能是绝对多数。(18.1)再次,这个主权者虽然是代表,但并不是像现代民主制国家的代表那样,只代表自己选区的选民,而是代表所有人,包括那些当初不同意让这个人或这群人当主权者的人。在后文中,霍布斯写道:由于多数人以彼此同意的意见宣布了一个主权者,原先持异议的人这时便必需同意其余人的意见;也就是说,他必须心甘情愿地声明承认这个主权者所作的一切行为,否则其他的人就有正当的理由杀掉他18.5,译文来源同上)。

最后,有关这个被建立的国家。

首先,这个国家的目标是很微小的。在之前的引文中,霍布斯提到建立国家的目的就是在自己之间过和平生活并防御外人18.1)。人们想要的不过是,不要过像战争状态里那样糟糕的生活,只要能保全自己,过上勉强还算可以的生活(或许连小康都算不上),就足够了。(如果不好理解,不妨比较一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 vs. 共产主义远大理想)

其次,这个国家的权力是绝对的。霍布斯承认,虽然主权者也可能作出不公正的事情,但由于主权者的所有行为和裁断都是由人们授权的,所以这并不是不义的行为;而且,其实一个人甚至并不能说主权者的行为对他构成了侵害,既然这种行为本身就是他授权的,他总不可能自己侵害了自己吧(18.6)。于是,人们不可以用任何手段惩罚主权者,更别说推翻主权者了(18.7)。


二、洛克的社会契约理

1. 洛克的自然状态

对霍布斯来说,自然状态下的生活是一种糟糕透顶的生活,因而为了逃离自然状态、过上稍微好那么一点的生活,人们甚至宁愿接受绝对主义的国家。

洛克的自然状态则大大大为不同。

洛克认为,自然状态是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State of Perfect Freedom,意思是,人们能够在自然法的范围内,按照他们认为合适的办法,决定他们的行动和处理他们的财产和人身,而毋需得到任何人的许可或听命于任何人的意志(《政府论·下篇》2.4,叶启芳、瞿菊农译本)。

请特别留意一下答主加粗的那几个字,这是洛克理论与霍布斯理论十分显著的不同点:在洛克的自然状态中,人们的生活是要受到自然法的约束的(2.4)。换句话说,虽然自然状态先于政治的(不存在国家,即政治制度),但自然状态不是先于道德的(存在自然法,即道德制度)(2.4-6; Friend 2016)。

因而由于自然法的存在,洛克的自然状态尽管是一种自由状态,但绝不是放任自由状态(State of Licence2.6)。洛克这样说:

在这状态中,虽然人具有处理他的人身或时产的无限自由,但是他并没有毁灭自身或他所占有的任何生物的自由,……自然状态有一种为人人所应遵守的自然法对它起着支配作用;而理性,也就是自然法,教导着有意遵从理性的全人类:人们既然都是平等和独立的,任何人就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或财产。2.6,叶启芳、瞿菊农译本,强调样式为答主所加)


于是,与霍布斯极为不同的是,由于存在维护和平和保全全人类的自然法,洛克的自然状态可以说是相当和平的(2.6-7)。之前我们提到,对于霍布斯来说,自然状态和战争状态就是同一种状态;洛克不同意,他认为自然状态和战争状态不是一种而是两种状态,并且自然状态下和平才是常态(3.19)。洛克甚至这样写道,这就是自然状态和战争状态的明显区别,尽管有些人把它们混为一谈:它们之间的区别,正像和平、善意、互助和安全的状态和敌对、恶意、暴力和互相残杀的状态之间的区别那样迥不相同(噫怎么有种奇怪的味道23333)(3.19,译文来自商务印书馆汉译世界学术名著丛书,改动了译文的标点,强调样式为答主所加)。

当然,这并不等同于,在自然状态下人们不能进入战争状态(3.17),这是接下来答主要详细阐述的问题。

我们留意到刚刚那段引用中一个很特别的表述:人们既然都是平等和独立的,任何人就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或财产

在前文中我们提到,霍布斯认为任何人对任何事物都享有自然权利,甚至包括其他人的身体(《利维坦》14.4)。如果我们一定要说霍布斯的自然权利是一种财产权的话,那么它也更类似一种公共的财产权,而不是私有的财产权。与霍布斯不同,洛克指出,我们每个人对自己的身体都享有排他性的财产权,同时我们对自己身体所从事的工作与劳动亦享有财产权(《政府论·下篇》5.26);洛克还进一步认为,即使自然状态中没有政治和法律制度,更一般意义上的私有财产权也依然可以存在(5.27)。当然,我们一定得问,这要如何做到呢?洛克会回答说,当一个人把自己的劳动掺进一样东西中时,他(她)就享有了对它的私有财产权(5.27)。

这里以答主为例具体展示一下洛克有关私有财产权的观点。

假设答主想拥有一块无主的土地。(当然,如果答主径直走到那块地上就大声宣告说,这块地是答主的了,洛克大概会气得跳起来。)

洛克会说,首先,这位答主如果你想取得这块土地的财产权,你必须保证会通过自己的劳动来利用(比如耕种)这块土地(5.27)。这就好像在知乎上答题一样,你不可以占个坑就不管了,必须要好好劳动好好耕耘,不能任其荒芜。

其次,答主必须保证在开垦这块土地以后,剩下的土地比尚未取得土地的人所能利用的还要多5.33)。比如说,答主不能主张全世界每一块土地都是自己的,而必须让其他所有人都有足够可以利用的土地。

再次,答主必须保证这些剩下的土地和答主开垦的这块一样好(5.33)。比如说,答主不能把九大商品粮生产基地全部据为己有,而让其他人去开垦茫茫戈壁。

最后,答主必须保证在消费完这块土地生产的产品前,它们不会腐坏(5.31)。比如说,答主不能开垦整个成都平原,以至生产的粮食太多答主从早吃到晚都吃不完,最后都腐坏了。

从答主的例子里我们看到,在洛克的理论里,政治制度、国家权力等与私有财产权的来源关系不大,因而私有财产权可以安然地存在于先于政治的自然状态中。(这种自然状态下的财产权在洛克的社会契约理论中十分关键。)

现在我们不妨考虑这一种情况:如果有人故意违背自然法,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或财产的话要怎么办?例如,小阳偷了小白的财产,小白应该怎么办呢?要知道,自然状态下没有统一的、强制性的国家权力,也就没有警察、军队、法院、城管(误)等等。这意味着,小阳和小白的纠纷没有办法得到权威者的裁决(3.19&21)。

在自然状态中,没有权威者来裁决纠纷于是就只能将诉纠纷于战争(当然还可以诉诸上天,只是卵用)(3.19)。回到小阳和小白的纠纷,洛克就会说,小阳其实已经把自己置于了战争状态中,小白因而也有权发动战争来自卫,且小白有权合法地把小阳杀掉(3.17-19)。只是,要是打不过,似乎就完蛋了?

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自然状态存在的一些缺陷:

第一,在自然状态中,缺少一种确定的、规定了的、众所周知的法律9.124)。如小阳那样,自然法有可能被违背(也可能自然法不被一些人所理解),因而自然法的约束力可能并不够强。

第二,在自然状态下没有权威且公正的人来裁决纠纷(9.125)。

第三,在自然状态下没有权威来执行自然法(9.126)。如小白那样,执行惩罚的人有可能反而打不过违背自然法的人,自然法如果无法执行那就只能是个笑话了。

于是,我们终于进入社会契约故事里那个最为熟悉的情节了——这些缺陷使得人们选择了离开自然状态、建立政府。

2. 政府的起源和目的

洛克主张,人们建立政府的目的是保障自己的生命、自由和财富9.123),过上舒适、安全和和平的生活8.95)。但同时,由于人生来自由、平等且独立,而建立政府就意味着要受制于政治权力,所以政府的建立必须得到得到本人同意(8.95)。

具体来说,从自然状态进入到政治社会,人们部分放弃了在自然状态中享有的那种完备无缺的自由,即那种在自然法许可的范围内,为了保护自己和他人,可以做他认为合适的任何事情的自由;此外,人们还完全放弃了个人对违反自然法者的处罚权,如小白和小阳例子中小白有权合法地把小阳杀掉9.128)。

相应地,人们同意由立法机构来制定那种自然状态下不存在的确定的、规定了的、众所周知的法律,并将自己的自由置于法律的管辖之下;人们同意由自然状态中不存在的权威且公正的法官来对违法行为作出裁定;人们同意由自然状态下不存在的政治权力来执行法律,所以小白也就无权自己把小阳杀掉了(9.131)。(这里分别对应前文指出的自然状态的三种缺陷)

洛克总结道:这一切都没有别的目的,只是为了人民的和平、安全和公众福利9.131)。

这里我们需要特别留意洛氏自然状态和霍氏自然状态的一个区别,答主草绘了一幅图以形象说明:

 

(仅作示意用途,请不要细究/坏的含义,各坐标的位置,等等;也请不要引申)


我们之前说过,于霍布斯而言,自然状态糟糕透顶,所以人们宁可接受一个绝对主义的国家也要逃离自然状态;但是对洛克来说却不是这样的,洛克眼中的自然状态远没有霍布斯那么糟,所以完全有可能出现建立了某一种形式的政府以后,生活反而比自然状态糟糕了的情况(Friend 2016)。以答主这幅图为例,在洛克自然状态下的人看来,甲形式的政府或国家比自然状态糟,所以不值得追求;但是,在霍布斯自然状态下的人看来,甲形式的政府或国家比自然状态好,所以值得追求。

于是,从某种意义上说,比起霍布斯理论中的人们,洛克理论中的人们额外有一条退路:在政府暴政时(或者说面对政府对生命、自由和财富的侵犯时),他们可以选择解除社会契约、退回到自然状态以保全自己,然后再寻求建立一个更好的政府(19.222)。这也就是洛克所说的:

人们参加社会的理由在于保护他们的财产(答主注:这里的财产泛指我们之前提到的生命、自由和财富9.123);他们选择一个立法机关并授以权力的目的,是希望由此可以制定法律、树立准则,以保卫社会一切成员的财产,限制社会各部分和各成员的权力并调节他们之间的统辖权。……所以当立法者们图谋夺取和破坏人民的财产或贬低他们的地位使其处于专断权力下的奴役状态时,立法者们就使自己与人民处于战争状态,人民因此就无需再予服从……人民享有恢复他们原来的自由的权利,并通过建立他们认为合适的新立法机关以谋求他们的安全和保障,而这些正是他们所以加入社会的目的。(19.222,叶启芳、瞿菊农译本)



三、卢梭的社会契约理

(注:在这篇回答中,答主将关注《社会契约论》中的规范性社会契约理论。)

1. 权力的合法性来源、社会契约和公意

卢梭认为,人们只对合法的权力才有服从的义务(《社会契约论》1.3.4)。那么,什么样的权力才是合法的呢?有的人也许会说,当然是枪杆子说了算呀。这个观点,卢梭恐怕不能认同。他指出,强权只不过是一种物理力量,向强权屈服也不过是一种妥协罢了,绝不能称之为义务(1.3.1)。强权并不是公理,只有约定才可以成为人间一切合法权威的基础1.4.1)。(留意这里卢梭如何反对霍布斯所支持的绝对主义国家)

要怎么样才能达成约定呢?我们之前提到,霍布斯的主权者是由多数决定的。但卢梭强调,这可能是有问题的(1.5.3)。在霍布斯那里,存在一个预设前提——少数服从多数——可这个前提不是不证自明的:至少必须所有人一致同意采用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方式,才能实行多数表决(1.5.3)。易言之,如果自然状态下的人们想要通过多数决通过一份社会契约,他们必须首先一致同意多数决的规则,再遵循多数决的规则表决这份社会契约。但是,卢梭坚信,社会契约不能够仅由多数通过,而必须要经所有人一致同意(4.2.5),这里他有一段名言:

唯有一种法律,就其本性而言,必须要有全体一致的同意;那就是社会公约。因为政治的结合乃是全世界上最自愿的行为;每一个人既然生来是自由的,并且是自己的主人,所以任何别人在任何可能的借口之下,都不能不得他本人的认可就奴役他。断言奴隶的儿子生来就是奴隶,那就等于断言他生来就不是人。(4.2.5,何兆武译本,强调样式为答主所加,我们会在后文再说到这句话)


这份契约的内容是什么呢?卢梭认为,其主旨是:

我们每个人都以其自身及其全部的力量共同置于公意的最高指导之下,并且我们在共同体中接纳每一个成员作为全体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1.6.9,何兆武译本)


简要地说,通过这份社会契约,人们同意组成一个共同体,并将每个人在自然状态下的一切权利(留意这里与洛克理论的区别)都转让给这个共同体(1.6.9)。就像每一个都有自己的意志一样,这个共同体也有自己的意志,卢梭称这种公共意志为公意(The General Will1.6.10);又像每个人的意志都为了自己的福祉服务一样,公意也是为了公共福祉(The Common Good)服务的(2.1.1)。

有了霍布斯的铺垫,这段话看起来像是比较熟悉的语言,但其实水相当之深。这里有必要详细诠释一下公意这个概念。

首先,公意不是每个人个别意志的总和(Sum of Particular Wills),后者卢梭称为众意(Will of All);其次,公意也不仅仅包括共同利益(Common Interests);最后,公意甚至也不是多数意志(Majority Will)(2.3.2)。那么什么才是公意呢?卢梭说,公意就是除去个别意志间正负相抵消的部分外剩下的差值的总和2.3.2)。

这种时候就需要一个例子来救场了:

假如有小黄、小白、大黄、大白四个人。

· 小黄反对建有轨电车线、支持 LGBTQ 平权、反对脱离欧盟;

· 小白支持建机场、反对建有轨电车线、支持 LGBTQ 平权、反对脱离欧盟;

· 大黄反对建有轨电车线、支持 LGBTQ 平权、支持脱离欧盟;

· 大白支持建有轨电车线、支持 LGBTQ 平权、支持脱离欧盟。


记票:

· 建有轨电车线:一人赞成,三人反对;

· LGBTQ 平权:四人赞成;

· 脱离欧盟:两人赞成,两人反对;

· 建机场:一人赞成。


在本例中:

· 个别意志是:小黄的意志、小白的意志、大黄的意志、大白的意志;

· 众意是:反对建有轨电车线、支持 LGBTQ 平权、反对脱离欧盟、支持建机场、反对建有轨电车线、支持 LGBTQ 平权、反对脱离欧盟、反对建有轨电车线、支持 LGBTQ 平权、支持脱离欧盟、支持建有轨电车线、支持 LGBTQ 平权、支持脱离欧盟(直接把四个人的意志加在一起,但不进行抵消);

· 共同利益是:支持 LGBTQ 平权(四个人都赞成);

· 多数意志是:支持 LGBTQ 平权(多数人赞成),反对建有轨电车线(多数人反对);

· 公意是:支持 LGBTQ 平权(抵消后四人赞成)、支持建机场(抵消后一人赞成)、反对建有轨电车(抵消后两人反对)。


这里请特别留意一下公意与多数意志和共同利益所包含范围的区别(答主用粗体标出了)。另外也可参考答主制作的这张表格:


这个例子还存在一个十分重要的推论需要我们留意:由于公意并不是每个人个别意志的总和,出于我们的个别福祉,我们的个别意志是有可能与出于公共福祉的公意相违背的——例子比如大白支持建有轨电车线而公意反对(1.7.7)。这样的话,如果大白执意违抗公意,管你有条件没条件反正他就是要强行建有轨电车线,其他人能拿大白怎么样呢?或者不妨说,如果这样的话,那么由大小黄大小白组成的这个共同体,意义又何在呢?因此,卢梭强调,社会契约除之前所提到的那一条外,还包含着如下的规定:

任何人拒不服从公意的,全体就要迫使他服从公意。(1.7.8,何兆武译本)


2. 社会状态

随着公意的形成,人们就由自然状态进入了社会状态(1.6.6&10)。卢梭相信,这会带来这样的变化:

首先,天然自由将转换为社会自由和道德自由。天然自由即个人能力所能达到的自由,而社会和道德自由是指被社会和道德限制的自由(1.8.2-3)。卢梭的名言人生而自由,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Man was born free, and he is everywhere in chains便与此直接相关(1.1.1)。在自然状态下人生而自由(享有天然自由),但在社会状态下,由于社会和道德的限制人们会失去这种天然自由,因而无往不在枷锁之中。可是人终究应该是自由的,所以好的社会应该能够通过社会和道德自由来重现天然自由,即在不回退到自然状态的前提下实现如自然状态下那般自由。


联系上几段中提到的社会契约第二条,任何人拒不服从公意的,全体就要迫使他服从公意,由于服从公意是为了实现人的自由,因此强迫一个人服从公意,也就是要强迫他自由(Be Forced to Be Free1.7.8)。这是一处为许多人所津津乐道的悖论”——我们如何能强迫别人去做违背其意愿的事,并说这是在使他们自由呢?在上一节的时候我们也提到过,卢梭主张社会契约必须经全体一致同意通过,每一个人既然生来是自由的,并且是自己的主人,所以任何别人在任何可能的借口之下,都不能不得他本人的认可就奴役他4.2.5)。所以,这要怎么理解呢?


我们不妨模拟一下在卢梭这里人们应如何进行表决。假设B国召开公民会议,要决定是否脱离欧盟。依据通常的认识,这时人们应该根据自己的意愿来投票。这确实是我们的通常认识,但却是对卢梭的误解。卢梭会说,你不应该根据自己同不同意脱欧来投票,而应该根据你认为脱欧符不符合公意来投票;如果你认为脱欧合乎公意(而不是你认为脱欧正确或合乎你意),那么你就应该投赞成票,反之亦然(4.2.8)。

那么我们要怎么知道公意是什么呢?毕竟,人民是可能被遮蔽双眼的,他们甚至可能会想要不好的东西(2.3.1)。首先,卢梭主张人们应该充分了解情况并进行讨论(2.3.3)。其次,与现代国家通常采用的那种民主制不同,卢梭强调不应该允许任何派系、小团体、小集团等存在,因为此时投票者的数目已经不再与人数相等,而只与集团的数目相等了2.3.3)。这样,从大量的小分歧中总可以产生公意,而且讨论的结果总会是好的2.3.3)。

因此,卢梭这样写道:因此,与我相反的意见若是占了上风,那并不证明别的,只是证明我错了,只是证明我所估计的公意并不是公意。假如我的个别意见居然胜过了公意,那么我就是做了另一桩并非我原来所想要做的事;而在这时候,我就不是自由的了4.2.8,何兆武译本)。

由自然状态进入社会状态所带来的第二项改变是,对一切所企图得到和所能得到之事物的无限权利将转换为对一切所拥有事物的所有权1.8.2)。简单地说,卢梭也有一套如洛克那样占地盘(赋予财产权)的系统。之前我们提到,洛克系统的四个要点是:付出劳动、剩下足够多、剩下足够好、不会腐坏。卢梭的系统有些不同,这里还是以答主为例说明:

好的,所以答主又来占地盘了。

那么,答主首先必须确认这块地上没有人居住(1.9.3)。其次,答主只能占有满足答主生存所需的那么多土地(1.9.3)。第三,答主必须付出劳动,耕耘这块土地(1.9.3)。最后,答主引用卢梭用以给《社会契约论》第一章结尾的一段话给这一部分作结:

我现在就要指出构成全部社会体系的基础,以便结束本章与本卷:那就是,基本公约并没有摧毁自然的平等,反而是以道德的与法律的平等来代替自然所造成的人与人之间的身体上的不平等;从而,人们尽可以在力量上和才智上不平等,但是由于约定并且根据权利,他们却是人人平等的。(1.9.8,何兆武译本)



四、霍布斯、洛克、卢梭社会契约论的异同

涉及三位哲学家理论之具体内容的异同处,这里不再赘述。有心的读者可以参考后文中提供的扩展阅读资料从不同方面(如自然状态的情况、社会契约的内容、创制国家的目的等)对三位哲学家理论再进行梳理比较。虽然这可能显得比较臭屁,但还是有必要说明:答主在上文对三位哲学家社会契约理论的简短重构,不指望也不可能涉及到其理论的全貌,甚至会忽略掉不少重要的部分;而这其中也含有许多对原始文本的现代解读,但这些解读(乃至重构本身)都有可能是不正确的。

这一节中,答主将主要把霍布斯、洛克、卢梭置于整个社会契约理论的演进历程中以作一处更宏观的比较。我们不妨将这一演进历程整体称为西方哲学的社会契约传统(The Social Contract Tradition

霍布斯社会契约理论起于对人类心理的一些规范性描述:竞争、猜疑和荣誉是人的天性(《利维坦》13.6,在自然状态下由于不存在强制性的国家权力,人的生活将孤独、贫困、卑污、残忍而短寿(13.9。所以,人们会选择建立国家以保全自我并希望通过自己的努力过上更好的生活(13.14&17.1)。在这里,霍布斯将参与社会契约的各方都看作是自私的理性人,他们都有自己的利益,而社会契约正是要使自己利益最大化的讨价还价。社会契约传统中的这一进路可以称为 Contractarianism (无通用译法,社科院哲学所陈德中研究员译为契约至上论,南京师范大学哲学系陈真教授译为自利的契约论,也有译为契约主义”“契约论的)。

从卢梭开始,事情渐渐开始起了变化。卢梭引入了公意这个概念,我们之前提到,我们应该根据一件事合不合乎公意来投赞成或反对票,而不是根据这件事合不合我们的意来投票(《社会契约论》4.2.8)。从卢梭这里,社会契约传统中开始出现一种与 Contractarianism 逐渐分离的进路,我们可以称之为 Contractualism (亦无通用译法,陈德中译为契约论,陈真译为非自利的契约论,还是有译为契约主义”“契约论的)。其大致思路是,考虑到每个人都是我们一样平等而自主的自由人,我们不应该出于使个人利益最大化的目的而订立契约,而是也应该尊重其他人,应该让这份契约对每个人来说都是正当的。这条进路在康德那里越发成熟,后来的罗尔斯也是沿着社会契约传统中的这条路往前走下去的。


一些后

最后,谈一点点个人看法。政治哲学的一项重要作用是描绘理想社会,而描绘理想社会的(至少部分)初衷则是现实社会与理想社会存在着差距。我们既然生活在了一起,那么我们就应该思考如何更好地生活在一起。从这种角度来说,政治哲学的(至少部分)目的应该是提示和批评现实社会的弊端,并提供指引我们前往理想社会的路线图。这种对现实社会的关切,我认为是政治哲学的读者和学者所应该怀有的。(20171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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