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农村集体土地被征收后能否判决政府履行征地公告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法定职责问题的电话答复(2011年12月16日 (2011)行他字第67号)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10)晋行示字第1号《关于农村集体土地被征收后能否判决政府履行征地公告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法定职责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第一,土地征用和土地租赁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租金不能作为土地征用的补偿方式。 第二,征用土地必须依照《土地管理法》、《征用土地公告办法》以及相关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 第三,如在征地补偿问题上存有争议,不能达成一致,应当依法由行政机关裁决。 第四,建议你院尽量通过协调妥善化解纠纷,满足被征地农民的合理要求。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