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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期-【前沿·案例】浏览器过滤视频广告构成不正当竞争

 一山行人 2017-04-29


合一公司诉金山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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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合一公司经营优酷网(www.youku.com),通过支付相应成本提供加载广告的各类免费视频节目吸引用户访问,用户以观看广告为代价获取视频节目满足学习、娱乐、欣赏等需求,广告主因用户点播观看随片广告而宣传自身产品或服务,合一公司再从广告主处取得收益弥补其经营成本。这种“广告+免费视频”的商业模式支撑了优酷网的主营业务,也被市场普遍接受而成为当前视频网站乃至整个互联网内容服务行业较多采用的经营模式。当然,用户要选择跳过广告,需要成为合一公司收费注册用户。

金山网络公司开发猎豹浏览器软件,并对该软件申请著作权登记。用户安装猎豹浏览器软件时出现“猎豹安全浏览器最终用户许可协议”,指明该协议为用户与“金山安全”之间有关该软件的法律协议。提供猎豹浏览器软件下载的猎豹网(www.liebao.cn)在2013年3月11日之前由贝壳公司经营,此后由金山网络公司经营。

合一公司提出三被告共同经营的猎豹浏览器通过修改并诱导用户修改优酷网参数,过滤优酷网视频广告,对合一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合一公司为此提交公证书显示:通过IE浏览器访问优酷网,点播电视剧“樱桃红了”第1集,出现片头广告;通过猎豹浏览器访问优酷网,同样点播该剧,也出现片头广告;选择猎豹浏览器菜单目录中“广告过滤”项下的“视频及网页广告过滤”,再次点播该剧,未出现片头广告,直接播放视频。合一公司提起本案诉讼后,猎豹浏览器仍在相当时间长内持续提供视频广告过滤服务。

合一公司通过Smartsniff软件对分别通过IE浏览器、猎豹浏览器访问优酷网时返回的数据包进行抓取,发现猎豹浏览器删除了返回数值参数,意味着过滤了优酷网视频广告。合一公司通过一系列公证书证明,直至本案诉讼期间版本的猎豹浏览器,仍能过滤优酷网视频广告。

合一公司起诉要求金山网络公司等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即停止恶意修改或诱导用户,修改优酷网服务和产品参数,发表公开声明,承诺不再以类似方式侵害我公司的合法权利,为合一公司消除影响,赔偿我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500万元。

金山安全公司、贝壳公司否认与猎豹浏览器有关,不同意合一公司的主张。金山网络公司提出合一公司保全猎豹浏览器过滤视频广告行为的公证过程中,公证处电脑中存在360安全卫士和360杀毒软件,这两款软件均具有视频广告过滤功能,无法判断视频广告被过滤的效果是猎豹浏览器还是360软件所致。当法院征询双方是否同意就360软件对视频广告的影响进行勘验,金山网络公司不同意,理由为合一公司公证当时电脑配置、360软件情况与当庭勘验情况不同,没有参考意义,且若是法院要组织模拟测试,也要下载360软件的相关视频过滤规则,对360软件进行配置,方可实现视频广告过滤效果。后法院因双方对勘验配置、环境等前提条件无法达成一致,未组织勘验。

此外,金山网络公司还提出其与合一公司不存在竞争关系;浏览器软件具备广告过滤功能是行业惯例,符合技术中立原则;猎豹浏览器的视频广告过滤功能默认关闭,需要用户主动开启才发生作用。互联网自律公约明确用户享有知情权、选择权,用户可以选择不看视频广告,优酷网提供不可关闭的视频广告属于恶意广告,是强制交易。猎豹浏览器对合一公司业务影响小,未造成损失。为证明上述观点,金山网络公司申请公司技术人员以及专家辅助人陈述猎豹浏览器过滤视频广告技术,表示国内外知名浏览器均可通过扩展软件,如Adblock插件,提供广告过滤功能,腾讯QQ、傲游浏览器等均有广告过滤功能,猎豹浏览器也是采用与这些浏览器同样的方式进行广告过滤。

合一公司提出,优酷网视频广告属于合一公司正当商业模式下所提供的整体服务之一部分,此种广告形式与被行业惯常认定的恶意广告具有本质上的不同,合一公司对其经营的优酷网提供广告加免费视频的商业模式具有可受法律保护之利益。合一公司还举证证明,猎豹网曾于2012年8月10日发布“告别优酷、奇艺等视频广告,无需黑屏等待,升级到3313后的测试版猎豹浏览器即可”的公告帖,以图文方式介绍如何过滤优酷网视频广告。合一公司认为猎豹浏览器过滤优酷网视频广告的行为具有针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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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

根据现有证据,本案中优酷网视频广告被过滤系启用猎豹浏览器视频广告过滤功能所致,并非360软件等影响;金山安全公司与金山网络公司(以下简称二被告)共同开发经营猎豹浏览器,是合一公司所诉涉案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人,贝壳公司非本案适格被告。

关于竞争关系的认定:本案中,二被告提供过滤优酷网视频广告的猎豹浏览器,影响合一公司的交易机会和广告收益,使两个原本可以在各自领域并行不悖发展的企业存在现实的竞争利益。因此,法院认为,合一公司与二被告间存在竞争关系。

关于行为的正当性认定:技术作为工具手段应当具有价值中立性。考虑到举证便利、经济等因素,在合一公司提交了猎豹浏览器针对性过滤优酷网视频广告的初步证据,而二被告身为猎豹浏览器的开发者、经营者对此予以否认的情况下,应对猎豹浏览器如何过滤优酷网视频广告进行说明并承担举证责任,但二被告未作明确说明,亦未提交相应证据。目前,各视频网站的视频广告通常具有不同特征,视频广告过滤软件的开发者一般需要对某一或某些视频网站进行针对性开发设置。再综合双方专家辅助人的意见,法院认为猎豹浏览器过滤优酷网视频广告的设置,系二被告对猎豹浏览器进行针对性开发配置的可能性较大。在此情况下,二被告开发经营过滤优酷网视频广告的猎豹浏览器,应当知道会对优酷网正常的商业模式造成损害。即使本案中二被告过滤优酷网视频广告的技术能达到不进行针对性开发配置也可实现过滤效果,且需用户主动选择启动该功能,其开发经营带有此项功能的猎豹浏览器也存在损害优酷网合法权益的主观过错。理由一是猎豹网站官方论坛曾发布公告帖,对猎豹浏览器过滤优酷网视频广告功能进行图文宣传。二是在合一公司已就本案不正当竞争纠纷诉至本院的情况下,二被告没有及时停止涉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因此,猎豹浏览器过滤优酷网视频广告的软件不具备价值中立性。

同时,金山网络公司提出浏览器过滤网络广告属于行业惯例,但提交的证据仅能证明360安全浏览器、搜狗浏览器、傲游浏览器等浏览器具有广告过滤功能,无法展示相关浏览器均能实现视频广告过滤效果,而网络广告与本案涉及的视频广告并非相同概念,无法证明实际存在视频广告过滤的行业惯例,更不能否认二被告涉案行为的不正当性。

据此,一审法院依照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二被告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在猎豹网站首页连续二十四小时刊登声明,就本案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合一公司消除影响;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二被告共同向合一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三十万元;驳回合一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该案一审宣判后,贝壳公司、金山网络公司、金山安全公司不服判决结果并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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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析意见

本案是我国首例浏览器过滤视频广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代表了互联网行业内容服务提供者与技术服务提供者的生存边界之争。国外也存在类似的纠纷,但未形成生效判决。本案裁判不仅法律意义重大,而且广受互联网行业关注,社会影响巨大。

本案涉及的焦点问题对互联网领域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问题,如竞争关系、行为正当性判断等进行创新性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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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利益是认定竞争关系存在的重要判断标准

当前互联网经济由于行业分工细化、业务交叉重合的情况日益普遍,对竞争关系的理解不再限定为某特定细分领域内的同业竞争关系,而应着重从是否存在竞争利益角度出发进行考察。竞争利益主要体现为对客户群体、交易机会等市场资源的争夺中所存在的利益。

当前,引发不正当竞争纠纷的互联网企业大致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以技术见长依托工具类软件为基础服务开展业务的企业,如搜索引擎、浏览器、输入法等工具类软件企业;另一类就是以提供内容服务见长的企业,如各类音视频网站。本案正是浏览器软件企业与视频网站间引发的纠纷,缘由在于:

用户访问量对优酷网至关重要,只有吸引更多用户点播,才能因增加曝光率而吸引更多广告主投放广告,从而带来更多广告收益。金山公司开发经营猎豹浏览器软件,对浏览器开发相关特色功能也是为了最大可能吸引网络用户使用该软件,因此,猎豹浏览器的经营者与视频网站经营者在争夺市场资源的过程中存在现实的竞争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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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具类软件经营者开发特色功能服务的行为正当性判断标准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的是保障市场竞争秩序,鼓励并保护公平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在维护竞争秩序的前提下,经营者与消费者权益均需受到保护。判断工具类软件经营者开发特色功能服务的行为正当性存在以下两项重要标准:

第一、相关行为所针对的他人正当商业模式下受法律保护的利益。合一公司提供的“广告+免费视频”服务中,网站经营者、网络用户与广告主之间各取所需,形成有序的利益分配与循环。这种商业模式也被市场普遍接受而成为当前全世界视频网站乃至整个互联网内容服务行业较多采用的经营模式。

优酷网视频广告属于合一公司正当商业模式下所提供的整体服务之一部分,此种广告形式与被行业惯常认定的恶意广告具有本质上的不同,金山网络公司仅从不可关闭的特点即得出优酷网视频广告为恶意广告的结论显然有失偏颇。因此,合一公司对其经营的优酷网提供广告加免费视频的商业模式具有可受法律保护之利益。

第二、无法替代有问题的商业模式,就不得破坏该模式。合一公司通过优酷网采用贴片广告加免费视频模式经营,是当前国内外视频网站普遍采用的商业模式,尽管存在种种问题,但都不足以对该模式进行彻底否定。

金山公司开发的猎豹浏览器可以将优酷网中免费视频所加载的广告过滤掉,确实能在一段时间内满足一部分用户不花费时间观看广告而直接观看视频,但法律所保护的消费者福利并不限于部分消费者,而应理解为全体消费者共同、长期、稳定的利益。

技术作为工具手段具有价值中立性,但对技术的使用直接反映了使用人的意志,往往不具有中立性。“技术外衣”不能成为侵夺他人商业利益的利器。我们认为判断应用软件的使用正当与否的基本判断标准就是“无法代之,不可弃之”。浏览器基本功能系真实全面地将相关网站内容展现给用户,除非有特殊的合法理由,不应增加、删减或改变被访问网站向用户提供的服务内容。

相较于观看视频广告的时间及对不喜欢广告的忍耐成本,而可以获得所需的免费视频而言,不看视频广告,最终也无法顺利观看,甚至看不到免费视频的结果实际以损害更多人利益为代价。“两害相权取其轻”,虽然现阶段视频广告存在相当多不尽如人意之处,但不应简单粗暴地将之一过滤了之,而应当通过正当的市场竞争手段促使其完善。

需要强调的是,法律评价的并不是某项技术可实现的功能,而是实现该功能进行技术开发并经营的行为。本案中,金山公司对具备过滤优酷网视频广告功能的猎豹浏览器软件进行开发并经营的行为,不仅不是技术上无法避免的,反而是金山公司作为宣传亮点为吸引更多用户使用猎豹浏览器而刻意为之,主观过错明显,其行为破坏了优酷网完整的视频服务,对合一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

曹丽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五庭副庭长,审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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