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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互联网经典案例 | “猎豹浏览器”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荒野40 2016-03-22


【案情简介】



金山公司开发经营猎豹浏览器软件,该浏览器可过滤优酷网视频广告。合一公司主张猎豹浏览器过滤优酷网视频广告的功能系通过修改并诱导用户修改优酷网参数来实现,对优酷网构成不正当竞争,主张金山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500万元等。


金山公司否认不正当竞争的理由主要有三项:一是其与合一公司不存在竞争关系;二是猎豹浏览器仅向用户提供工具,该软件具有技术中立性;三是优酷网广告不可关闭,属于恶意广告,浏览器过滤视频广告属于行业惯例。


法院审理认为,金山公司提供过滤优酷网视频广告的猎豹浏览器,影响合一公司的交易机会和广告收益,使两个原本可以在各自领域并行不悖发展的企业存在现实的竞争利益,二者存在竞争关系。根据本案证据显示,猎豹浏览器过滤优酷网视频广告不具备价值中立性。虽然金山公司提交证据证明360安全浏览器、搜狗浏览器、傲游浏览器等浏览器具有广告过滤功能,但无法展示相关浏览器均能实现视频广告过滤效果,而网络广告与本案涉及的视频广告并非相同概念,无法证明实际存在视频广告过滤的行业惯例,更不能否认金山公司行为的不正当性,法院据此判决金山公司承担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0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我国首例浏览器过滤视频广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代表了互联网行业内容服务提供者与技术服务提供者的生存边界之争。国外也存在类似的纠纷,但未形成生效判决。本案裁判不仅法律意义重大,为此后全国法院受理的多起类似案件提供了规则参考,同时也广受互联网行业关注,社会影响巨大。


本案对互联网领域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问题进行了创新性探讨,确立了工具类软件经营者不得以破坏他人正当商业模式方式竞争获得不当利益的标准。本案获评2014年北京市十大知识产权案例、全国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2014年中国十大最具研究价值知识产权裁判案例,并获得“促公正·法官梦”第二届全国青年法官案例评选活动优秀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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