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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山区法院授权发布:大风厂职工,你们需要一次人民的诉讼!

 有无资料收藏馆 2017-04-29

?——教您防骗、防侵权;教您应诉及维权;

前情概要

来源:北京市房山区法院授权法治之声发布

前情概要:大风厂原为国有企业,后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蔡成功通过改制取得大风厂51%的股权并成为法定代表人,大风厂职工集体获得49%的股权。大风厂经营过程中面临融资困境,向京州银行申请续贷。在此期间,蔡成功没有经过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批准,将大风厂全部股权质押给山水集团以取得为期7天的过桥贷款6000万元。因京州银行拒绝续贷,大风厂无力偿还对山水集团所欠的债务,山水集团诉至法院,法院判决大风厂股权和土地均归属于山水集团。大风厂职工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丧失”了股权,又面临强拆,最终酿成“一一六”事件。令人欣慰的是,通过和解协议,大风厂的职工股权回转至大风厂职工手中。

全文如下

如果双方没有最终达成和解协议,大风厂职工除了信访、占厂,就没有其他方式维权,就真的“走投无路”,非要采用极端方式么?其实不然,大风厂职工可以通过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权益。

无法回避的股权质押协议

大风厂职工维权不能回避的问题是股权质押协议。

随着剧情的展开,蔡成功伪造大风厂职工委托书的事实浮出水面。大风厂职工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代理”与山水集团签订了股权质押协议。蔡成功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行为。《民法总则》第171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蔡成功尽管是大风厂的老板,但是在没有合法授权的情形下,不能代表职工股东处分股权。从剧情来看,大风厂职工占厂等行为没有追认的意思表示,因此股权质押协议对大风厂职工股东不发生效力。山水集团对大风厂职工股权的质押的占有状态没有权利基础,大风厂职工股东可以直接起诉山水集团,要求返还职工股权。

关于股权的流转,剧中的事实是,山水集团以过桥贷款协议和股权质押协议为基础,通过诉讼直接获取大风厂的全部股权。而在司法实践中,山水集团不能通过诉讼当然地获取大风厂全部股权。《担保法》第78条第3款规定,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公司法》第72条规定,人民法院通过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保护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即使山水集团获得了民间借贷案件的胜诉生效判决行使质权,也应当通过人民法院执行程序,通常以公开拍卖、变卖大风厂股份等方式作价获得清偿。而在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依法通知公司及股东以保护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询问其股权购买意向。因此,山水集团想要获得大风厂全部股权并不是这么直截了当的事情。

其实大风厂股权问题是将全剧各条主线串联起来的线引,如果剧中交代更加明确的案件事实,我们会探讨更多。在这里要指出的是,我国是典型的成文法国家,法律具有公开性、严肃性。实践中,由于成文法的局限性,法官会通过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等方法,去审视案件事实,从而得出合法合理的判决。而不会因为某一种解释,歪曲法律条文的意思,得出不合理的结果。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之诉

《公司法》第151条的规定,在法院案由中表现为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当公司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时,可以由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监事会或监事,以公司名义对其提起损害赔偿诉讼;也可以由公司股东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即当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监事会或监事未提起损害赔偿诉讼时,由符合一定持股条件的股东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有关原告的资格。《公司法》第151条对原告的资格规定有两个层次。第一层次,公司内部的监事会或监事、董事会或执行董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


1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 公司卷》,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版,第311~317页。

2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课题组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由规定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年版,第392页。




推荐律师:尹富强律师

尹富强律师

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北京市律协执业纪律与执业调处委员会委员

北京市律协企业法律风险专委会委员

北京市朝阳区律协权益保障委员会委员

北京市朝阳区律协宣传联络委员会委员

北京市朝阳区律协执业纪律与执业调处委员会委员、疑难组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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