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黑板,重点来了! 在失业的情况下,如果家庭收入减少并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导致基本生活发生困难的,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社会救助。今日,民政君为你们整理一下。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是指具有佛山市户籍,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乡居(村)民。 申请低保和低保临界救助条件: 1、具有佛山市户籍,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佛山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630元/人月的居民可申请低保救助。 2、具有佛山市户籍,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佛山市低保临界标准945元/人月的居民可申请低保临界救助。 申请低保和低保临界救助程序: 1、由户主向户籍所在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报《佛山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报告》,提交户口簿、出具家庭收入证明和失业证、残疾证等有关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2、村(居)委会进行入户调查; 3、镇(街)民政部门审核; 4、区民政部门审批。 对符合条件的困难对象可纳入低保或低保临界救助,将发放低保证或低保临界证,享受相应的生活、医疗,住房、教育等救助待遇。 详情请咨询各区民政局电话: 禅城区民政局:82345557 南海区民政局:86392073 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22831121 高明区民政局:88666899 三水区民政局:87711061 佛山市临时救助对象不分本地外地,本市户籍居民及持本市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居民符合以下情形,可提出临时救助申请: 救助对象 临时救助对象为本市户籍居民及持本市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包括家庭对象与个人对象。 向下拉动可查看更多↓ 家庭对象。因家庭成员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和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因生活必须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 个人对象。因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其中,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区民政部门或当地救助管理机构按有关规定提供救助。 救助程序分类 根据遭遇困难的缓急程度,临时救助程序分为一般程序和紧急程序。 向下拉动可查看更多↓ 以下情况适用一般程序: (一)已获得社会救助的对象,因突发状况造成生活困难的; (二)家庭成员罹患重大疾病,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和其他社会救助资金后,因支出过大,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 (三)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等突发事件、意外伤害,扣除各种赔偿、保险、救助后,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 (四)因其他原因造成暂时生活困难,经各类救助帮扶后负担仍然较重,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 对可能危及公民生命或身体健康,或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情况,适用紧急程序,主要包括: (一)个人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等突发事件、意外伤害或重大疾病时,家人无法联系或不能给予及时支持,且如有事故责任方,但责任方不明或不能及时履行法定义务,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 (二)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难以维持,需立即采取救助措施防止造成人员死亡、伤残等严重后果的。 申请救助程序 凡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或个人可在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社会救助综合服务窗口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可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 >>临时救助申请人一般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家庭或个人的户口本(或居住证)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的需提供代理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委托书; (二)低保证、五保证等接受社会救助的证明,或家庭经济状况证明; (三)医疗收费票据、医疗费用明细清单等相关证明原件,如果原件被社保经办机构收存,则提供由社保经办机构盖章确认的“与原件相符”的复印件; (四)各类意外事故发生后相关部门责任认定及赔偿认定等相关证明材料,遭受人身意外伤害或家庭财产重大损失的,需提供相关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紧急程序申请流程: 符合紧急程序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可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民政部门或救助管理机构提出申请,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民政部门或救助管理机构依申请或依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报告的救助线索直接受理。 受理机构按照首问负责制的原则,酌情实施先行救助。 在救助后10个工作日内补办申请审批手续,救助情况在救助对象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进行为期1年的公示。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民政部门或救助管理机构可设立评审小组、建立完善评审机制,对适用紧急程序救助的个案进行评议。 救助标准和方式 向下拉动可查看更多↓ 单人次临时救助标准,原则上不低于本市两个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家庭为救助对象的,救助金额为家庭人口数乘以单人次临时救助标准。对个人救助金额不高于本市两个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认定为小额救助,小额救助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 (一)家庭成员罹患重大疾病,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和其他社会救助资金后,因支出过大,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给予一次性生活救助。 1.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及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临界家庭(即人均月收入低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上浮50%的家庭)成员个人住院自负医疗费用(即个人住院总费用在扣除基本医疗保险报销金额、大病保险报销金额、大病医疗救助等报销金额和其他社会救助资金后,个人需要支付的住院医疗费用,下同)超过3000元(含3000元)的,救助标准不低于本市两个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个人住院自负医疗费用超过5000元(含5000元)的,救助标准不低于本市5个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个人住院自负医疗费用超过10,000元(含10,000元)的,救助标准不低于本市10个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其他救助对象个人住院自负医疗费用超过9000元(含9000元)的,救助标准不低于本市两个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个人住院自负医疗费用超过15,000元(含15,000元)的,救助标准不低于本市5个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个人住院自负医疗费用超过30,000元(含30,000元)的,救助标准不低于本市10个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二)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等突发事件、意外伤害,扣除各种赔偿、保险、救助后,家庭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给予一次性生活救助,救助标准按家庭人口数计算,不低于本市两个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三)因其他原因造成暂时生活困难,经各类救助帮扶后,负担仍然较重,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按家庭人口数计算,救助标准不低于本市两个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部分来源:《佛山市临时救助暂行办法》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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