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刑事案件中涉及财产的执行问题

 半刀博客 2017-05-01

近几年,由于经济形势的不景气和反腐力度的持续加大,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贪污受贿职务类等犯罪案件井喷式爆发,这些经济类案件都或多或少的涉及到财产问题,比如罚金、没收财产、追缴、责令退赔等,刑事判决生效后涉及财产部分如何执行,一直以来都是法院法官们头疼的问题,特别是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案件,涉及案多钱多人多,社会影响大,由于种种缘由,导致此类案件执行成为当前执行工作中的难中之难,特别是在当前严峻的形势下,如何快速有效的解决这一问题并达到良好的社会效果,笔者作为一名执行员,结合这些年的实践经验,略谈拙见。

首先明确,刑事案件中涉及财产类案件是可以执行的,2014年9月法释〔2014〕1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中做了明确的说明。并进一步明确此类案件不需要受害人来法院立执行案,是刑事判决生效后刑事审判部门直接移送立案部门审查立案的。具体法条如下: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执行,是指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裁判主文确定的下列事项的执行:
  (一)罚金、没收财产;
  (二)责令退赔;
  (三)处置随案移送的赃款赃物;
  (四)没收随案移送的供犯罪所用本人财物;
  (五)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相关事项。
  刑事附带民事裁判的执行,适用民事执行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由人民法院执行机构负责执行的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刑事审判部门应当及时移送立案部门审查立案。

       既然,法律有明确规定,为何在现实中却最令法官们头疼、成为法院的老大难了呢,而且据了解,从近年来全国法院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总体情况看,刑事涉财产部分“空判”现象屡见不鲜,很多法院对于这种案件,根本都不立执行案,即使立案了的,也是终结执行的占大多数,执行完毕的更是少之又少,可以这么说吧,执行完毕的百分之九十都是靠家属亲朋自觉履行,立案容易结案难,为何会出现这种现像,究极原因,我想应该有以下几点:

     首先,刑事案件不同于民事案件,它需要公安侦查,检察院公诉,法院判决,判决生效后涉及财产部分再有法院执行局执行,在公检法这几个环节中,都对案件财产有所涉及,在查、扣处理上三家都有单独的规定,没有统一的具体的处理依据,最后虽有生效判决,但是判决太宽泛,执行标的和依据很不明确,而且现在侦查阶段查到的财产公诉机关提供到法院的很多都是一纸清单,很多涉案财产到法院的时候就是个数字,法律对这一块要求也比较宽泛,比如赃款,可以直接判决赃款赃物由扣押机关追缴,根本不进法院门槛,谈何执行;也可以判决依法甄别后予以追缴,移送执行机构执行,这更是无法执行,因为甄别的工作谁来做,侦查阶段都很难甄别清楚的事执行局更难完成,还有就是没收非法所得,如何从混同的财产中把非法所得挑出来,这也是个难题。法律规定的模糊性,导致执行程序很难进行,无法执行的现象更是严重。

     其次,说句不该说的话,能走上刑事犯罪的,很多都是混沟里了的,就拿盗窃罪来说,很多都是“穷”的原因,锦衣玉食吃喝不愁的人谁愿意去做贼呀,这种人的涉财产部分,罚金、责令退赔等,往往都是没有希望的,可以这么说,大多数都没有立案的必要,我曾经执行过这种案件,去过被执行人的家里,很多都是穷的揭不开锅的,看着都可怜,还有哪种非法集资的,他要是有钱把非法集资来的钱还上,不就没这档子事了么,都是还不上才被迫坐牢的,执行难度肯定大。

      再次,有些被执行人的确有财产,比如房地产开发商,有不动产土地房屋等,往往都在银行抵押着,够银行的贷款和利息都不错了,很难奢望有剩余,房子就不用说了,一方一卖都是少的,一房多卖现象非常普遍,尤其是开发商再非法集资,由于案件本身法律关系错综复杂,涉及人数众多,房产权属不明,受害人情况激烈,维稳压力较大,执行起来,难上加难。

     鉴于以上原因,刑事案件涉财产情况在执行过程中效果都不怎么好,然而,随着近两年经济环境的影响,刑事案件涉财产案件的极速增加,这类案件的执行问题慢慢的被人们提及并重视起来,并且社会影响越来越大,面对当前形势,法院执行局对这类案件今后该怎么办,相信很多人都在思考这个问题,希望大家留言探讨吧。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