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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控告 | 刑事执行,你需要知道的

 王菲丨律师 2022-05-29 发布于上海

全文共3642字,阅读大约需要10分钟

刑事控告只是手段,追究对方的刑事责任并不一定是真正或唯一目的,往往挽回经济损失才是控告方(被害人)的目的。

实践当中,部分行为人期望取得控告方的谅解以减轻刑事处罚,可能会在刑事诉讼阶段退出赃款,甚至额外赔偿,控告方的损失得以弥补。

但是仍然有相当数量案件,行为人不愿意主动退赃退赔,需要进入刑事执行程序,来帮助控告方追赃,挽回损失。

本文系笔者原创,转载请注明出处。

文 | 王菲 律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法释〔2014〕13号)(简称《刑事执行规定》)第一条,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执行,主要包含下列事项:

(一)罚金、没收财产;

(二)责令退赔;

(三)处置随案移送的赃款赃物;

(四)没收随案移送的供犯罪所用本人财物;

(五)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相关事项。

除第二项之外,剩余几项财产或赃物收归国家,因此对于控告方而言,存在刑事执行必要的仅为退赔一项,本文也主要针对责令退赔的执行问题展开讨论。

 壹

刑事执行存在的问题

对犯罪分子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是我国刑事判决的一项重要内容。但是在实际生活中,犯罪分子往往不会归还违法所得和退赔控告方损失,这就需要法院执行部门进行强制执行。

实践当中,刑事案件的执行极为困难,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原因:

第一,被执行人可能确实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第二,被执行人在进行犯罪行为之前,往往已经谋划全盘,早已将财产隐匿起来;

第三,被执行人此时已经被判处刑罚,可能产生抵触情绪,不愿意进行经济赔偿;

第四,此时被执行人的财产实际处于其亲属的掌控之中,亲属出于生活需要或其他原因,可能不愿意帮助被执行人退赔;

第五,缺乏敦促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的有效措施。

 贰

刑事执行程序的启动

#01

刑事执行案件的管辖

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

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委托财产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执行。

#02

移送立案而非申请立案

在民事案件或者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执行程序都是当事人提出申请,法院审查立案。

而刑事案件的执行不是由控告方或公诉机关申请,而是刑事审判部门移送立案部门审查立案。

由于司法解释尚未明确刑事审判部门应当在什么期限内移送立案,仅使用了“及时”这样主观性的要求,导致在实践中,各地做法存在差异。

作为控告方的诉讼代理人,可以在刑事裁判文书生效后,主动联系刑事案件一审承办法官,申请尽快移送执行。

#03

不能另案民事起诉

刑事裁判文书已经确认违法所得,控告方只能通过刑事执行程序追回损失,不能另案提起民事诉讼。

案例

案号:(2018)沪民申1474号

裁判要旨:

二审法院根据在案证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另案生效判决,在查明崔某作为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2015)长刑初字第627号生效刑事判决确定的受害人之一,其被诈骗人民币13万元的事实已被该刑事判决所确认的基础上,认定崔某作为该案受害人应当在刑事执行中予以求偿,而不能就其损失的财产将张某立为被告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主张相关权利,并据此裁定驳回崔某的起诉,处理并无不当。

 叁

刑事执行标的及依据

刑事案件涉财产部分的执行问题,最大障碍是很多执行标的和依据不明确,比如没收财产、追缴违法所得等,在裁判文书中往往只有笼统的一句话,不能明确没收多少财产、没收哪一部分财产、哪一部分财产是非法所得、具体数额是多少等。

其实《刑事执行规定》第六条对此进行了明确规定:“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裁判内容,应当明确、具体。涉案财物或者被害人人数较多,不宜在判决主文中详细列明的,可以概括叙明并另附清单。

判处没收部分财产的,应当明确没收的具体财物或者金额。

判处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应当明确追缴或者退赔的金额或财物的名称、数量等相关情况。

因此,刑事判决书如果没有对财产部分认定过程进行陈述或罗列相应的证据材料,执行依据和标的不明确,导致执行部门无法执行。

这就要求我们作为诉讼代理人,一审法院宣判前,应以书面形式向法官提出在判决书中明确具体的追缴、退赔金额、财物名称数量等相关情况的请求。

如果裁判文书中没有具体列名上述事项,且裁判文书已经生效,则需要及时联系承办法官出具裁定予以补正。

 肆

刑事执行的其他问题

#01

执行顺位

刑法、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均已明确规定,民事债务的执行优先于财产刑的执行。相关规定体现了在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出现竞合时,民事责任优先的原则。

但是退赔与财产刑不同,在执行顺位上优先于民事债务。

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刑事案件执行应按照如下顺位进行:

(1)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医疗费用

该费用是用于受害人抢救、治疗而支出的费用,为体现对受害人生命权、健康权的特别保护,按照权利实现的紧急程度和必要程度,应当优先支付。

(2)抵押权

债权人对执行标的享有抵押权的,对其抵押权应优先予以保护,但是,其优先受偿权不得优先于医疗费用的支付。

(3)刑事退赔

由于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对于遭受犯罪侵害的事实无法预测和避免,被害人对被非法占有、处置的财产主张权利只能通过追缴或者退赔予以解决,在赃款赃物追缴不能的情况下,被执行人在赃款赃物等值范围内予以赔偿,该赔偿优先于其他民事债务。

(4)其他民事债务

(5)罚金

(6)没收财产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亲属主动为被告人退缴赃款应如何处理的批复》就被告人亲属主动为被告人退缴赃款法院应如何处理的意见中明确:

如果被告人对责令其退赔的违法所得已无实际的退赔能力,但其亲属应被告人的请求,或者主动提出并征得被告人的同意,自愿代被告人退赔部分或者全部违法所得的,法院可以考虑具体情况,收下其亲属自愿代为被告人退赔的款项,并视为被告人主动退赔的款项。

在实际执行工作中,如果被执行人亲属明确提出,其自愿代被执行人履行罚金,不履行退赔被害人损失,则法院应该充分尊重被执行人亲属意愿,依法将被执行人亲属自愿代为履行的款项作为罚金款执行并上缴。

#02

赃款形式转化后的追缴

《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实务中,行为人往往不会持有赃款赃物不处理,因此需要对赃款赃物转化后的形式进行执行。

(1)赃款赃物及其收益

应当一并追缴,其中“收益”包括赃款赃物的自然孳息、法定孳息以及将赃款赃物置业、投资所获取的租金、股金分红等物质利益。

(2)将赃款赃物单独投资或者置业

在赃款赃物已经转化形态的情况下,不能仅将投资或置业的赃款赃物本金追缴,应当对因此形成的资产及其收益予以追缴。

(3)将赃款赃物与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财产共同投资或者置业

不能仅将投资或置业的赃款赃物本金追缴,也不能对所投资或置业形成的资产直接追缴,应当对因此形成的财产中与赃款赃物所对应的份额及其收益予以缴追。

(4)赃款赃物及其收益部分超过损失的处理

刑事执行适用民事执行的迟延履行责任无法律依据,且刑法规定的退赔仅是对被害人被非法侵占、处置财产的等价赔偿,而不包括其他损失的赔偿,即适用填平原则。

因此,如果赃款赃物及产生的收益总额超过被害人的实际损失,赔偿损失后剩余部分应当上缴国库。

#03

案外人异议的处理

在民事执行中,如果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应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先由执行机构审查并作出裁定,申请执行人或案外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起债权人异议之诉或者案外人异议之诉。

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案件中的案外人异议不同于民事执行案件的处理程序。

刑事执行过程中,案外人或被害人认为刑事裁判中对涉案财物是否属于赃款赃物认定错误或者应予以认定而未认定,按照如下情况处理:

(1)向执行部门提出书面异议;

(2)执行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通过裁定补正的,应当将异议材料移送刑事审判部门处理审查处理;

(3)执行部门无法通过裁定补正的,应当告知异议人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案例

案号:(2016)最高法执监418号

裁判要旨:

最高法院认为,关于案外人对涉案财物是否属于赃物提出异议的救济程序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规定,一方面,案外人的申诉可以通过裁定补正的,执行法院应将异议材料移送刑事审判部门处理。 另一方面,案外人的申诉无法通过裁定补正的,应当告知异议人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处理。本案中,马某、周某的申诉请求,涉及位于北京市朝阳区观音景园210号楼2单元302室房产的权属争议,而北京二中院(2013)二中刑初字第1509号刑事判决,明确指出案涉房产变价款按照比例发还被害人,案外申诉人某、周某的主张,属于对原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有关赃物认定内容不服,无法通过裁定补正。 

北京二中院(2013)二中刑初字第1509号刑事判决、北京高院(2014)高刑终字第68号刑事裁定中,有关涉案款物的认定以及变价处理意见明确,所附扣押物品清单包括案涉房产,案外人某、周某如对据以执行的刑事裁判有关涉案款物认定和处理不服,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进行申诉主张权利。 

   MISS LAW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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