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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了解新三板类金融企业

 平常心hqxx7o48 2017-05-01

  新三板智库.新三板第一投研平台

  新三板相比主板市场,它原本就要求投资者具有更强大的专业识别和风险承受能力,在市场的优胜劣汰中筛选优质标的,笔者认为不应全盘否定类金融企业挂牌新三板

  按照现行业内标准,类金融企业指经营业务具有金融活动属性,但是并未获得金融许可证,非由国家金融监管部门直接监管(即非一行三会监管)的企业,主要包括融资租赁、小额贷款、财务公司、担保公司、典当行、PE和VC等股权投资基金或创业投资基金等形式。其中PE,指“私募股权投资”,是指投资于非上市股权,或者上市公司非公开交易股权的一种投资方式。VC,指“风险投资”,投资于新兴的、迅速发展的、具有巨大竞争潜力的企业。二者的资金来源都是,面向有风险辨识能力的自然人或承受能力的机构投资者以非公开发行方式来募集资金。

  而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与银行相比,小额贷款公司更为便捷、迅速,适合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的资金需求;与民间借贷相比,小额贷款更加规范、贷款利息可双方协商。典当公司,古称“当铺”,是专门发放质押贷款的非正规边缘性金融机构,是以货币借贷为主和商品销售为辅的市场中介组织。目前,国内的典当公司主要业务为房地产抵押借款(包括房屋抵押、土地抵押、在建工程抵押等)、汽车,股票财产权利质押业务等,为企业提供快速融资渠道,方便快捷是其最大的亮点。

  而担保公司源于“个人或企业在向银行借款的时候,银行为了降低风险,不直接放款给个人,而是要求借款人找到第三方(担保公司或资质好的个人)为其做担保”,为满足银行的要求,担保公司会根据银行的要求,让借款人出具相关的资质证明进行审核,之后将审核好的资料交到银行,银行复核后放款,担保公司收取相应的服务费用。

  根据招商证券对多元金融企业的划分,多元金融业务按照业务本质分为两大类:资本型业务和服务型业务,分别为资本型(小贷、租赁、担保、保理)、服务型(征信、支付)以及介于资本型和服务型(P2P平台、资产证券化平台、众筹平台)。故结合两者对类金融企业的定义,本文最终选取六类新三板金融概念股进行分析,分别为互联网金融、PE/VC、小贷公司、典当公司、担保公司和金控公司,共选取108家新三板挂牌的类金融企业(具体数据详见附件——本文所选取的108家类金融企业及其相关财务数据)。

  本文将先从总体(行业分布、地区分布和经营状况)来描述108家挂牌类金融企业的现状,再而从细分行业角度对各细分行业的经营状况进行对比。了解了挂牌类金融企业的大致状况后,本文将指出类金融企业目前在新三板的监管状况,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类金融企业细分行业分析

  总体来看,现在在新三板挂牌的类金融企业共108家,分为六种形态(互联网金融、PE/VC、小贷公司、典当公司、担保公司和金控公司),其中企业数量最多的三大细分形态为小贷公司、PE/VC股权投资和互联网金融。而且类金融企业所在的五大省份为江苏省、北京市、浙江省、广东省和上海市,均为经济发展较发达省份或直辖市,这些地区中小微企业数量众多,企业贷款需求旺盛,同时这些地区消费水平也较高,消费金融发展较迅速,这些因素都促使类金融企业的产生和快速成长。

  挂牌的类金融企业所属细分行业分布图

  挂牌的类金融企业所在省份分布图

  从经营状况来看,本文选取了净资产收益率(ROE)、总资产净利率(ROA)、市盈率(PE)、和权益乘数四个指标来大致看类金融企业总体情况,对于数据,本文采取了剔除最高、最低值后再进行平均的计算方法。结果显示,行业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为11.39%,平均总资产净利率为9.28%,平均权益乘数为1.37,以及平均市盈率为33.70。

  挂牌类金融企业经营状况总览

  从行业间的经营状况对比来看,PE/VC等股权投资公司盈利能力强于其他类金融企业形式,市盈率明显高于其他类金融企业形式;而互联网金融公司使用杠杆最多,其存在的信用风险最大,这一点也是由企业形式决定的,例如从数据来看,小贷公司的杠杆水平小于担保公司的杠杆水平,事实上也是如此,根据监管规定,小额贷款公司杠杆率仅为1.5倍,商业部监管下的融资租赁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商业保理公司杠杆率均为10倍。

  挂牌类金融企业各细分行业的经营状况

  ▌类金融企业的监管以及点评

  由于各种金融骗局、跑路,以及PE强大的吸金能力,挂牌新三板的类金融企业受到监管部门的重视。2016年1月19日,股转系统业务人员在相关业务群中通知各主办券商,“所有类金融机构全部暂停办理挂牌手续,无论项目处于何种状态。”直至5月27日,全国股转系统才公布了新的规定,《关于金融类企业挂牌融资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要求,不同类型金融企业的挂牌准入和信息披露需要遵守差异化的信息披露安排,其中,对于私募机构,挂牌新增八大条件,监管更加严苛,比如募集资金不允许投资沪深交易所二级市场上市公司股票及相关私募证券类基金。而对于其他具有金融属性企业,如小贷、担保、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典当等,由于监管政策尚待进一步明确与统一,在监管政策明确前暂不受理新的申请,已受理企业终止审查,待政策明确后重新申报。7月6日,全国股转系统就“重启类金融企业挂牌”消息回应称,从未研究过类金融企业重启挂牌和融资的相关事宜。这个回应更是重重打击了类金融企业的信心。近日,更是有部分企业已经开始“剥离”类金融业务以求继续挂牌新三板。比如,7月5日,天信投资发布公告称,因自查后不符合私募新政的第一项规定(即管理费收入与业绩报酬之和未达收入来源的80%以上),故决定直接剥离私募业务。

  对此,笔者认为,类金融企业作为金融行业的补充,能够有效满足中小微企业和初创企业的融资需求,或许会对实业的成长有所帮助,同时类金融企业也契合消费金融的发展要求——快速、小额的放款。基于类金融企业存在的合理性,笔者认为不应该全盘否定类金融企业的挂牌。新三板本来就是一个容纳新技术、新产品、新商业模式等的市场,相比主板市场,它原本就要求投资者具有更强大的专业识别和风险承受能力,在市场的优胜劣汰中筛选优质标的,而对于优质企业而言,是金子的总会发光。在这样的市场中,无论是投资者还是企业都应该能为自己或理性或非理性的决策负责任,而不是一味依靠监管部门来控制风险、保护消费者。

  而对于类金融企业现存的各种风险,的确,类金融企业存在许多风险,比如,以互联网金融公司为例,商业银行30年来经历了经济周期变化,发生了数以亿计的借款交易,有着丰富的风控经验,而互联网消费金融多是小额而快速的贷款,风控基本全部依靠大数据应用。在公开的统计数据中,消费金融的不良率(2.85%)高于商业银行的不良率(1.67%)。笔者认为,监管部门可以在不过度干涉市场规律的情况下,采取金融机构的管理方式,如巴塞尔协议III等,设立监控指标(如银行业相关的资本充足率、资产不良率等),以及提高类金融企业信息披露标准,从而达到降低类金融企业整体风险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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