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答案
(1)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府城房地产开发公司截止2010年8月底已经销售了40500平米的建筑面积,占全部可销售面积45000平米的90%,已经达到了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条件。
(2)房地产开发企业逾期开发缴纳的土地闲置费在土地增值税税前不得扣除,但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可以扣除。
(3)可以扣除的土地成本金额=(17000+17000×5%)×90%=16065(万元)
(4)可以扣除的开发成本金额=(2450+3150)×90%=5040(万元)
(5)超过贷款期限的利息和罚息在土地增值税税前不能扣除,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可以扣除。所以金融机构利息费用,在土地增税税前可以扣除450万,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可以扣除600万。
(6)可以扣除的开发费用=(600-150)×90%+(16065+5040)×5%=1460.25(万元)
(7)可以扣除的税金=40500×5%×(1+7%+3%)=2227.5(万元)
(8)扣除项目金额=16065+5040+1460.25+2227.5+(16065+5040)×20%=29013.75(万元)
增值额=40500-29013.75=11486.25(万元)
(9)增值率=11486.25÷29013.75×100%=39.59%
应纳土地增值税=11486.25×30%=3445.88(万元)
(10)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29013.75÷40500=0.72(万元)
(11)扣除项目=0.72×4500=3240(万元)
增值额=4320-3240=1080(万元)
增值率=1080÷3240×100%=33.33%
应纳土地增值税=1080×30%=32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