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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讼阅读|实务中如何运用好视听资料证据

 扬州吉律师 2017-05-02

 

文/王洋 兴达集团法务部
本文由作者向无讼阅读独家供稿,转载请联系无讼阅读小秘书(wusongyueduxms) 

 

甲系乙所设立公司的员工,丙系甲的亲戚,甲与丙此前并不认识。乙与甲签订委托协议,约定乙委托甲代理购买系争房屋,由此涉及一切经济及法律事项均由乙负责及处理,权益及责任均属于乙。据此,甲以133.5万元购买了系争房屋,但登记在自己名下。此后,甲将系争房屋的出售事宜全权委托给丙,丙代理甲将系争房屋出售并收到房价款158万元。乙诉至原审法院称,系争房屋虽然登记在甲名下,实际拥有产权并承担风险的是乙,但甲与丙恶意串通,在未经自己授权的情况下将房屋转让,全部房款由丙侵吞,损害了其合法权益。因此,要求甲、丙连带支付房款(扣除贷款部分)735030.79元。一审中,乙提供了一份其与甲谈话的录音资料,以此证明是自己委托甲购买系争房屋。甲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是偷录的,不应当作为证据采信。丙认为该份证据没有证明力。


本案中争议的问题就在于偷录的录音资料能否被采信?偷录的录音资料是否具有证明力。录音资料在民事诉讼中属于视听资料证据的范畴。


一、视听资料的概念及特征


视听资料是指以录音带、录相带、磁盘等为载体所记录的图象和声音及电脑储存的资料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视听资料是集书证、物证之优点于一体的独立证据形式,它能直观、生动、形象地再现案件事实的运行过程,其高度的证明力有助于法院发现案件真实和提高审判效率。在这一点上是其他证据形式所难以比拟的。然而,“金无赤金”,视听资料也是一样,其自身伴随着“可能的虚假性”的缺陷。


视听资料具有如下几个特征:


第一、视听资料表现为含有一定科技含量的载体。视听资料的形成以及对该证据的感知、了解都必须依靠一定的技术设备或器材。视听资料即记录、反映案件事实的声音、动作和数据资料等并不能单独存在,它必须依存一定的物质载体,而没有装载这些资料的载体本身并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第二、视听资料具有高度的准确性和逼真性。只要录制对象正确、录制方法得当、录制设备正常,视听资料就能十分准确地记录案件事实。借助相应的技术设备,视听资料就能够直接再现一定的案件事实或法律行为。通过对有关案件事实的声音、图象等的视听感知,案件事实的发生过程能再一次直观、生动、形象地展现在人们的眼前。


第三、对视听资料的收集和审查都需要依赖科学技术。视听资料是科技发展的产物,它的形成需要借助具有一定科技含量的设备。由于人们可以通过某些科技设备对视听资料进行伪造或篡改。因此,对其真实性的检测也要依赖相应的科学技术和设备。


二、判断视听资料的合法性的法律依据


根据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律的规定,只有经法院审查的合法证据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使用。《证据规定》第70条“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三)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即规定了视听资料要具有完全证明力的条件。根据这一规定,视听资料要具有完全证明力,除了要满足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这一前提条件之外,必须以合法手段取得且无疑点,同时还必须有其他证据加以佐证。因此,视听资料是否具有证据能力,与它的取得方式、手段等是否合法是紧密相连的。只要视听资料的合法性问题得到了解决,其证据能力的问题便迎刃而解。


三、如何审查视听资料的证据能力?


证据能力是指在诉讼中当事人所提出的证据材料能否被采用所依据的标准。视听资料是否具有证据能力关系到当事人所提供的视听资料证据能否顺利的法庭采用证明待证事实。对于视听资料证据能力我们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思考:


首先,当事人双方以损害他人利益为目的,通过恶意串通形成的视听资料应排除其证据能力。


其次,以侵犯他人基本权利或违反善良风俗的方式获得的视听资料其证据能力应被否定。


第三,基于对他人的胁迫,在违背其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形成的视听资料其证据能力应被否定。


四、对案例中录音资料的评析


具体到本案,乙提供的谈话录音能否作为证据使用,直接决定案件的事实认定及处理结果。法院认为虽然乙未经甲的同意,将双方的谈话内容作了录音,但甲、丙对乙提供的录音内容并未提出异议,仅就该录音的取得方式提出异议。因此,该录音的真实性并未被否认,而当事人录制该录音的方式并不符合《证据规定》中“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且该谈话内容亦印证了乙提供的委托协议的内容,与本案事实的认定结果具有关联性。


五、余论:民事诉讼中,律师应从哪些方面对视听资料证据进行质证的四个要点


质证要点一:对视听资料形成的地点进行质疑


“根据公众场合无隐私”原则,通常来讲,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录其在公众场合的言行,所形成的视听资料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但是,如果事先在一方当事人住所安装相应设备所形成的视听资料,则应排除其适用。


质证要点二:对视听资料的来源进行质疑


在证据的采信过程中,对视听资料来源的审查主要包括如下两个方面:第一,查明证据的来源必须是客观存在的,排除臆造出来的可能性,也就是说要有客观的制作主体存在;第二,确定证据来源的真实可靠性,根据视听资料的形成时间、地点、制作人等情况,明确视听资料所反映的情况是否真实可靠,有无伪造和篡改的可能。


质证要点三:对视听资料与待证事实关联性进行质疑


应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来查明视听资料所反映的事实和行为同案件有无关联,如审查视听资料所反映的事实同相关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是否吻合,有无矛盾之处。对于与本案其他证据有不一致或载体内容前后自相矛盾的视听资料,应严格审查。只有与案件相关的事实或逻辑上是相关的事实才有可能转化为证据。


质证要点四:对视听资料客观性进行质疑


视听资料生来就具有易被伪造和易被篡改的缺陷,在对视听资料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之后,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即客观性的审查也是必不可少的环节。根据《证据规则》第22条之规定,录音、录相等视听资料应提交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提供复制件的,调查人员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其来源和制作经过。调查人员在审查视听资料内容是否真实之际,应借助现代科学技术或专家的力量,查明该资料的载体是否有被裁剪、拼凑、篡改等情形,一旦发现视听资料的载体有被裁剪、篡改的,应当即取消其证据资格。

 

 

编排/童静静

责编/张雨  微信号:Ann199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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