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D:zgspypjg),更多精彩等你来哦! 案情回顾 2015年9月底,某县食品药品监管局执法人员在一家超市检查时,发现其销售有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货值金额180元),执法人员依法对该批食品采取了扣押的强制措施,并进行立案查处。但该超市负责人张某不配合调查处理,并拒绝在执法文书上签字。 2015年12月,执法人员按照修订前的《食品安全法》等有关规定,依法对张某作出没收超过保质期食品和罚款8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并留置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截至2016年5月31日,张某仍未履行处罚决定。 2016年6月1日,张某的《食品流通许可证》到期,需要换发《食品经营许可证》,当张某到该县食品药品监管局申请换发新证时,该局不予受理,要求其必须先交清罚款再换发证件。张某不服,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执法分歧 对张某未缴纳罚款,该局能否受理其换证许可的讨论主要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观点认为: 该局不予受理张某换证申请是合法的。 一是张某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违法行为在先,其既不配合案件查处,又不主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管理,行为恶劣,违法情节严重,该局不予受理其换证申请合情合理。 第二种观点认为: 该局不予受理张某换证申请违法。 根据我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的规定,该局不予受理张某换发《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应该书面告知其法定依据和理由等。 目前,我国有关“食品经营许可”还没有制定有类似附条件的限制性规定,该局不予受理张某换证申请于法无据。 评析 笔者比较赞同第二种观点。 一是根据法律规定,该局对张某不履行处罚决定的行为,在法定期限内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张某对行政机关不予受理其换发《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只能依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该局针对张某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和张某依法享有的申请许可权明显有别,二者不能混为一谈,附加条件的行政许可——先缴纳罚款再换发《食品经营许可证》并无法律依据可循。 二是对于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而言,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而对于普通公民而言,则是法无禁止即可为。在新修订《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中均无“先缴纳罚款再换发证件”的规定,该局不予受理张某换发《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申请缺乏法定依据,即使张某未及时缴纳罚款,该局也应依法受理其换发《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申请。 三是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规定,如果张某申请换发《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各种资料齐全,该局没有法定理由予以拒绝,就应该依法受理其换发证件的申请,并必须在法定期限内向张某颁发《食品经营许可证》。 当前,我国在食品经营许可方面的法律法规还未制定“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因违法经营已被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或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尚未履行处罚的,发证机关不予受理其许可申请”的条款,而在广东省珠海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卫生许可证》换发程序和东莞市食品药品监管局《食品经营许可证》延续程序的文件中,提出了“已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未结案或行政处罚决定未履行的,暂停受理申请”的要求。这样的要求明显缺乏法律效力,一旦申请人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许可机关必将败诉。 为此,笔者建议在《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修订时增加此类规定,将其上升到行政法规的高度,从而进一步强化食品经营许可管理,规范食品经营市场秩序,提升食品药品行政执法的权威性。 文/ 四川省富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刘 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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