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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票日期超过30天,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废条件?

 昵称jJZRTBk4 2017-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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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税讯会员问:我公司为销售方,因开票有误且未将发票寄送给购买方且该发票距开票日期已经超过30天但是未超过180天,这种情况下除了需要发票原件是否还需要购买方的拒收证明才能申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红字通知单?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条规定,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本规定所称抄税,是报税前用IC卡或者IC卡和软盘抄取开票数据电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规定,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开票日期已经超过30天,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贵公司未将发票提交给购买方,贵公司可自行开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并上传,经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不需要购买方的拒收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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