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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认证的发票可以退回作废吗?

 shxrs 2017-02-11

不能!



很多时候大家会遇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开错了的问题,改正方式无非是作废或者冲红。

但是个别马虎会计嫌麻烦,会把给出去的专用发票直接作废后,再向购货方追要发票联抵扣联,这可就大错特错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第二十条规定: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1.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2.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3.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因此,增值税专用发票开错后,尚未收回发票的抵扣联和发票联不可以作废。



第二十五条规定:用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相符(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应作为购买方的记账凭证,不得退还销售方。



那这已经认证了的错误专票既不能作废,也不能退还,该怎么办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47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一)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详见附件),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所以说遇到这种情况,作为销售方,要先联系购货方,让购货方开红字信息表,然后自己按照信息表开具红字发票进行冲减,开完的红票也要给购货方当记账凭证哦!


觉得麻烦是吧?最好的应对方式还是别开错发票!


另外提示您:开票时除了确认发票承载的业务一定是真实准确的以外,还要注意核对发票代码、号码等信息,检查票面打印是否清晰,以及发票密文区是否有压线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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